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机构调整出现管理失控而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异动人员包括离退休、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等离岗人员以及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
机构异动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行为。人员异动和机构异动均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已办理了退休有关手续的人员,离岗前应将所经管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移交给本单位接替人员或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并和接替人员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帐卡和移交手续。手续完毕后,单位资产管理员方可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调出学校、辞职、出国(两年以上)、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人员,应在离校前与原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原单位资产主管有责任督促其完成该项工作,并及时向人事处,资产管理处通报有关情况。待其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后,单位资产管理员方可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和盖章。原单位有关人员督促不力,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单位责任人按该项资产原值的80%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 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资产催还和清缴手续工作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在人员离岗后两个月内完成,经查实确因原单位催缴不力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按该项资产折旧后价值的80%赔偿损失,如在一个月内有关责任人未上缴赔偿金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一律凭人事处“教职工异动表”先办理资产及其他财务手续的交接工作。各学院、系(所)、有关处(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核实帐目后应及时督促调出人员办妥资产移交手续,并同往资产管理处办理帐。卡移交手续。凡未办妥资产移交手续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否则将追究签字人员的责任。如因调动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或因有关责任人失职、把关不严,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盖章而导致资产流失的,由原资产使用人和有关责任人按该项资产原值的80%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金当月未上缴的,将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从其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校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经学校批准,均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动资产。机构异动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将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交接时间,以便完成资产交接工作。原单位资产主管和资产管理员在与接收单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后才能离开原资产管理岗位。如因机构调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导致资产流失的,在明确原管理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后,将停止责任单位下年度的资产投入。
第八条 凡离退休人员应办理资产帐、卡、物交接手续。因单位资产管理员失职,造成离退休人员未办妥资产交接手续而在“教职工异动表”上签字盖章的,学校责令有关责任人在一个月内负责催还,对一个月内未催还的资产,学校将根据资产的新旧程度扣除离退休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工资。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处罚条款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通知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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