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境内中资银行的合作,拓宽业务范围,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发展,依据总行和**市政府鼓励金融创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保理代付业务是指境内中资银行(委托行)因支付国内信用证和国内保理项下应付款项,向我行(代付行)申请资金融通,我行接受委托行指示,在约定日期将融资款项付至委托行指定账户,委托行在约定日期归还我行代付款项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
国内保理代付业务适用于委托行采用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方式为其客户办理的业务。
第四条
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的委托行必须是在我行获得授信额度的境内中资银行。
第五条
办理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应按照《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同业客户授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占用中资银行总行或其境内分行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第六条
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币种为人民币。
第七条
国内保理代付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可收取代理金融机构手续费收入等费用。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九条
业务准入。
委托行向我行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分行机构业务部负责对委托行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情况进行审核。
(一)资格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合作方(委托行)的基本情况、在我行的评级、授信额度、与我行业务合作关系密切程度等。
(二)业务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业务类型、合作方式、合作期限、运作流程、以及业务金额、期限等相关内容。
完成上述审核后,分行机构业务部将委托行基本情况及业务情况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条
签署协议。
总行批复同意后,我行在办理单笔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前,应与委托行签订《人民币代付协议》,《人民币代付协议》文本应经分行内控合规部审查。
第十一条
单笔审批与报价流程。
根据代付协议,委托行如向我行询价(国内保理代付利率、手续费等),报价流程如下:
支行(含分行营业部,下同)收到委托行以传真方式发来的询价单后,由支行客户部门根据委托行询价申请,向分行机构业务部申请额度,如支行有资金业务资格的,直接向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申请利率,如没有,则由分行机构业务部向资产负债管理部申请利率。
(一)额度申请
支行填写《国内保理代付业务呈批表》(附件1)向分行机构业务部申请使用额度,分行机构业务部核实委托行结算记录是否良好,并向总行申请该笔业务的授信额度。
(二)利率申请
支行或分行机构业务部填写《中国****同业融出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向总行申请利率价格授权。
(三)报价
支行获得上述额度及利率批复后,按照与委托行协议约定,及时通过传真、电话或电邮方式向委托行提供报价。
第十二条
资金划付。
委托行同意我行报价后,通过SWIFT向我行发送付款指示报文(报文格式参见附件3)。支行国际业务部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收到报文后将报文通知支行客户部门。
支行客户部门将分行批复的《国内代付业务呈批表》和总行批复的《中国****同业融出资金申请审批表》交支行国际业务部,由支行国际业务部将委托行的付款指示报文与分行《国内代付业务呈批表》、《中国****同业融出资金申请审批表》批复内容进行对照,并在打印出的纸质付款指示报文上出具是否与《国内代付业务呈批表》、《中国****同业融出资金申请审批表》批复内容一致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如支行客户部门人员具备国际业务上岗资格,也可自行审核,由专人签署审核意见。
若付款指示报文与批复内容一致,则支行按批复要求及付款指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付款手续,并报分行机构业务部;若不一致,则支行需立即与委托行进行沟通,并报分行机构业务部。
第十三条
付款确认。
支行完成付款后,支行客户部门将付款凭证连同国内代付业务呈批表、代付协议及所附代付确认报文格式(如有,如没有则按本规程参考报文格式4)、委托行提交的国内信用证或保理业务相关资料,交支行国际业务部在约定付款日发送SWIFT代付确认报文,告知委托行代付到期日和代付利息、手续费等。
支行国际业务部应做好代付确认报文与支行提交资料内容的表面一致性审核和报文格式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电文审核。融资期限、融资到期日、融资利率、付款路线等内容是否与双方约定的一致;融资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汇票或发票金额;是否包含相关承诺条款等;
(二)单据审核。我行要求提交的相关单据是否齐全;单据内容是否与委托代付电文内容一致等。
审核无误后,支行国际业务部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代付确认报文的电文发报处理,并将确认发出的电文打印留底备查。
第十四条
代付收回。
国内保理代付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支行客户部门负责通知委托行准备到期还本付息,收到委托行到期支付的本息后,进行还款处理。
第十五条
提前还款的处理。
如委托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支行客户部门或分行机构业务部应及时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按照该笔业务原报批流程报批,获得有权审批行批复后办理提前还款,并应根据协议向委托行收取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
第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如遇委托行延迟付款或到期不付款,经办支行及分行机构业务部应及时向委托行追索本息、费用,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行机构业务部是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客户准入、额度控制,指导支行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的利率与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利率审批、安排资金。
第二十条
支行负责国内代付业务的市场拓展、询价及报价、内部运作、代付及归还的人民币结算、后续管理等工作。其中支行国际业务部是国内代付业务的SWIFT报文操作部门,负责SWIFT报文的接收、发送、发送报文格式审核,以及收发报文的通知和留底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支行客户部门及分行机构业务部应及时、逐笔做好国内保理代付业务的台账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国内保理代付业务有关凭证和往来函电应单独归档,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分支行应密切关注委托行风险,发现异常或根据总行提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停止与其办理国内保理代付业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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