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执业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河南省设立的分所)以及在河南省执行法定业务的外省事务所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到省外执业应当遵守当地业务报备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等其他鉴证业务均属于业务报备的范围。
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整体财务报告为鉴证对象、以通用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财务报告整体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项目,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季报审计、月报审计、IPO审计、发行债券审计、基准日报表审计等。审计报告的用途既可以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是司法鉴证目的、银行放贷目的或其他目的的情形。
专项审计业务:是指以部分财务指标为鉴证对象、或以特殊目的为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发表审计意见,或通过个别或部分财务指标对专门事项进行认定并发表意见的审计项目,是除财务报表审计、验资以外的其他鉴证类业务。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终了时,出具业务报告时,实时将有关业务信息录入省注协网上业务报备系统,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防伪验证码和二维码。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二维码的防伪报告封面作为业务报告书的首页,并将获取的防伪验证码完整无误的打印至对外出具的鉴证报告正文每页的右上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时建议采用不可拆卸装订技术以保证鉴定报告的完整性。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上打印有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仅证明此业务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出具并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备案,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不承担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河南省内执业的外省会计师事务所,每承接一项业务需向省注协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机、事务所介绍信和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注协申请临时登录帐户,登录业务报备系统进行业务报备获取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备系统的,原则上不予撤销。
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鉴证服务协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鉴证报告的复印件,经所属注协审核后,可以撤销。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操作人员录入报备信息错误、需要修改的,应向所属注协提交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修改申请和相关鉴证报告复印件,修改申请中应注明申请退回鉴证报告报备的原因。经所属注协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回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报备信息申请。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将报告信息录入报备系统且已经产生防伪验证码,并通过所属协会确认,该报告随即具备了外部可以查询的条件。
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鉴证报告使用人可扫描报告封面二维码获取该报告的基本信息,如需详细了解报备的基本数据,则需使用防伪验证码登陆省注协网站查询验证该报告真伪及报告详细内容。
第十二条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报备信息。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报备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备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省及省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暂停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会计师事务所暂停执业期满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省注协同意后恢复其防伪验证验使用权限。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防伪验证码使用权限:
1.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自行终止的;
4.注册地址迁出河南省的。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备、虚假报备、报备类型不实或不报备的,未按照要求使用防伪验证码及二维码的,申请变更报备信息后未及时再次提交报备申请的,省注协将依据行业惩戒办法和《行业自律公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同时将有关惩戒信息计入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省注协负责审核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各市注协负责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审核。省、市注协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中应重点关注:业务报备类型是否正确、出具审计报告的编号是否规范是否连续,是否存在低价竞争,事务所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是否相匹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报备中了解到的会计师事务所重要信息及其客户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23年11月9日豫会协【2011】63号文发布的《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及防伪验证码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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