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本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为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住房、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事项。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重要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以劳动合同期开始的时间为履行时间的,双方签字生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劳动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义务, 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者不得委托第三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短期合同和一年以上中长期合同。
第十二条 新录用员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一般为:基层职员一年,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中高层管理人员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一般都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如员工本人提出,公司可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技能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或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二)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的;
(三)员工岗位性质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的;
(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二)员工退休;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三)员工离职稽核尚未结束,业务方面的债权债务等业务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员工尚未办理完离司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办公用品、业务资料、宿舍移交、、费用赔偿等)的;
(五)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决定,员工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延续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情形包括:
1.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
2.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与事实不符的;
3. 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具体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教育不改正,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 个工作日(含5 日),累计旷工半年内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日);
2. 索取、提供虚假证明,查证属实的;
3. 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4.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外派逾期不归的;
5.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上级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
6. 有挪用公款、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行为的;
7. 未经许可兼营与本集团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8. 公司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具体情形包括:
1. 严重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
2. 无故损毁企业财物或损毁企业重要文件,损失重大的;
3. 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漏企业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4. 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名誉受损的;
5. 公司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员工被劳动教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一次培训或者调整一次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公司机构撤并等情况变化产生冗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依据第二十一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行政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审计,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员工本年度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续订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部门应该在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评估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二)人事部门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5 天向员工提出续订意向,征求员工意见。
(三)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续订内容进行协商。
(四)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书。
第七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薪酬管理条例,
确定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中应列明员工基本工资标准,各类补贴、奖金可在附件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员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负伤、失业、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为其支付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师资费、学习资料费、学历教育费、考试费、培训考察费、出国培训费等费用。参加多次培训,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培训费用损失的赔偿具体计算办法是:
1.约定服务期限的,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比例计算;
2.没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期限递减支付;
(二)享受公司一次性购车购房补贴的员工,按照购车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三)未能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的。员工应按不足期限的天数乘以其日标准工资进行赔偿。
(三)其他约定的赔偿条款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维护公司的权益。员工因泄密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必要时公司将提请法律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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