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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3 热度:48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来自少数民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的非汉、满、回少数民族学生。

(二)来自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陕西省等西部地区的非汉、满、回少数民族学生。

上述少数民族学生名单经由教务处下发至各学院。

二、具体规定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少数民族学生必须按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参加课程考核。

2.实际考核成绩高于45分以上(含45分)、低于60分者,折算成绩按60分记载。课程考试总评成绩在45分以下者,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

(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认定

少数民族学生必须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按艺术类英语考级要求,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少数民族学生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成绩达到学校规定合格分数的75%,视为合格。

三、审批程序

由学生填写《上外贤达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调整审批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审核,报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

四、录入操作

首先按原始成绩录入班级所有学生成绩。调整后,再修改为学生总成绩。

五、材料归档

在调整学生成绩的学生试卷总分处,加盖“学生成绩调整专用章”,由教学院长签字确认,与其他学生试卷一起装订。《上外贤达学院少数民族学生成绩调整审批表》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存档。

六、其他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人文学院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成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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