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公司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销售薪酬管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本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办法提及'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非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人员以外的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含**集团系统内其他公司的人员)。
二、商业、公建出租合同的基本要求
1、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商业、公建签约租期均在10年以上。
2、签约租金单价必须高于或等于公司既定的租金标准。
三、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结构
商业、公建出租部分提取佣金以出租物业的首年平均月租金为计算依据。
佣金结构为底薪+佣金。
底薪的金额与销售住宅相同,不作叠加。
出租业务的洽谈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 谈判工作以销售代表为主,销售主管和经理为辅。
第二类 销售代表经首次接待,后期谈判工作均由销售主管和经理完成。
第三类 由介绍人或中介公司推荐,谈判工作主要由销售经理或营销总监完成,根据业务的洽谈形式的分类,销售体各自的提佣比例依据贡献大小也有所不同。
(一)佣金比例:
指标
岗位
佣金比例
计提指标
计提基数
发放依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销售经理
4%
12%
14%
月租金
部门总体业绩
签订《出租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销售主管
4%
月租金
小组业绩
销售代表
6%
2%
0
月租金
本人业绩
介绍人
6%
6%
6%
月租金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
中介公司
按中介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不再支付佣金
注:第二类、第三类销售经理及销售主管的佣金分配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发放日期:
出租佣金在承租方入住并缴齐相关费用后,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三)销售指标的统计口径:
凡是签定《商业、公建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和按约定交纳押金、租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计入当月成交额。否则会出现回款额与签约额相差金额很大的情况。
(四)佣金计算及发放原则:
1、销售经理及主管:
销售经理及主管的佣金在正式签订《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到帐、入住手续办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提取100%的佣金,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2、销售代表:
(1)销售代表的佣金在正式签订《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到帐、入住手续办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提取100%的佣金,公司按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按月发放。
(2)如发生撞单情况,参照《销售现场管理制度》处理。
(3)因自动离职或由公司辞退的销售代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客户资料进行移交,由公司另行安排该移交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佣金的发放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确定。
3、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介绍人按《出租合同》约定款项到帐,并办理完入住手续且缴纳相关费用后,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额提取介绍费。
若介绍人介绍的客户由营销总监或公司其他领导洽谈成功的,介绍人按6%提取介绍费,签约销售代表、主管、经理不提佣。
四、关于舞弊行为的处罚
1、在得知客户购买的情况下,签租约的。
2、与所谓'介绍人'、'中介公司'串联,谋取好处。
3、其他作弊行为。
如出现以上作弊情况,公司将严肃处理,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对知情不报或有意包庇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作假的中介公司将免于今后的一切合作事项。
五、关于带租约销售的相关规定
1、签定出租合同,且客户入住后,出租经办人已计提佣金的,该物业销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按当月本人应提销售佣金的50%计提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
2、签定出租合同,客户尚未入住,出租经办人未计提佣金,该物业销售后,由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和出租经办人以出售经办人当月应提佣金比例为基数各提取50%的销售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在保持佣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营销总监有权根据现场租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出租经办人和出售经办人的佣金分配,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六、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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