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在职教育管理办法
为鼓励本处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善法律理论知识,打造学习型公证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在职教育,是指本处所有职工(包括在编及聘用人员)在本处工作期间,脱产或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高等院校学习以及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本处职工在职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岗位对学历有基本要求,如已经从事该岗位工作,在该岗位基本要求以下的学习、培训原则上不属在职教育范畴。比如公证员助理要求法律专科以上,现有助理如果还未达到法律专科,修读法律专科不属在职教育。
二、在职教育应当修读其岗位所需专业,其他专业不属在职教育范畴。
三、所有在职教育必须在修读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对于符合以上两条的在职教育申请,公证处可以不予批准而不需要说明理由。已经开始修读的,公证处不再接受其申请。
四、经本处办公会同意,由公证处指派参加的各种学习、培训可以不受以上二、三条限制。
对符合规定的在职教育,公证处从时间、费用等各方面予以扶持,具体办法如下:
一、所有学习、培训时间视为请假,按照本处的相关请假政策对待。
二、参加学习、培训遵守纪律,结束后取得相应文凭、结业证书、学位等,其学习费用由公证处承担。如未能顺利毕业取得相关证书的,公证处只承担正常学习费用,多产生的其他费用自行承担。如不能取得相关证书的,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三、参加学习、培训结束后,至少应当在本处工作三年以上,无论任何原因,未能在本处工作满三年的,自行承担学习费用,该费用从其质保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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