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办公室临时工聘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严格控制用工人数。各处因工作确需聘用临时工,必须向办领导申报用工计划,在批准的计划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同时将临时工的基本情况向综合处备案(包括更换)。
二、聘用临时工,原则上应聘用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因特殊情况聘用外地工,必须三证俱全,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用工单位必须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四、临时工工资标准由离退办统一确定,经费由财务处统一支付。
五、临时工的三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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