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农业局管理办法
一、公文处理规则
(一)上级来文处理。凡中央、省、市及部门发至市农业局的文件、电报、信函和其它文字材料,局办公室专人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限内进行收文、登记,并于1日内(特急件按要求时限办理)报办公室主任阅批,根据阅批意见分送有关领导阅示,或交由有关单位、人员办理。
(二)下级来文处理。各县(区)农业局、直属单位报送的请示、报告,其它外来文件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结果(特殊情况除外)。
(三)发文审批。以局名义发文或上报材料,由主办科室、直属单位负责起草并填好文件签发单,按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阅、局长签发的程序运行;属于重大问题,经集体研究后由局长签发;转发文件和函件、简报等由分管领导签发。
(四)文档管理。各类文件、资料,由办公室统一清收和整理归档,借(阅)档案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确保档案安全。
二、考勤、值班与请销假规则
(一)每周实行领导带班、科室值班,带班领导和值班科室负责工作考勤。带班领导将每周考勤结果送局长签字由办公室存档。年内个人3次缺勤,当年不得评选先进个人,惩扣个人500元;无故缺勤5次以上,惩扣个人1000元,所在单位不得评选先进。
(二)法定节假日,特殊情况(临时突击工作)需要值班、加班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安排,必须完成值班、加班任务,凭加班内容到办公室登记,按规定发放值、加班费。
(三)出差下乡。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和下乡,一律报告局长批准;职工出差和下乡2天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报分管领导批准;职工市外省内出差3天内须经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报局长批准。
(四)因事因病请假者,应先审批。局长外出按市委、市政府规定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副局长、总农艺师、党组成员和机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局长审批;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下由分管副局长审批,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延假,必须提前1天续假。请假经批准后必须报告办公室予以登记,假期满后到办公室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年内事假3天以上抵扣年度公休假。
(五)机关年度公休假由人事科在每年第一季度作出安排。分批公休,因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当年不休假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加班处理。
三、会议(会务)规则
(一)局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副县级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视会议内容列席。主要研究党的建设、人事任免、纪律作风、重大决定。组织局中心组学习,指导机关党总支、各党支部的工作。
(二)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农艺师、办公室主任参加,副县级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视会议内容列席。主要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方案,总结通报工作,部署安排工作,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三)干部职工会。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主要传达上级精神和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决定,总结、部署工作,原则上星期五的下午召开,特殊情况由局长决定召开时间。
(四)参加上级会议。省上召开的会议按通知要求参会,由局长签批。市上要求参加的会议,原则上按会议通知和分工由办公室通知到人。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参会的领导之间可相互协商代会,也可由局长指派。不按要求参加会议受到上级批评或通报的不得评选先进个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召开工作会议。凡要求县(区)农业局局长、副局长参加的工作会议,应事前报请局长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发通知,承办科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办会。除特殊情况外,局分管领导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会议合并召开,并报局长同意。
四、工作规则
(一)议事规则。人事任免、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开支,须经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作风建设。按市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执行。凡违反规定1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惩扣当事人500元,所在单位扣减目标考核分5分。
(三)会议筹备。各类会议都须制订议题和方案,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可联席召开。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由局人事科征求党组成员意见后写出议题,报党组书记审定,并发至参会人员;局长办公会由局办公室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后写出议题,报局长审定,并发至参会人员。专题会议由相关单位制订方案,报局长审批。凡未制订出具体方案的一律不上会研究。
(四)工作安排。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对工作要做到有目标、有思路、有规划、有总结、有检查、有成效。年度总结、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统一送局办公室汇总。
(五)工作汇报。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每月要向分管领导作一次工作汇报;局分管领导每月要向局长作一次工作汇报;外出开会后要及时汇报;领导交办的任务要按时完成,并报告结果。
(六)信息宣传调研
1、局办公室负责网络管理和宣传工作,以市农业局的名义上报、上网的信息要由办公室初审,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信息由局长审定。
2、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要按照目标任务、职能工作和有关要求撰写信息和调研文章,按规定审定后对外发表的及时到办公室统一登记。
3、实行信息宣传稿费补助。凡宣传农业工作的信息、简报、消息、通讯、调查报告等稿件,被国家、省、市级报刊、杂志、电视台、电台及内部刊物、网络采用的,给予稿费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五、目标考核规则
(一)县(区)农业局考核。对各县(区)农业局实行年度综合考核,具体办法另定。
(二)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考核。按照日常工作、重点工作重扣分记分,重大工作、创新工作重加分的原则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另定。
(三)个人考核。局领导班子按分管工作考核,职工个人由科室和直属单位考核,考核办法另定。
(四)结果运用。对科室和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名列倒数第一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引咎辞职。
(五)考核管理。目标督查由办公室负责。年终考核由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牵头,纪检组、办公室、人事科组成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并由局长办公会决定考核结果。
六、公务接待规则
(一)接待范围。副厅级及以上的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省厅各处室集体出动到开展活动、市州农业局副局长以上带队的考察团、市级工作督查考核、县(区)农业局领导联系工作等由市农业局统一接待。以厅名义开展的检查实行对口接待;以厅名义联合检查的由带队领导对口的局属单位负责承办、相关单位分担费用;下级和外来的零星客人原则上不统一安排接待。
(二)接待标准。副厅级及以上领导、由副总带队的重大招商活动接待标准由局长决定,市级和县(区)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及公务接待力求热情、文明、健康、节俭。
(三)接待承办。局办公室承办副厅级及以上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市级工作督查考核、县(区)农业局领导工作衔接等,项目科协助;其余按对口原则由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接待,接待方案报分管局长批准;涉及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同一工作的接待,由直属单位承办,机关相关科室参与。
(四)接待陪同。接待范围内的接待陪客不超过3人,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局领导视情况陪同。
七、学习规则
(一)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天,自学不得少于2天。
(二)开展“月月谈”活动,按上级规定的必学内容和自选题目进行学习、讨论。
(三)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时间,由局领导、中心学习小组成员和引进人才轮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辅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需经领导批准。
(四)认真做好专题学习笔记,写好心得体会,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由办公室做好学习记录。
以上规则未涉及直属单位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2篇 某县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局农业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廉洁高效,特制定县农业局农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各级财政安排给农业局实施的农业项目资金,由农业局计财股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级财政将农业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给我局后,农业局要对项目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进行集体研究,确保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科学、合理、高效,使有限的项目资金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承担具体实施责任的站股要根据项目资金的使用要求,制定出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计财股要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出资金使用方案。两套方案报分管项目和财务的领导审阅后报局长审阅,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未经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不得付诸实施。
第三条计财股和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按既定的方案执行,从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项目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农业项目的安排要有大局意识,不同项目的资金能够结合起来的要统筹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项目建设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对产业有规模、发展有空间、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区域要重点扶持和培育。
第二章严格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六条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之规定进行,农业科技项目所需的肥料、农药、农膜、种苗和其它材料的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进行。
第七条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和采购文件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要求,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为特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对象放宽条件。计财股负责协调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招标和采购文件,招标和采购文件在公示前必须报局纪检组和局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进行公示。
第八条规范政府采购控制价的形成机制。财政评审中心不能确定控制价的,由农业局确定采购控制价。计财股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市场价格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不得少于3人,资金额度超过30万元以上的不少于5人。组长由计财股的领导担任,调查小组在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并经集体研究制定出最终采购控制价。调查的原始记录、资料和采购控制价文件在开标前交局纪检组保存,采购后交项目实施单位装入项目档案,保存期为15年。
第九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严格廉洁自律,杜绝暗箱操作。严禁代理机构、本单位干部职工与投标人串通一气买标围标,严禁项目实施站股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或变相参与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项目招标或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后,农业局要将招标和政府采购结果在省政府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强化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县农业局负责全局农业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负总责,具体实施项目的站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农业局计财股要全程参与项目及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责任人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合同副本报农业局纪检组备案。
第十五条加强采购物资的验收和监管。项目受益农户领取集中采购的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农户要签字、盖章或指印。严防挪用、冒领、丢失和克扣采购物资的现象发生。领取物资的册簿存入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第十六条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农业局目督办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局纪检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实行全程监督,并对发生具体实施项目的站股要负责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都要在档案中反映出来。档案卷宗由农业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四章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农业工程项目完工后,具体实施项目的站股要报告分管领导组织验收。验收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组成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财务人员、有关领导和纪检人员组成,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站股的人员不得多于验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邀请财政、发改、审计、纪检等部门参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对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的农业项目,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站股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要报送县财政局农财股、采管办;农业局计财股、目督办、局纪检组和相关领导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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