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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4 热度:54

煤矿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煤矿双重预防体系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一系列安全管理文件、标准要求,强化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规范建设和责任落实,实现持续改进,确保风险受控和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基本要求,作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的考核依据。

第三条 安监处是公司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对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运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负责定期统计汇总考核情况上报月度考核例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奖惩考核。

第二章 体系建立与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办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及规定,规范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未按要求规范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并形成文件资料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六条 各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小组,制定各部门双重预防体系职责以及具体实施步骤。统筹组织和落实本单位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确保“双重预防体系”规范建设。未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组织机构或未有效组织落实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双重预防体系”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制度,确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途径、方法及要求。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八条 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要形成“作业活动清单、设备设施清单、重大风险清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等书面建设资料;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建立“现场类隐患排查台账、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台账、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等书面建设资料,存在缺项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项考核。

第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指南的有关要求,在重大风险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牌和作业人员上限告知牌板。未按要求设置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设置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每项100元考核。

第三章 培训教育与考核

第十条 各部门要强化“双重预防体系”的教育培训,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培训,落实年度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专项辨识评估、岗位告知卡三类培训,形成规范的教育培训资料并留档。未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三类安全教育培训的,给予责任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一条 各部门实施的培训教育要确保效果,使职工掌握本岗位风险点名称、风险等级、主要危险源辨识方法和管控措施,掌握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程序、方法等。检查发现岗位人员未掌握的,每人次对责任人考核20元,联责责任单位负责人10元。

第十二条 各纪、各部门负责人要掌握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求,掌握本层级管控的风险点、危险源情况、管控措施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类别、频次及要求。各级负责人及岗位人员不了解的,每人次考核20元。

第十三条 “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要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双重预防体系”未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教育培训效果检测机制,开展闭卷考试,定期和不定期检测“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效果,督促各级人员掌握和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要求。未开展闭卷考试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四章 风险分级管控与考核

第十五条 风险分级管控按照年度和随机进行的方式,实施重新梳理和优化。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梳理优化。在新采区、新水平、新工作面、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重大灾害因素、排放瓦斯、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要及时组织专项安全风险分级辨识评估与管控措施变更。未按期组织或及时变更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要求对所管控的风险,落实分级管控职责,确保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管控到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七条 风险点划分要结合单位实际,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合理划分。风险点划分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十八条 风险点划分和危险源辨识要自下而上组织实施,让岗位员工充分参与,注重作业活动、作业步骤、设备设施分类的合理性和符合性。员工未能充分参与、危险源辨识不到位的,未能掌握风险点、危险源及管控措施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每人次20元考核。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要结合矿制度要求,进行定性、定量评估,根据评价结果按从严从高原则判定评估级别。充分考虑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风险评估不合理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二十条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时要从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五个方面充分考虑,确保风险有效受控,不可接受风险应补充制定管控措施并实施,直至风险可以接受。风险管控措施存在明显不到位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按照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部门隐患排查计划等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建立的,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要对照现有隐患治理措施,进行分层次、定频次、逐项检查,留存各层级检查记录,确保效果。存在明显问题的,给予责任部门每项100元考核。

第二十三条 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要遵循闭环管理原则,按照“排查-整改-验收-复查-闭合-销号”的流程,进行责任到人的整改和验收复查闭合,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符合闭环管理要求的,每项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20元。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明显缺陷的,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五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排查出的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由排查人根据隐患区域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间落实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每项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落实整改的,每项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制定隐患整改前的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无法有效管控的,必须实施停产措施。没按要求落实的,考核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九条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方面积极主动且表现优秀的,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以及员工给予奖励,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岗位员工排查出的较大隐患,经确认后根据情况给予50元的奖励;排查出重大隐患的,经确认后给予200元的奖励。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成功避免事故发生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奖励金额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持续改进与考核

第三十条 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双防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性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充分调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良好的单位或部室给予奖励1000元,对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或运行不正常、滞后的单位或部室给予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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