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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伤亡事故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05 热度:36

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1篇 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肇事及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路运输安全,根据《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78号、国家七部委经交161号、国经贸运466号及道部、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各相关站段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口管理制度,定期对路道口安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道口安全。

(二)健全完善道口设备。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等标志齐全、醒目,符合国家标准。有人看守道口要设报警装置、电动栏杆、无线电话等设施。

(三)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站内道口、站内通道以及危及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必须一律拆除。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进行审批;其它地方路由黑龙江省、黑河路集团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审批;在城市内由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道口设备标准,每半年对管内的道口、平过道逐一进行兑标检查,凡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要配齐道口安全装置,不断提高设备保安全能力。要加强道口员的培训,认真执行《道口员一日作业标准》的规定,有效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道口安全。

(五)道口配备的通讯、信号等设备设施,由电务、工务、道口部门归口管理,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

(六)各机务段要加强对机车乘务员的教育,认真了望,及时呼唤应答。机车要全部安装道口鸣笛打点监控装置,在通过道口、隧道、桥梁和施工作业地点时,要按规定鸣笛;运行中发现线路上有人行走或横越线路时,要立即鸣笛;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要果断采取停车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提速区段要按道部要求全部取消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改为立交。暂时拆除不了的平交道口要全部按照有人看守道口标准进行完善,上齐报警设备、遮断信号和道口防撞装置。车站内平过道必须与车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平过道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站内为通过行李车、邮政车和售货车设置的平过道,须安装活动栏木,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护。

二、路外安全管理及路外安全宣传

(一)按照道部和的要求,各路办事处安监室要配置专职路外安全监察,站、段要配置专职(兼职)路外安全员,做到人员、设备齐全,经费足额用于路外安全工作。

(二)各路办事处配备路外安全宣传专用汽车,由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直接领导;在业务上受路外监察指导,对或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领导负责。

1.安全宣传专用汽车属于生产用车,统一命名为“安全宣传专用车”,车上应装有固定明显标牌。

2.每个安全宣传车(队)要配有车(队)长、司机、放映员等工作人员,由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情况,本着精干的原则具体核定,列为行车安全人员。

3.安全宣传车(队)的宣传经费、设备维修费、工具备品购置费、大修更新改造、汽车和发电机用油等,应事先作出预算或概算,纳入年度计划。如临时有特殊需要,还可列专项费用,报请长批准。

(三)广泛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安全监察、公安、宣传、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管内路内外伤亡情况,制定年度路外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电影、幻灯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关于路路外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路外安全基本常识。要定期深入沿线农村、厂矿、学校,加强对沿线村民、中小学生及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做到日常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速干线要利用各种形式每月宣传一次,其他干线每季宣传一次。每年大的节日前后,要增加宣传次数。宣传天数一般不得少于全年的二分之一。

(四)杜绝机动车辆和人、畜上道。每年由安全监察室牵头,指派安全监控大队负责,组织公安、工务、车务等部门深入沿线检查,与饲养大牲畜和羊群的农民户、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安全包保协议,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五)加强提速区段的护网建设和保养工作。各工务段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对护网进行防护、维修,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管理。对故意破坏护网的行为或人员,要及时通报或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确保提速干线的行车安全。

(六)各相关站段要在所管辖的主要道口、桥涵、路堤、护坡、车站建立宣传牌和警示标语,对过往的行人提出警示,注意安全,确保路运输安全正点。

三、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界定

(一)路外伤亡责任界定

1.凡在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给路造成损失的,追究肇事者相应责任。

(1)在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路道口。

2.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监护人负责。

3.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运行中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人员认真落实作业标准。路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路职工失职行为造成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二)道口交通肇事责任界定

1.各种机动车辆、行人通过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冒险抢越。凡通过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3.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扰乱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路行车安全等行为,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

四、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通报和调查处理

(一)发生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要及时通报,车站值班员接到路外伤亡、交通肇事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再通知有关部门。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站段要加强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报告工作。发生路外交通事故,所管站段要在10分钟内报告安全监控大队,安全监控大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要在15分钟内报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派员前往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三)在站内或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路公安派出所和有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按有关规定通知地方有关部门,由地方和路共同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路正常行车。发生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时,应及时逐级报告、省、市、自治区和公安部门。

(四)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在站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车站站长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组织妥善处理,对伤者进行现场救护或送就近医院抢救;死者做成标记移出线路外,迅速恢复正常行车,到达前方站后报告车站值班员。对当时没有察觉的伤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觉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研究防范措施,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方面监督执行。发生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各安全监控大队或站(段)主持,路公安、有关业务单位,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多人伤亡重大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由路安全监察室主持,路公安、有关站段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遇有火车与机动车相撞时,须通知当地交通部门参加。

五、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事故费的支出和收缴

(一)凡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死者的殡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伤残程度,由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所发生的费用由站段垫付,结案后安全监控大队负责路外人员以安监报-5,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加盖“路外伤亡事故处理专用章”,由路财务处列销。

(二)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由下列直接关系单位负责,按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处理善后和垫付款工作。

1.站界内(包含专用线)由车站;

2.区间由机车所属段;

3.段管线由所属段;

4.客车由客运乘务员所属段;

5.轨道车、动车由该车所属段;

6.有人看守道口由看守员所属段;

7.外机车发生伤亡事故由所辖站;

8.巡道员或其他人员发现的伤亡人员,不能确定关系单位时由所辖站。

(三)凡属于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殡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参照《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四)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特殊情况的路外伤亡事故,可酌情增加救济补助金额,具体数额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核定。

(五)凡借路自杀、他杀,或利用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路不承担任何费用,且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无人认领的尸体,由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路部门承担。

(七)交通肇事造成的路机车、车辆、线路设备损失费,由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安全监控大队路外安全监察负责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盖章,路财务处列销。

(八)路外责任事故赔偿费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收缴,逐级及时收缴、及时结算。实际收缴的赔偿费80%上缴路,站段留用20%。

(九)路收缴的赔偿款,作为路外宣传费用(包括公安部门)、事故损失费用冲销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奖励费用,每月评比奖励一次。路款额由安全监察室、财务处掌握使用。站段留用的赔偿款,作为奖励路外宣传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功人员奖励费用,专款专用。

六、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管理

(一)各安全监控大队要加强路外伤及道口事故的统计、报表工作,严格按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配备专用微机,作为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统计报表的专用工具,与道部联网,互通信息,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要认真贯彻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推行路外伤及道口事故“一事一栏”和“一事一案”管理办法。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由各安全监控大队专职路外监察负责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及时准确的上报路安全监察室。

七、加强地方路路外伤亡事故及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地方路道口安全管理。根据《路法》、《合资路与地方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路对管内各地方路道口安全的监管责任,各相关站段受指派,定期对地方路道口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需整改问题,监督整改结果。

(二)各地方路公司、分公司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道口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道口安全。

(三)各地方路公司要按要求改进和完善道口设备、设施。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标志齐全,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要齐全、醒目;有人看守道口要安设报警装置、栏杆、预警、电台等设施。对主要干线平交道口要有计划的逐步改为立交。

(四)各地方路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路线路规范》,道口的坡度、了望条件及道口平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须及时整改。

(五)各地方路公司要认真做好路外宣传工作,要定期深入工厂、学校、农村,开展宣传《路法》、《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路安全常识,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提高对路安全的认识。

(六)各地方路公司要在所管辖的路桥梁、道口、车站建立宣传标语、警示牌,作为长期的宣传警示工具,使广大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各地方路公司要加强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报告工作,发生重大道口交通肇事时,须在20分钟之内通知安全监察室及相关路单位,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材料。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前发《关于转发<国务院转发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及我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安[1997]667号)、《关于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4]301号)、《转发道部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0]40号)、《转发道部“关于补充修订<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人[1985]93号),安电[1991]第683号同时废止

第2篇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 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 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 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 1,2站台道口为***与***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 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 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 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 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公安部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

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公安部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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