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因融资担保带来的实际困难,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全体会员同意,出资成立本促进会。
第二条
本促进会的担保基金由促进会会员企业或企业法人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基金认缴名单附后。
第三条
本担保基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担保活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依法维护好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担保基金担保范围仅限于认缴担保基金的协会会员企业。担保贷款的用途只准用于本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对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一律不予进行担保。
第五条
***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促进会理事会是本基金的具体管理者。
第六条
理事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
理事会应切实管好担保权,防止和杜绝指令性担保和“人情担保”。
(一)为认缴基金的会员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所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位所认缴基金数的五倍。
(二)加强担保后的资金跟踪,确保贷款户按期还本付息。
(三)对申请担保的会员,从借款人合法资格、借款人品德、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可抵押资产认真评估后,方可为其进行贷款担保。
(四)对借款额超出所交基金部分,要由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避免担保基金和银行贷款风险。反担保为会员企业借款超出所交基金部分,应由协会内两个以上会员企业(包括两个)为其进行担保或由自身有效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土地等)进行担保。
第七条
担保审批
会员企业借款额在所交纳的担保基金数额五倍内的贷款担保,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
本担保基金全部存入银行账户,如因个别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直接由银行从担保基金中划转代偿。同时,银行和促进会理事会共同对借款人的财产、资产进行追收。
第九条
本担保基金的办公经费由本会员负担,按担保数额的2‰交纳。资金的管理使用由促进会理事会集体负责。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监督担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本担保基金提供的担保服务及银行提供的优惠的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交纳所认缴的担保基金,并对会员借款提供联合担保;
(三)加强诚信建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四)专款专用,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名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会员如确需退会,退回担保基金,须在申请退会一年后经理事会同意,并归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及所担保贷款本息后方可退出。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连续两次出现违约现象,在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后,经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协调银行为会员提供优惠的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体会员讨论表决后通过,从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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