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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4 热度:5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确保检验机构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负责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该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条

检验机构考核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种子检测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的要求:

(一)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

(三)具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工作规范。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由农业部另行发布。

第七条

申请检验机构考核的,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种子检验员资格证明;

(五)检测项目范围说明;

(六)质量手册;

(七)检测报告2份。

第八条

考核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后,考核机关应当与申请人商定专家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种子检测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有关材料转交考核小组审查。

第三章能力考评

第九条

考评小组根据《考核准则》对质量手册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适宜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报经考核机关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第十条

考评小组依据《考核准则》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配备和质量管理现状等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工作应当在2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考评小组应当在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考核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件审查结论;(二)现场评审结论;(三)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考评员在评审中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全面,评审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现场评审由考评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结论实行合议制,以考评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考评员在评审结论上签名,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能力验证采取比对试验法。

国家种子检测中心应当制定比对试验方案,根据申请检测项目范围准备相应的样品,比对试验的检测项目不得少于申请检测项目范围的15%。

第十四条

国家种子检测中心将制备的试验样品发放至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检测,并报送检测结果。

国家种子检测中心对试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考核机关提交比对试验结果报告。

第十五条

能力考评工作应当在5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能力验证结果和评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给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考核合格证书载明机构名称、检测范围、有效期、考核机关。

机构名称为《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或者《**省(区、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其中括号内为检验机构所在城市名称。

第十八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由负责考核的考核机关予以公告。省级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检验机构考核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九条

检验机构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考核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二)检验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考核机关重新申请能力考评:

(一)检验机构场所发生变化的;(二)扩大检测项目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变换的,应当报经考核机关认可。

检验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将新版质量手册报考核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合格证书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种子检验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第二十三条

考核机关对检验机构通过考核后的材料统一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种子质量检测活动:

(一)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

(二)为农业、工商等部门处理种子案件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三)为司法机关裁决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四)为从事种子贸易的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五)其他委托检测。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开展种子检验工作,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使用“CASL“(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标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检验机构对外开展种子检验业务:

(一)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变换尚未得到考核机关认可的;

(二)不再符合《考核准则》关键项要求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三)关键检验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改变且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检验机构资格,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

(三)伪造检验记录、数据的。

被撤消资格的检验机构,两年内不得向考核机关提出考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定期组织能力验证。验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或者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考核机关取消其资格。

在整改期间,检验机构不得对外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九条

被暂停或撤消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可以向考核机关提出申诉。考核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考评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取消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种子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检验需收取检测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格式和CASL标志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计量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加入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考核机关考核合格。种子检验机构加入后应当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改造,从2007年5月1日起,凡对外提供种子检验服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附件一: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合格证书

CHINA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 CERTIFICATE

证书编号:(****)中种检考字(***)号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你中心/站)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进行条件审查和能力考评,考核合格,特发此证。

批准的检测项目范围见证书附表,准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ASL标志及证书编号。

有效日期:****年**月**日

发证日期:****年**月**日

考核机关(盖章)

附件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标志说明与图例

考核合格标志由CASL四个英文字母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ASL分别是“中国考核合格种子检验机构”相应英文单词(China Accredited SeedLaboratory)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在标志下方标出证书编号:(****)中种检考字(***)号。

图例如下(暂略):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审查工作。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广告,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四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

第五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应当明确种子适宜种植范围和生物安全控制措施,适宜种植范围不得超越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载明的使用范围和品种审定公告的适宜的生态区域。

第六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有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权)表述的,应当标明品种权号。

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品种权已经终止、无效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授权品种。

第七条

转基因植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

第八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㈠含有高产、优质、抗逆性强、适宜种植范围广等笼统性语言或者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量、品质、抗性、适应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㈡含有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等欺骗、误导性语言;

㈢利用种子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由广告主向农业部提出。

广告审查申请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或种子经销者办理。

第十条

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㈠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

㈡广告主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种子生产者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㈣转基因植物种子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㈤广告制作前文稿、制作设计或制作的广告作品。

第十一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修改完毕的材料报农业部审查。

农业部应当在收到修改后的材料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并发给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需要修改的,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带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送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第十三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为“转基因种子广审(×)第0000000号”,其中“×”为“视”、“声”、“文”之一,分别用于视屏、广播及其他广告媒介形式,数字部分共七位,前四位为年号,后三位为顺序号。

第十四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广告批准日至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以上述证件有效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的,或者广告内容更改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收回《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注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㈠该转基因植物种子的品种审定证书或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被撤销或收回的;

㈡转基因植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㈢发现该转基因植物种子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㈣广告内容变更但未申请重新审查或者重新审查不合格的;

㈤制作的广告作品与报批的广告制作前文稿、制作设计不符的。

第十七条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被注销的,农业部通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广告发布者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应当查验《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表》。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未标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已过期或者已被撤销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转基因种子广告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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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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