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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道镇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4

区公道镇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区公道镇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头政发[2008]29号

关于印发《头桥镇部门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镇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希各单位接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抄送:镇三套班子成员,存档。

头桥镇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镇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镇级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管理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等方面。

第三条

部门年度预算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自求平衡”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部门预算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政策性、规范性原则。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监督。

合理性、可靠性原则。按照保运转、保稳定、保重点的要求,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兼顾公共需求和财力可能,实现综合平衡。

完整性、统一性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方法细化编制部门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涵盖部门所有收支,全面反映部门公共资源和公共支出。

第二章部门预算的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部门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具体负责部门预算的布置、审核、汇编、批复、调整、监督等。

第六条

部门应当根据政府的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门的布置,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向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包括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

第七条

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应当与部门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财政部门根据事权、财权相适应的原则,确定一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

除财政部门外,其余部门不得参与财政与一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之间的本级财政分配。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由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章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第九条

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基本组成形式,反映本部门的所有收支,涵盖本部门的所有资源。部门预算由部门基础资料、部门收入预算、部门支出预算、部门预算编制说明等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范围应当遵循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部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收入(补助)等;部门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上解主管部门、其他经费等。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根据部门的性质、职能、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考虑预算年度相关因素,结合财力可能,核定部门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支科目,逐项详细编制。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项目与收入预算项目应当建立对应关系。收支预算编制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章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部门的财政拨款收入,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定额、定项拨款标准,依据部门支出预算和收入任务等进行编列。

第十四条

部门的事业收入任务的核定,有明确收费标准的,应根据有关业务量按标准测算,参考以前年度收费情况核定。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应根据以前年度的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相关因素核定。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实际收入情况,结合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部门的年度收入任务确定后,实行短收不补,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

事业收入超收,财政与部门实行4:6分成;部门向区级以上(含区级)争取的补助资金,财政与部门实行3:7分成。超收的财政分成部分,作为政府财政调控金或抵算当年财政对部门的拨款(补助);超收的部门分成部分,部门可以补充支出经费。如因政策性因素或政府批准而减少的当年部门收入,可以调减预算收入指标。

第五章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由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福利、奖金等构成。人员经费根据部门编制的实有人数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标准编列。

部门编制人员经费预算时,不得虚报人员、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第十八条

公用经费指部门用于公务、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常性开支,包括公务费、业务费、招待费、其他费用(含经常性的购置费和修缮费)等。公用经费预算按照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测算编列。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政府制定,定额标准采用标准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办法。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应当兼顾部门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是指支出金额较大的一次性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大型购置、修缮、专项活动经费等。部门应当根据政府同意的计划,编报滚动的项目经费预算,并逐项目填列,同时编报项目支出计划。

部门有指定用途并需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收入来源和具体用途,同时分项目单独编报专项资金收支预算。

第二十一条

其他经费是指无法列入上述经费支出项目的其他支出预算。

第六章部门预算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管理周期为16个月,上年11至12月编制预算,当年1至12月执行预算,次年1至2月份编制决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收支增减因素,提出年度预算编制的政策,确定年度预算收支规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前,应当对部门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建立部门基础资料数据库,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基础资料包括人员情况、公共资源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审程序,即部门提出建议预算、部门分管负责人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编报正式预算、政府正式批复预算。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以国家确定的预算编制原则、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年度收支增减因素、部门定员定额为依据,结合本级财力情况。对部门的收支预算分项目详细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部门正式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级部门收支总预算报镇政府审批。

第七章部门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部门的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收支变化,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突发性开支或其他年初预算没有编列的特殊开支,确需调整部门预算的,由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由政府批准办理预算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对部门在预算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管理工作接受人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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