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空调器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空调器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归属
1、 学校的中央空调器由学校授权后勤与基建处负责管理,各部门使用的单体空调器由使用部门自行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2、 学校所有空调器都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在年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 空调器的添置、采购:
1、 由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后勤与基建处办理,后勤与基建处在提请后勤院长同意后进行采购。空调器的采购原则上经由南通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直接发包。
2、 学校直接发包采购空调器的,原则上需签订合同,合同需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其中: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后勤与基建处加盖部门章;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需经审计处审核后加盖“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3、 学校直接发包采购的空调,批量金额小于人民币2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自行采购;批量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2万元(含),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由后勤与基建处组织询价或招标;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原则上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或相关部门集体询价或招标进行。
4、 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仟元(含)的,应实行双人以上采购。
三、 空调器的开启时间空调器的开启时间与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相同,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停止使用。特殊情况需启用空调器的,由使用部门申请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 空调器的启用温度使用空调器应根据季节变化来确定,冬季室外最低温度达到3℃以下可开启空调器制热;夏季室外最高温度达到32℃以上可开启空调器制冷(按照当地的气象预报公布的气温为准)。
五、 空调器的温度设置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器的使用寿命,空调器开启后,设置温度要适中,制冷室内温度设置不低于26℃,制热室内温度设置不高于20℃。
六、 空调器的使用方法
1、 使用空调器时,应关闭门窗,以免热气或冷气流失,保持室温,为降低能耗,应采用大风量送风,禁止开窗使用空调器。
2、 各使用部门使用空调器,必须坚持“人离机停”,办公室和实验室的空调在中午休息无人时,应将空调器关闭;下班时,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器。坚决杜绝办公室和实验室无人时空调照常运转的现象,以减少浪费。长期不用空调器时,应关闭漏电保护器电闸。
七、 空调器的报修空调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关机并及时报修。空调器出现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后勤与基建处,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联系维修。
八、 空调器的调拨使用和报废
1、 各单位要合理使用空调器,对长期闲置(无人场所)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空调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保持账物相符,不得随意安装。
2、 为充分发挥空调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多余或更换出来的空调,可以在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空调调剂。
3、 各单位需要调剂空调的,必须由调剂双方单位空调管理人员共同到后勤与基建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并进行安装。
4、 空调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后勤与基建处审核后注销本单位的空调资产账目。
5、 报废空调的处理由后勤与基建处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的空调私自报废、转让或变卖。后勤与基建处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审核、批准。
6、 报废空调原值人民币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后勤与基建处核批;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批;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或上级部门核批。
7、 处理报废、淘汰、积压空调的变价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九、 本规定由后勤与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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