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技工暨工友考核管理辦法
一、依據:
(一)台北市政府工友管理要點。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考核與獎懲要點,八十年一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
(三)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求技工暨工友之適切管理與督導,並作為考核之依據而訂定之。
三、工友在本校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
核。工友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准合併年資辦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經本校與其他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考核方式:分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另予考核。
四、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者,其各等分數如左: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五、考核內容:
(一)平時考核包括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項。
(二)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以平時考核為主要依據,並加入各處室主任之總考核成績計算。
(三)另予考核方式比照年終考核方式辦理。
六、平時工作考核項目如下:
(一)電腦文書及發文、打字處理。
(二)外賓接待與茶水供應。
(三)電話接聽、廣播操作。
(四)器材室用具借用管制(如體育器材室、主控室、視聽教室)、公用文具耗材的請領。
(五)校長室、器材室、辦公室、視聽教室、導師辦公室的內外清潔。
(六)公文遞送事項、物品採購。
(七)校內簡易水、電維修,學生課桌椅修理。
(八)花草澆水、花台除草鬆土、花木修剪維護及環境清潔與管理。
(九)校內各項活動如親師座談會、畢業典禮、校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