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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原材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88

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原材料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某某合同段原材料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某合同段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根据省高指办[2009]11号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冀交基【2009】317号)和省高管局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北省**高速公路秦皇岛段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

第四条 筹建处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检验、使用的管理,简称“甲控”。

第五条 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承包人都必须严格按本项目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承包人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本项目无免检原材料。

第六条 筹建处对原材料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将原材料分为一般原材料、主要原材料、特殊原材料。

第二章一般原材料

第七条一般原材料指地材,包括路基填料、砂、石料、石灰、粉煤灰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其采购程序如下:

1.在进料前,承包人应对工程所需一般原材料的生产厂家进行调查,并将准备采用的厂家汇总后报总监办。由总监办、驻地办对承包人预先选定的生产厂家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进行考察,筹建处视情况派人参加考察。驻地监理工程师联合承包人对满足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共同取样进行平行试验,一种材料确定5-8家主要供货厂家, 进行多厂家比选。

2.承包人把多厂家比选结果书面向驻地监理工程师申请许可。驻地监理工程师根据平行试验结果对承包人的申请进行批复,确认后报总监办备案。

3.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意见,承包人和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并将供货合同报驻地办、总监办核备。

4.分期、分批组织进货。每批材料进场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要坚决清理出场。

5.路基填料严格按照筹建处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一般原材料的采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路基填料应做好批量的控制检测工作,防止出现混填或不合格的填筑原材料用于路基填筑中。对于不能直接用于路基的填筑原材料,因工程需要经处理后用于本项目时须经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检测,由承包人向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逐级审批。

2.石灰质量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应尽量缩短石灰的存放时间,存放时要采取覆盖措施,妥善保管。石灰使用前要充分消解,严格过筛。

3.使用石料、砂等集料必须满足《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范》(jtge42-2005)等相关规范的要求;粉煤灰的sio2和al2o3含量、烧失量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并必须对粉煤灰进行覆盖,防止灰尘的污染及粉煤灰扬尘。

4.沥青路面用砂均为机制砂,机制砂必须在固定料场按机制砂规范要求进行加工。

5.结构混凝土用砂必须满足技术规范要求,还必须过10mm筛后方能使用。沥青混合料和c30以上水泥混凝土(含c30)所用粗集料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用水洗设备进行水洗,且水洗后的粗集料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同意后方可使用。

6.使用的石料要符合设计规定的类别、规范和强度,石质均匀、不易风化、无裂纹。

第九条 在开工之前,承包人严格按规范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试验报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的频率和标准,根据材料进场的批次或数量,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检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第三章 主要原材料

第十一条 主要原材料包括:水泥、钢材、沥青(不含改性沥青,甲供除外)、路面用碎石(不含抗滑石料)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其采购程序如下:

1.承包人首先进行市场调查,择优选用社会信誉好、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对生产厂家主要调查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诚信度等。经过调查、比选,初步确定厂家范围。

2.承包人对初步确定厂家的产品取样调查,进行比选,每种产品不少于三家供货厂家。

3.根据承包人提供的供货厂家的范围,由筹建处、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进行联合考察,抽样试验,进行比选,最终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货单位。总监办将比选结果报筹建处审核,筹建处审核同意后,由总监办以文字形式通知驻地监理和承包人。

4.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批复通知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报总监办、筹建处备案。

5.承包人根据总监办许可的采购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组织采购进货。驻地监理和承包人对进场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应立即清理出场。如出现不合格材料清除出场情况时,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向总监办和筹建处汇报。总监办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对生产厂家进行复核性调研。

第十二条承包人在资格通过的供货厂家范围内采购,承包人必须与厂方签订供货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对供货厂家的认可,并不意味着减免承包人、监理单位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对主材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也并不减免承包人对材料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进场的主要原材料,进场时必须附同批次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原件)等。厂商所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书和质量证明书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进场后的原材料进行试验检测的责任,也不能减免承包人、监理对原材料质量的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的主要原材料由承包人、驻地办、总监办三方试验室按照各自的抽检频率进行检测。总监办试验室对原材料检测结果有裁定权。

对于三方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

测,按照取样见证制度,按厂家、规格、批次等进行取样外委检测,外委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能力、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委检测必须在筹建处、总监办批准的外委实验室进行。对同一厂家同一批次原材料的试验检测,只代表对用于本项目同一标段、本批次原材料的质量确认,同一标段不同批次、非同一标段的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测。

第四章特殊原材料

第十五条特殊原材料主要包括:预应力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钢波纹管、改性沥青(甲供除外)、抗滑石料、土工布、土工隔栅、隧道防水板、桥面防水材料、砼外加剂、沥青改性剂、商品构件、交通工程产品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特殊原材料采购程序:

特殊原材料采购除满足主要原材料采购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特殊原材料进入本项目时,厂商必须提供最近、有效的行业试验检测报告原件。

2.承包人所提供的不少于三家的备选厂家还应有三年以上供应同等等级、规模的经历,同时出具承包商的自检、驻地监理抽检或外委检测资料报总监办核查、许可。

3.总监办将许可意见及备选厂家(不少于3家)报筹建处审核批准后,由总监办以文字形式通知驻地监理和承包人,承包人根据文字通知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采购合同报总监办、筹建处备案。

第十七条用于本工程的所有特殊材料均应按照规范、合同要求进行外委检验。不免除承包人、监理对原材料质量的任何责任。特殊材料的进场、检验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一些特殊原材料(如支座等)进入本项目时,承包人、监理应共同到厂家验货、提货、抽样送检,以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工程要求。

第十九条预应力用原材料必须分批量进行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预应力用原材料指标检测要求全面检测。

第二十条橡胶支座与伸缩缝装置使用前必须逐项进行外委检测,检测项目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必须符合本项目合同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凡合同文件未涉及而本项目又需要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二条采用任何替代原材料必须经总监办批准。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必须经筹建处同意才可以在本项目上使用。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对某一料源送检原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原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二十四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任何工程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原材料,不论该工程是否完工,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所有用于本项目的原材料,其取样与试验检测频率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所有外委检测合格的原材料用于本项目,并不减免承包人、监理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面层、基层、桥梁用的大宗石料,承包人要设专人进驻到料源地,严格控制装车石料的质量,从源头保证材料的质量。

第六章原材料的存储

第二十八条各类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存储、加工、搬运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原材料存储要建立入库、出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出库、试验、加工、使用记录台帐一一对应,保证原材料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朔源。

第二十九条原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存储方式,并做好分类标识。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界限分明,分界墙要有足够的高度、强度。堆放场地应整平、硬化或围砌,原材料场地硬化应符合《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已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和待检原材料要分开堆放,不许随进随用。为防止石料离析,堆放石料不宜过高且应分层退台存放。

第三十条钢材和袋装水泥等应上苫下垫,防雨防潮,钢筋存放、加工场地必须按要求进行硬化,场地周围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场地不存水,钢筋存放台高度不低于50cm,分批次、型号存放,钢筋加工场、半成品存放场硬搭设钢筋棚。使用袋装水泥必须搭建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泥库,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库存放。

第三十一条不合格原材料禁止在现场存放,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出场,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矿粉、石屑等细集料,应在已硬化的场地上使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修建的存储料仓储存,存储料仓必须有防雨棚盖。

第三十三条改性沥青的现场存储能力应在600吨以上,并具备加热、搅拌能力。

第七章原材料的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须经承包人自检试验和监理工程师抽检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水泥存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经检测试验后,降级使用。对于受潮的水泥,禁止使用。浇筑外露混凝土同一构件须使用同一厂家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以保证结构混凝土外观颜色一致。

沥青混合料和c30以上水泥混凝土(含c30)所用粗集料必须水洗,所用细集料必须采用全覆盖,覆盖必须保证不得影响细集料质量。

对于轻微锈蚀的钢材使用前必须除锈,锈蚀严重的钢材,必须取样重新试验,按照监理工程师复验及批复报告的要求使用或处理。半成品钢筋加工要有加工计划,边使用边加工,以保证供上使用为准。

为防止钢绞线生锈,成包钢绞线开包后尽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尽量缩短暴露在空气中的时间。钢绞线在下料和编束过程中坚决避免锐器损伤。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质量变化的原材料经重新试验后的使用和处理结果须报筹建处核备。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没有按本规定的原材料采购程序,进行原材料采购、报验,使用了经总监办、驻地办批准厂家以外的产品,筹建处将视为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七条本项目所用于工程中的水(包括拌合用水、养生用水等)要符合饮用水标准。

第八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违反本管理规定,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第三十九条由于监理工程师失职或玩忽职守,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被用于本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对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河北省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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