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毕业生面试的成功率,为广大毕业生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维护我校毕业生的诚信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第二条 《协议书》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毕业生人数发放至学院,由学院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三条 学院要在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就业办公管理系统中登记每位毕业生对应的《协议书》编号,并按照编号发放协议书。
第四条 毕业生实际使用的协议书的编号必须与学院上报的编号一致。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及协议书编号一致后方可盖章。编号不一致的不予盖章。
第五条 毕业生每人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
第七条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经用人单位、学院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各存一份。学生本人保留的协议书,在毕业生就业方案生成前由学院保管,就业方案形成后返回学生本人。未经学校盖章认可的《协议书》无效。
第八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条款内容必须明确。
第九条 《协议书》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得同时签订多份协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书》丢失的管理办法。
1、未签订的空白《协议书》丢失,由所在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方可办理编号更改手续,领取新《协议书》;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需由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毕业生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与原单位补签协议。
第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实际情况并在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确认已经考取后必须把已领取的协议书交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得转让给其他毕业生。
第二章 毕业生推荐与面试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底以前,各学院要根据《内蒙古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毕业生进行素质测评,按素质测评结果以专业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排队,并在学院内公布。
第十四条毕业生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宣讲,学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素质测评结果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和面试人数推荐参加面试的学生。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时,所招聘专业为某一个学院的,由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所招聘专业为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的,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接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把用人单位及需求信息通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面试的公正与公平,为更多的毕业生提供面试的机会,学校在推荐毕业生面试时,视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毕业生最多推荐三次。
第十九条 通过学校推荐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违约的,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单位。
第三章 签约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两周之内送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于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而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同学,学校将不再向其他用人单位推荐,并于毕业时将其派遣回生源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6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