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过程中校内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各单位的职责,规范建设项目移交期间及移交后的操作程序,现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专业管网、园林绿地、景点小品等,不论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修缮工程),在其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都必须办理校内部门间的移交和入账手续。
第二条 校内与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有关的部门是:基建处、物资设备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综合档案室以及其他相关的项目使用单位。其中:
--基建处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项目移交后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
--物资设备处负责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移交过程中物资设备入库、建账以及质保期后的维修工作。物资设备处对物资设备移交后进行宏观管理,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和服务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财务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入账等会计核算手续;
--后勤管理处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专业管网、园林绿地、景点小品等的接收和接管后的管理、维护、运行和服务工作;
--保卫处负责各类消防(含室内和室外)、公共安全、防空、防盗设备、设施的接收和接管后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阅、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音像制品等文件材料;
各使用单位行使用户权利并承担正确、合理使用建(构)筑物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必备条件是: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 建设项目移交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其移交验收程序分为:
1.已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报工程验收,基建处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同时通知院纪检审计部门、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处、保卫处、综合档案室、相关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工程进行验收。
2.没有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同时通知院纪检审计部门、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处、保卫处、综合档案室、相关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对工程进行验收。
(二)基建处组织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签署整改意见。
(三)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及设备供应商把有关工程系统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等移交给后勤管理处、物资设备处、保卫处,价值在10万元以上设备的随机材料同时移交综合档案室。
(四)填写交接验收记录表,完成有形固定资产移交工作。记录表格见附件。
第五条 项目移交内容。
(一)建设项目实体,项目实体包括:
1.主体工程:土建、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强电、弱电工程;
2.专项工程:消防、人防、电梯、超净恒温、电磁屏蔽、防微振等;
3.室外工程:包括化粪池、消防水池、地沟、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等;
4.配套工程:变电所、泵房、生活水箱房、换热站等构筑物。
(二)与建设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建设项目资金购置的不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
(三)项目管理、使用和设备、设施运行中必备的技术文件,如给排水、消防、热力、电气、通风等系统原理图、《保修合同书》、特殊设备、设施和特殊部位的使用要求或技术说明等。
第六条 项目移交程序。
(一)房屋建筑的移交在征得主管校长同意的前提下,由基建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具体的移交程序为:
1.在介绍和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各方无异议的基础上,由基建处向有关方面移交项目管理权及房门钥匙。其中:房屋建筑交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分配;配电室、配电柜(箱)、网络控制室、电视电话配线间、管道井、设备层(间)、泵房、校园围墙、人防出入口等交后勤管理处;消防移交保卫处;设备移交物资设备处;
2.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专用设备,由基建处统一列清单,会同物资设备处共同验收,由使用单位在清点、核对、建卡入帐后,正式投入使用并交使用部门接收管理;
3.与后期运行、管理、使用有关的资料(包括水、电、暖竣工图纸、各个系统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等),在交接过程中,一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相关部门进行移交。工程最终造价等资料,在审计定案后移交;
4.基建工程验收、决算完毕后,其档案应及时上交院综合档案室。基建档案资料移交时,应填写基建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综合档案室对移交档案进行归档质量核查验收,准确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以上移交过程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在《**学院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清单》和《设备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并依据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的转账、入账手续。
第七条 项目移交使用后的管理责任。
(一)建设项目移交后因设计、施工原因所遗留或后期正常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按保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仍由基建处负责处理。保修范围和期限为:
1.土建工程:[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工程、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3]其他工程,保修期二年;
2.安装工程:[1]给排水、电气工程,保修期二年;[2]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之日起两个采暖期、供冷期;[3]建筑室内耗材(灯管、灯泡等),保修期半年;
3.装修及室外工程,保修期二年;
上述项目保修期内出现确属工程质量问题,工程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联系相关施工单位、供货商进行维修;保修期内因人为损坏、不可抗力损坏及使用不当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
(二)建设项目一旦移交使用,其正常的管理、运行工作,由有关部门负责,维修责任按保修合同执行。
(三)建设项目保修期满,基建处组织施工单位将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就保修责任问题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有关部门经征求用户意见或现场察看,认为满足合同约定,履行正式移交签字手续后,即承担项目的维修责任。
第八条 附属各部门经学校批准,利用不同渠道资金,建在学校地产上,产权最终属学校的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将方案报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经论证签字同意后方可
开工。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后,项目部门也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学校管理部门办理移交及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否则,财务不得报销费用,后勤部门不准入校内水、暖、电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交接验收记录表
(第1页,共2页) 交接使用验收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参加人员名单 基建处
后勤处
保卫处
纪检审计处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层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序号 项 目 交接使用验收意见记录
1 房屋、配套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检查测试情况
(第2页,共2页)
2 消防专项工程
3 人防专项工程
4 电梯及其他专项工程
5 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保修书或合同
综合意见
基 建 处 后 勤 处 保卫处
组织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配套设施交接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电梯、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专项工程验收负责人:(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表一式4份,基建处、后勤处、保卫处、纪检审计处各一份。
附件2
**学院______________工程
公用房屋管理移交交接验收记录表
(共1页) 交接验收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参加人员名 单 基 建 处
后 勤 处
工程名称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层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序号 项 目 交接验收意见
1 实体检查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综合意见
基 建 处 后勤管理处
组织验收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有形固定资产接收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_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表一式4份,基建处2份,后勤管理处2份。
附件3
工程验收交接表
时间: 年 月 日
系统名称 保修期限 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 注
参加人员签字:
后勤处 基建处
保卫处 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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