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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1 热度:30

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本企业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公司职业,非职业以及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公司所属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运输车队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

(七)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

(八)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对违章驾驶员举办专项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识;

(三)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章 车队管理

第十三条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六)强化风险管理,实施车队hse'两书一表'。

第十四条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奖惩;

(三)驾驶员管理;

(四)车辆维修保养;

(五)车队安全会议;

(六)安全检查;

(七)车辆调度;

(八)节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条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第十六条车队应按规定建立基层安全基础管理台帐,驾驶员动态分析台帐,安全行驶档案,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管理。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全部或主要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企业其它岗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十九条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驾驶员应相对集中,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持有派车单位派车人员签发的路(运)单,并按规定行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实行长途行车审批和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人员应根据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对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长途派车单上应注明行驶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应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行驶8小时时,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遇有下列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二)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其他有碍安全驾驶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应对拟聘用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一)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驾驶员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长途载客汽车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散车辆应相对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定点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拉运易燃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处置车辆时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转交出售车辆。

各公司出租车辆时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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