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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8

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办法

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漏电保护器的管理、使用、维护、检查和维修规则。

本规定中漏电保护器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漏电保护器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13955-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05-01实施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劳动部发布劳安字〔1990〕16号

4 术语

4.1 总保护

漏电保护器安装在低压电网电源端或进线端实现对所属网络的整体保护。

4.2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

用检测互感器、漏电继电器、断路器或声光报警装置等独立元件分别安装,通过电气连接组合成的漏电保护器。

5 使用范围

5.1 下列设备和场所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器具;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气设备;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

--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5.2 可不装设漏电保护器的设备:

--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

--使用隔离变压器供电的电气设备;

--在采用了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安全措施的场所中使用的电气设备。

6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

6.1漏电保护器的选购,必须遵循下列标准。

6.2 漏电保护器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国家认证标志。

6.3 根据电气设备的供电方式选用漏电保护器。

6.3.1 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或单极二线式漏电保护器。

6.3.2 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式漏电保护器。

6.3.3 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或单相设备与三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式、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

6.4 对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的选择

6.4.1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电器插座回路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6.4.2 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6.4.3 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6.5 对特殊负荷和场所应按其特点选用漏电保护器

6.5.1 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ma~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6.5.2 安装于浴室的照明线路,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6.5.3 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6.5.4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须使用ⅱ类(结构符号--“回”)工具,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并将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放在容器外面。

7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

7.1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必须由电气人员负责进行。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生产厂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7.2 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线路、供电方式、供电电压及系统接地型式。

7.3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

7.4 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7.5 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的单相、三相三线、三相四线供电系统中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接线应正确。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7.6 漏电保护器负载侧的中性线,不得与其它回路共用。

7.7 漏电保护器标有负载侧和电源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按线,不得反接。

7.8 安装带有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必须保证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飞弧距离大小按漏电保护器生产厂的规定。

7.9 组合式漏电保护器外部连接的控制回路,应使用铜导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5mm2。

8.10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应操作试验按钮,检验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特性,确认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使用。

7.11 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的检验项目:

--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

--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8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测试

8.1 漏电保护器在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检查记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8.2 固定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应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雷雨季节应增加试验次数。

8.3 雷击或其它不明原因使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作检查。

8.4 携带式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前应通电操作试验按钮,检验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特性,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方可使用;试验方法:先将漏电保护器通电,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误动作。

8.5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除经检查确认为漏电保护器本身发生故障外,严禁私自撤除漏电保护器强行送电。

9 报废管理

9.1 漏电保护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使用中发现异常的应立即修复,无法修复的应经生产部、安监部认定后,由安监部按报废处理。

9.2 报废的漏电保护器应在三日内送安监部。

10附则

10.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10.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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