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达到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资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职业卫生行政及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活动主体分为:
(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
(四)职业卫生科研档案。
第五条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二)法人资格及其他证明材料(委托书、单位编码、财政帐号等);
(三)工作职责、监督员执法程序、道德准则;
(四)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规划;
(五)年度职业卫生监督计划及总结;
(六)辖区职业卫生监督对象分布图和汇总表;
(七)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统计分析;
(八)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材料;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卫生审查、卫生审核、验收批件;
(十)职业性健康体检报表;
(十一)职业病报表;
(十二)职业病事故报表;
(十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记录及文书存根;
(十四)监督员培训相关资料(培训计划、材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提供保存清单,注明保存地点)包括: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九)用人单位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工艺改革技术措施档案;
2.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
(1)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并注明安装地点
(2)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3)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4)使用记录;
(5)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十)职业病防护用品档案,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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