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上级以及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改革安置专项资金、“新网工程”专项资金、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上级社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社专项资金相关规定使用执行。
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克服重资金、轻管理,重使用、轻效益的思想,不要只管要钱,不注重管理,只顾花钱,不考虑效益。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明确使用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
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要按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正确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并做到“十个不准”:
(一)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二)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支付业务招待费;
(三)不准把财政专项资金作为盈利分配;
(四)不准用财政专项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五)不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给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
(六)不准弄虚作假编制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七)不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专项资金的用途;
(八)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财政专项资金;
(九)不准贪污、私分财政专项资金和行贿受贿、索取好处;
(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和不合规定的单位徇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八、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加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力度。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一旦发生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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