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1】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我省近日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粤办函〔2022〕9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指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规定》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停用危险部位。
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强调,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每夜不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2】
为规范全市公安消防部队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队伍稳定,衢州支队结合本支队实际,制定了《市公安消防支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文职队伍的建设。
《规定》主要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文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等制定。
主要包括:征招、培训与聘用、组织教育与管理、等级和待遇、奖励与处分、用工关系的解除与终止、责任与分工等方面内容。
征招、培训与聘用。
文职人员招聘由用工单位提出计划后报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批,由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统一通过当地的劳务派遣机构委托招聘。
要求招聘文职人员要符合基本条件,文职人员上岗前由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集中培训为15天。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统一安排上岗;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经考核合格,表现优秀的可直接续签合同。
组织教育与管理。
文职人员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负责。
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由文职人员本人申请,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为*党员。
文职人员在职期间,应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四个严禁”等有关纪律,杜绝“一机两用”,违规者一律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工作日原则上不得因私事请假,确需请假的,由用工单位领导审批,1日以上请假清单每年报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备案,请假时间在年休假中扣除。
各用工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文职人员数量在5至10人的设班长一名,文职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的设班长、副班长各一名,主要协助分管领导抓好文职人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工作。
等级和待遇。
合同期内,文职人员的“五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中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文职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费按照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执行。
文职人员的年休假、婚假、产假、法定节假日休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一般不应安排文职人员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文职人员在双休日加班或工作日工作时间超过午夜的,应给予文职人员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职人员支付加班费。
奖励与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项目,分岗位能手、优秀文职人员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的奖励项目。
文职人员的奖励比例,岗位能手和优秀文职人员奖励的人数全年控制在总人数的30%以内,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文职人员违反部队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并与日常量化考评挂钩。
处分应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大队文职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大队部党支部提出意见,大队党委研究决定;机关文职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用工部门提出意见,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审批;文职人员需辞退的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报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机构及本人。
用工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文职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经本人申请、用工单位同意、支队文职人员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后,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否则用工关系即行终止。
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后仍不能胜任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要给予解除与终止合同
责任与分工。
司令部主要负责指导用工单位加强对文职人员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和保密教育,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抓好日常行为管理。
政治处主要负责地方和军队有关劳动法律、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依法办理支队与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建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后勤处负责文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制定及发放工作,做好被装统一采购和发放工作。
防火处负责辅助执法岗位文职人员的定岗定位和工作职责、工作量化标准的制定,并开展业务指导。
宣教中心负责文职人员的宣传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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