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校学生伙食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伙食实行先就餐,再结算缴费的制度。
第二条 学生伙食费在当月最后一周由班主任收取,班主任在次月10日前须向总务处缴清班级学生当月伙食费,学期最后一月须在放假前结清。
第三条 班主任在收取学生伙食费前,须向学生或家长说明伙食费的结算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班主任在结算学生伙食费时,应扣除学生缺席的日数,并向学生或家长说明。
第五条 班主任在收取学生伙食费时,可以向学生出具缴清伙食费的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为“学生×××已经缴清×年×月份的伙食费”,班主任须在证明书上亲笔签名,否则证明书无效。
第六条 班主任在每周放学日的上午须将本周班级就餐学生缺席情况书面报告给分管领导,不报告的视为全勤。报告的内容为:班级、学生姓名、缺席日期。当就餐人数发生改变时,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七条 分管领导亲自核实班级就餐学生缺席情况。
第八条 学校在当月底或下月初随机调查班主任收取学生伙食费的情况。班主任挪用伙食费的,按挪用金额的3%乘挪用月数扣减班主任津贴。
第九条 班主任在收取学生伙食费的过程中违纪的,须如数退还,并按违纪金额的1―5倍扣减班主任津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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