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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7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1篇 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道的特大桥和大桥,以及特长隧道和长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其他重要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体思路]  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总体要求]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职责划分]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拟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协调、指导全国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拟制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或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设备、经费的落实;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长大桥隧运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应急和救援。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管养职责] 公路长大桥隧的具体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求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收费公路上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应急协作]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长大桥隧安全管理需要,协助管养单位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奖励] 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开通条件]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管线依附]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  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危险品]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特种车辆通行]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区划定]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大桥管养单位应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安全区规定]  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要求]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通航设施要求]  跨越通航水域的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船舶通行]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 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基本要求]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养护系统建立]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二十七条[检查分类] 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二十八条[日常巡查]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乘车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一般每日1次。

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第二十九条[经常性检查]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三十条[定期检查]  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定期检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需配合专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新建长大桥梁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二)隧道土建结构一般不少于1年/次。

第2篇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 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其他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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