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章行为、加强安全防范、简化工作流程,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所有以公证处名义出具的文件需加盖公章的,应严格履行用章手续:由经办人在公章保管人处填写用章申请表后,连同所需加印公章的文书,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用章。
审批权限划分:凡属办公室出具的文秘类、财务类文件、合同、报表及监审部拟订的业务类规范性文件、公函等需加盖公章的,由主任审批;各业务部出具的业务文书需加盖公章的,由各部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当遇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外出而又急需用章时,可电话征询该领导同意后用章,事后由经办人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印章管理人应积极督促经办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条 严禁在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等空白文件或纸张上加盖公章,若遇特殊情况,应说明用途,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五条 用章后由经办人按要求将所发文件备份交办公室保存,以备查验。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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