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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2 热度:36

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干部队伍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重视选拔优秀年轻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党员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坚持面向实践、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第四条 选拔任用非*党员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处级干部中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学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实绩。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勤政为民,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抓敢管,敢于担当。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做到清正廉洁,艰苦朴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处级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八)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正科级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干部,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在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或交流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书记办公会上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书记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书记、党员校长、副书记、组织部长。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处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范围:

(一)学院等二级单位: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授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二)机关职能部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岗位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与个别提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党委组织部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二级单位: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授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职工代表。

(二)机关职能部门:部门领导和干部代表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应书面征求学校纪检部门意见;应当查阅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专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在考查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学校党委常委会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校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人事处处长等领导职务任免,需在讨论决定前就拟任人选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并在任免后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一般采取在校园内网上公示或张榜公示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有异议的,须再次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决定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党务系列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发文任职,行政系列的处级干部由行政发文任职。

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发文任命之日起计算;由人民团体党群组织选举产生新任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学校同一机关职能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该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四)由于出国出境、进修等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加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经常性协调机制,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z对外经贸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z对外贸易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贸党委字〔200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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