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 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
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 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 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所属项目主管事业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第七条 投资方向审计
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主体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并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到位、落实。
第八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咨询单位进行比较、考察,对标书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报请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合同签订审计
招标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文书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
工程合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对于个别加急项目由总经理授权特批的 ,事后也应将会签手续补齐以利于档案资料的完整。
有效合同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 在建工程审计
第九条 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或提前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预结算审计
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理。
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
(2)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公司审批后的维修计划。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
(3)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
(4)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房修等现行定额及其间接费标准。
(5)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2)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
(3)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
工程中发生的资金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
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要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是否认真作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基本方式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自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自行进行审计合同价格低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委托项目(合同乙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以自审为主。
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审计人员先根据内部审计程序进行预审,在预审基础上再委托有一定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完成时间
审计小组对每一审计项目完成须提交审计意见,对重大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提交从开工审计到决算审计的整个审计分析报告。
自审在二十日至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项目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奖励与处罚以及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执行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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