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4
第一条 为降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提高单位资金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规定
1、大额度资金界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2、取得和使用范围:融资、投资(含基建、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物质购置、对外借款、日常业务开支等。
3、无论资金额度大小,医院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大额度资金的取得和使用必须要有计划
第四条 一次性购买设备、药品、卫生材料、行政物质等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由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购置流程参照院行字[2005]36号《成都**医院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第五条 融资、基建项目超过10万元的由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对于金额特别巨大(大于资产总额5%),可能影响到医院正常运营时,院务会审议通过的同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
第六条 融资所得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医院一般不对外借款,在发生对外借款时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院长审批,对于金额特别巨大(大于资产总额5%),可能影响到医院正常运营时,院务会审议通过的同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
第八条 对于日常资金使用(如修缮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超过10万元需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院务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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