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销售公司中央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中央仓管理,建立稳定、优质的仓储服务商资源,确保公司货物安全和经济效益最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仓储服务商的调查、选择、评估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物流管理部是仓储服务商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中央仓管理办法;
(二)收集仓储服务商信息;
(三)组织仓储服务商调查、选择,并提交报告至公司领导决策使用;
(四)做好仓储服务商档案管理工作;
(五)对所租赁使用的中央仓进行业务指导、监管;
(六)对所租赁使用的中央仓所提供服务进行跟踪、评价,为进一步合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仓储服务商准入管理
第四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应做好仓储服务商调查,重点考察其仓储设施、仓储条件、经营效益及仓储管理能力等方面,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仓储企业必须拥有健全的经营资质;
(二)仓储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要求,并取得专业机构的检验合格报告;
(三)仓储设施必须配备完备的消防设备体系;
(四)仓储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并得到了严格贯彻执行;
(五)仓储企业自经营仓储业务以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仓储服务商要成为公司的中央仓,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仓储企业基本情况简介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业机构关于仓储设施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
(七)仓储设施最大仓储量。
第六条物流管理部要严格审核仓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经部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经产品经销公司审批后,由物流管理部组织与仓储企业签订仓储合同,并建立仓储企业客户档案。
第七条公司物流管理部应建立仓储服务商信息库,并不断更新信息,为后续服务商选择提供依据。
第四章 中央仓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中央仓应做好货物出入库管理工作,货物需验收合格、准确计量后方可入库,并及时更新入库台账。
接收货物后,应及时向公司发送进销存报表。
第九条中央仓应做好仓储日常管理工作。物流管理部须定期、不定期监督中央仓的日常管理,主要监督中央仓业务办理是否合规、是否具备防火、防水、防潮等管理措施,消防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等。
物流管理部根据检查情况,整理形成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审阅,同时反馈至中央仓进行整改。
第十条中央仓应严格按照公司销售部发送的客户收货单为客户办理发货业务,并及时更新库存台账。中央仓须每日将库存信息报物流管理部。
第五章 中央仓企业惩罚和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仓企业惩罚管理
当中央仓企业出现下列行为时,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要求中央仓企业补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的同时终止合作:
(一)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接货入库或发货出库;
(二)库存管理过程中出现货物丢失、变质、被盗或不正常损耗;
(三)私自出售、抵押公司化工产品;
(四)企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公司货物损失;
(五)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中央仓档案管理
物流管理部为每一位中央仓企业客户建立中央仓档案。定期对中央仓企业进行评价,并将评价表载入中央仓档案。
第六章 物流管理人员惩罚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视为违规或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筛选仓储企业的;
(二)未按规定签订仓储合同的;
(三)暗中收受回扣和贿赂的;
(四)瞒报或谎报中央仓收发货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或与中央仓共同出售公司化工产品的;
(四)泄露公司化工品价格机密的;
(五)货款支付过程中给公司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十四条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二)有非法所得的,责令其将非法所得上缴公司财务入账;
(三)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上处分可以并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物流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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