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销售结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销售结算管理,规范销售结算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客户的销售结算,结算的产品为公司销售的所有化工产品。
第三条所有销售客户,应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确保回款资金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品经销公司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销售服务中心')、公司销售部、财务部负责公司产品销售结算工作。
(一)销售服务中心负责营业室核算产品销售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销售原始单据,编制销售日销售台帐、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结算表;
2.与公司财务部、客户核对销售结算表。
(二)销售部负责货物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收集销售原始单据,编制销售日销售台帐、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结算表;
2.与财务部和客户核对销售结算表。
(三)财务部负责监督审核结算表和货款结算,其主要职责是:
1.销售货款的结算;
2.监督销售价格执行过程;
3.督促销售资金回笼及销售出货和资金回收情况的统计、分析与报表报送。
第三章结算工作程序
第五条销售结算的工作程序:
(一)驻厂办每日归集业务单据,编制销售日台账、销售日报,定期根据销售日报分核算主体编制销售结算表,提交销售服务中心业务、财务审核,并与公司财务部进行核对。
经审核无误后与客户进行核对,客户签字确认。
(二)物流管理部物流仓储管理人员依据中央仓发货记录,编制中央仓销售结算表,提交销售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无误后与客户核对,客户签字确认。
(三)销售结算表经核对无误后,为客户开具发票和发票签收单,延安销售服务中心本部出纳开具延安营业室客户发票和发票签收单,公司本部财务部开具公司核算客户的发票和发票签收单。
(四)客户收到发票后,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字,并回传至相关单位。
第四章销售货款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销售服务中心收到客户货款后,应按不同的收款方式及时办理入账。
(一)汇款结算:及时查询客户汇款到账情况,确认款项到账后作收款处理,并向销售部开具到账通知单。销售部收到到账通知单后,判断销售方式:对于厂前销售,销售部开具日销售计划表,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后,发送至销售服务中心驻厂办;对于中央仓销售,销售部开具客户收货通知单,经财务部审核和相关人员签字后发送至中央仓。
(二)对每笔款项应及时跟踪其进账情况,并到银行索取进账单,每日盘点货款现金,每月定期核对客户余额,如有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第七条货款退款的处理:
(一)客户与公司终止业务后,需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务必包括:退款企业全称、退款原因、业务所涉及的产品、退款日期、退款金额(以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明确标示金额)、退款企业开户行、户名和帐号(务必为退款企业所属账户)。同时,退款申请务必加盖退款企业财务章、法人章和公章,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负责该产品的业务员收到客户提交的退款申请后,首先确认该退款涉及的销售业务是否已经终止,其次核对该客户业务余额,核对无误后填写退款通知单并签字。业务人员将客户退款申请和退款通知单提交财务部销售会计核对金额无误后,由销售会计签字说明。
(三)销售会计签字说明后,由业务员依次提交销售部经理(驻厂办由业务副主任审核)审核,财务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领导审核,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与集团财务中心申请退款。
(五)月末财务部销售会计将本月所有客户退款明细表提交至销售部,由销售部通知各业务员核对退款情况。
第五章销售发票管理
第八条销售服务中心、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开具和保管销售发票,并对发票的安全性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必须提供加盖购货单位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九条所有发票领取必须详细登记领取时间、单位、发票号码、金额、领取人并签收。对发票的领用结存情况需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按时交税务局审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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