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湘一中“乡情”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阴湘一中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其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将学生培育成为建设国家的优秀人才,并规范我校“乡情”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阴湘一中“乡情” 励志奖学金是知名企业家“情系家乡、播种希望”的爱心捐助,每年12万元左右(根据“乡情”励志奖学金基金上年度收益定)。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阴湘一中“乡情” 励志奖学金享受对象为当年录入我校的全县中考七科总分前50名学生和学期末考试成绩总分前30名的学生。
优质生源奖:录入我校的全县中考第一名奖励10000元,分六个学期奖励,第一、二、三、四学期每期2000元,第五、六学期每期1000元;第2--3名,每人奖励8000元,分六个学期奖励,第一、二学期每期2000元,第三、四、五、六学期每期1000元;第4名--10名,每人奖励6000元,分六个学期奖励,每学期1000元;第11--20名,每人奖励4000元,分四个学期奖励,每学期1000元;第21--50名,每人奖励2000元,分二个学期奖励,每学期1000元。
期末成绩奖:高一、高二、高三年级学期末考试,各年级学校前10名学生,每生奖励200元,11--30名,每生奖励100元。
第四条 阴湘一中“乡情” 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第五条 学校成立阴湘一中“乡情”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领导、管理、评审、发放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学校财务室工作人员要建立奖学金专项资金账目,实现专账管理。
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委托代理人、分管教学、德育、后勤、年级的副校长
组员: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负责人
第六条 阴湘一中“乡情”励志奖学金在学期末评选,下学期初开学典礼上发放。由教务处根据中考成绩和学期末考试成绩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入选名单,上报评审领导小组。
第七条 阴湘一中“乡情”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严格按流程办理。
奖学金操作流程:教务处上报奖学金评审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资料交年级组、政教处等处室考核--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签字--履行财务程序签字--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放。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阴湘一中“乡情”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阴湘一中“乡情”励志奖学金要及时发放到学生本人,并将奖励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同时将奖励情况报告给捐助人,自觉接受捐助人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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