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场所管理规定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为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沐浴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起草了《沐浴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意见》要求,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意见》明确,本办法所称的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
《意见》提出,沐浴场所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人员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意见》要求,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如下警示标志:
(一)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
(二)沐浴区禁止摄像、录像的标志;
(三)贵重物品寄存保管标志;
(四)65岁以上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应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标志;
(五)相应区域设置防滑等安全提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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