北京八达岭山庄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0**年*月*日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升**品牌形象,加强对**标识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识由图形和文字二部分构成。图形部分由长城、八达岭的首字母(bdl)、变形铁艺大门造型组成;颜色选用七彩的颜色,中间渐变的色彩有阳光照耀的感觉。文字部分由藏蓝色的简体行书'**'和大写英文(verdana)'badalin greatwall village'组成。
第三条 本标识是**的象征和标志。山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本标识。
第四条 本标识及衍生品(见附件一)设计已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正式登记备案,**业主委员会享有独家使用权。
第五条 本标识的着作权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标识的发布、授权和管理。
第六条 标识的使用范围:
(一)本标识及衍生品在**业主大会会议场所、业委会办公场所、山庄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经业委会会议表决,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其他场所使用。
(二) 标识允许在以下物品或媒介上使用:
1)山庄旗帜
2)业主大会会议用品,包括业主大会公告、宣传标语、海报、媒体资料、相关出版物、公共关系赠品等
3)**网站
4)山庄人员和车辆出入证、社区导引系统及业主住宅门牌。
5)业委会办公系统,包括业委会办公地点门牌、信封、信纸、业委会委员名片等。
6)山庄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经营服务场所门牌和宣传品。
7)经业委会会议表决,半数委员同意的其他物品或媒介。
(三)本标识不得用于除以上使用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场所或物品。
第六条 本标识及标识衍生品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作为业委会档案资料存入档案室。
第七条 标识的使用:
(一)在标识使用范围内,**业主委员会授权业委会委员或山庄业主使用标识。
(二)标识使用人使用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申请经业委会常务副主任和一名委员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该标识。
(三)所有标识使用,须做好使用登记并存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标识。
(四)标识使用中,须按业主委员会发布和备案的标识及衍生品样式进行制作,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第八条 有下列侵害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业委会依法追究责任: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
(三)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外的场所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补充、解释须经主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并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经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同意通过,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公示后生效。
附件一:标识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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