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管理办法所包括的电气设备的范围为:①各型电动机。②各型开关。③各型防爆接线盒。④防爆电铃及按钮。⑤煤电钻及其综保。⑥照明综保等。⑦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⑧潜水泵等
2、对于上述设备如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报废,应由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及使用单位、机电一队检修人员现场共同鉴定,情况属实后,应由机电运输部依据《三矿采掘设备管理办法》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凡局部损坏的电气设备能修复的,机电一队要全力进行修复,修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材料、配件费用均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机电一队应做好修理费用清单,经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及使用单位确认后,交矿财务部,在当月使用单位工资中将费用扣除。
3、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电气设备局部损坏而领用元件进行更换修复时,必须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使用单位领取电气元件时,必须先到机电运输部审批,领取时必须在检修单上签字进行登记。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电机风叶、护罩、开关的各种继电器、保护插件、接触器、接线柱、煤电钻插头、煤电钻综保插件、电钻、按钮等元件报废时,所领材料、配件费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4、机电一队对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符合防爆要求,并建立专门的记录和台帐,在检修台帐上要明确检修设备的编号、检修人、检修部位等,并要有验收人的签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并由检修单位负责人填写入井合格证。当该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领用入井后,如因检修质量的问题造成设备无法使用或使用达不到规定时间,检修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担因误工的全部费用。验收人应给与100-200元的罚款。
5、小型电器设备如接线盒、电铃及按钮等的领用和修理,由机电一队统一负责。各队领用的小型电器,必须负责建立专门台帐。各队小型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机电一队并销账,如丢失、损坏而无法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其费用可冲减机电一队材料费。各使用单位在领用上述设备时,均持有正规料单并有机电运输部认定签字,机电一队见此料单后上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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