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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扬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6-17 热度:67

州扬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1篇 州扬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州扬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及各学院、部门和直属单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院(部门)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企业生产经营性周转资金采购除外。

第三条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类采购,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学生公寓用品、食堂用品、军训服装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工程类采购,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绿化、拆除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类采购,包括各类保险、绿化养护、保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软件、检测、咨询、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采购。

第四条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依规、诚信;

(三)廉洁高效、各负其责;

(四)采购、管理相互分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分管采购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图书馆、信息中心、附属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校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校采购规章制度;

(三)审定商家库和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库建设方案;

(四)裁定采购工作中的争议和问题;

(五)其他采购管理需要解决的事项。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及人员协调处理采购问题。

第六条采购管理办公室是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采购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校采购规章制度,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推荐、组织校内专家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管理特殊专业评审专家库,组建、管理商家库;

(四)依据上级要求,组织学校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审定采购部门建议的采购方式;

(六)审核采购调研方案,参与调研工作;

(七)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审核和报备;

(八)负责申请办理政府集中采购;

(九)审核、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示;

(十)组织审核采购文件,审定评标原则和细则;

(十一)抽取或选定采购评审专家;

(十二)监管采购项目的开标、谈判、磋商、询价、验收等工作;

(十三)确定委托采购项目及其代理机构;

(十四)受理和答复商家的质疑,参与商家投诉的调查;

(十五)组织学校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六)组织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十七)完成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图书馆、附属医院等是学校实施集中采购的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商家库和特殊专业的评审专家库;

(二)根据采购预算或委托编制采购计划,建议采购方式;

(三)拟定调研方案,组织采购调研;

(四)起草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

(五)接受商家报名,组织资格审查;

(六)发售采购文件,接受投标材料;

(七)组织采购项目的开标、谈判、磋商、询价工作;

(八)发布中标通知;

(九)起草采购合同,与中标商家签订合同经审计处审签后生效;

(十)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报关、免税和法定检验等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对采购项目制作、安装、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及验收;

(十二)组织质量回访,对质保范围内的问题,督促商家限期整改;

(十三)整理归集采购文档;

(十四)负责填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计处、财务处必要时参与审核商家库和特殊专业评审专家库;

(二)审计处、财务处必要时参与采购调研;

(三)审计处、财务处必要时参与监督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等工作;

(四)审计处、财务处必要时参与采购项目验收;

(五)监察处负责受理商家的投诉,监督学校采购制度的执行;

(六)审计处参与采购文件的审核,负责采购合同的审签;

(七)财务处负责审核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依据采购合同及其他报销凭据支付采购款项。

第九条用户所在学院(部门)或者课题组、项目组为请购人,主要职责:

(一)提出购置申请,对拟采购项目的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提出具体要求,重大项目按采购部门要求提交详细的论证报告;

(二)组织、协助采购调研;

(三)协助采购部门编制采购文件、拟订采购合同;

(四)向评标委员会汇报调研情况,接受相关咨询;

(五)对采购项目的制作、安装、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组织验收工作;

(六)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投标材料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二)若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材料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独立完成评审过程,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各采购项目均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财务处应与支出预算同步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部门按采购预算组织采购。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由请购人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委托采购申请,采购管理部门委托采购部门组织采购,并由采购部门列入采购计划。

采购环节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招投标管理费、专家评审费、验收费等采购费用应列入采购计划和财务预算。学校预算项目的采购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其他项目的采购费用列入相应采购项目预算。

第三章 采购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形式分为省政府集中采购、省教育厅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内部分散采购等四种。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省政府集中采购、省教育厅集中采购的范围,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学校集中采购的范围为:省政府、省教育厅集中采购范围以外或上级部门许可学校集中采购的,预算五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除外)。

(三)学校内部分散采购的范围为:上述范围以外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每个项目的采购方式将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商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条件的商家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商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以公告方式原则上邀请三家以上商家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以公告方式原则上邀请三家以上商家就采购项目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询问三个以上商家的报价后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商家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商家采购的;

(二)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足够商家投标、没有足够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

(二)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急需设备首次招标仅有1家投标人的,可依据专家评委意见,并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现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只能从唯一商家采购的;

(三)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商家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商家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的其他情形。

以上(二)至(五)项须经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条学校有关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商家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采购项目,按预算执行。其他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落实资金,方可进入实施程序。

第二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由采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或者审核后报请购人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采购部门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组织拟定调研方案,根据需要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请购人、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调研小组,开展走访用户、考察厂商等调研活动。调研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调研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按照下列采购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部门起草招标公告,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在校园网等媒体发布,公告期不少于五日;邀请招标项目,从符合条件的商家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商家,采购管理办公室向其发出邀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部门参照学校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需要资格预审的,采购部门组织对报名商家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采购部门向报名商家发售。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需要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随采购公告同时发出,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成本费可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收取。

(四)投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五日。投标时,投标人应向学校缴纳不超过采购项目估算价百分之二的投标保证金。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及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之后退还。

(五)开标、评标、定标。采购部门在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后,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监督部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唱标。采购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

评标工作由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应按规定从相应的专家库中临时随机抽取或选定。

评标委员会按顺序推荐中标候选商家,或者按照采购文件直接确定中标商家。特殊项目或特别重大项目的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六)结果公示。评审结果产生后,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校园网发布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七)中标通知。由采购部门向中标商家发出中标通知。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商家名单。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三个商家参加谈判。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商家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商家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并作好记录。

(五)确定成交商家。谈判结束时,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磋商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三)确定参加磋商的商家名单。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三个商家参加竞争性磋商。

(四)磋商。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五)确定成交商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部门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其采购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二十八条询价采购应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询价小组应当事先明确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确定被询价的商家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随机确定三个以上商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商家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商家。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受理。投标人对采购过程的投诉,由监察处受理。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一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工程项目由采购部门或请购人代表学校, 遵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中标、成交商家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商家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前,采购部门应向商家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类采购合同均应由审计处审签。

第三十三条采购部门需追加与采购合同标的相同货物、服务的,经调研市场价格未出现下浮,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商家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所有补充合同应在原合同生效后半年内签订,采购金额原则上应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章 采购验收

第三十四条所有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采购部门或请购人根据需要组织由专家、请购人、监管人员等组成的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依据规定须通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验收的采购项目,在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组织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

第三十六条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如果属于整体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设施,应在整体工程结束后,与整体工程共同试运行后一并验收。

第三十七条 资产入账。由评审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原始购货发票等共同构成固定资产报账的必备原始凭证。没有办理验收和入账的资产,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第八章 采购档案

第三十八条所有采购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采购项目资料档案应当包括从立项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部资料,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文件等。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相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九条设备采购项目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质保书、物件清单、技术资料等文件材料。技术档案由使用单位收集整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采购活动和采购人员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第四十二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采购立项、申报、审核弄虚作假的;

(二)采购计划制定、审批徇私舞弊的;

(三)采购决策、执行、管理、监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违反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将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商家串通的;

(六)收受或向商家索要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商家参与竞争的;

(八)合同执行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采购质量的;

(九)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合同的;

(十)对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一)违反采购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商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该商家和其具体业务经办人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商家的;

(三)与采购人员、其他商家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拒绝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学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供货和售后服务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

(八)经认定的其他情况。

商家有前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以及发生退换货或返修问题时,采购部门和用户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联系商家进行处理,做好退换货和返修等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属于学校内部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可由学院(部门)自行采购(实行网上竞价采购的除外),也可以委托采购部门代为采购。

第四十六条 学校内部分散采购应实行网上竞价,不能竞价采购的参照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学院(部门)不得将应以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十七条采购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学院(部门)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内部分散采购办法,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国家或上级出台采购方面的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州扬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扬大采管〔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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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行为,保证采购工作 “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专家。评审专家从事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评审活动,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学校规定采购限额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应当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申请人员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件1)。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并对专家实行分类管理。采购部门参与专家库建设,监察处牵头审核专家库,财务处、审计处参与审核专家库。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商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四)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监察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如达不到上述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者,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聘其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采购管理办公室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凡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专家,可获得评审专家资格。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聘请,担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二)对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评审权;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评审专家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 受聘担任评审专家后,应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严格保密;

(三)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和收受供应商的礼物,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六)接受监察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一)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配偶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四)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评审专家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察处将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选取各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论证和采购文件审定工作的专家,采取直接选取的方式确定;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使用“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系统”选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评审专家的选取必须由两人共同完成。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助监察处做好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并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选取记录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被选取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选取和确定工作应在采购项目开标前至多半天内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3次参加同类项目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方式以及第十二条所指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年复审1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对评审专家资格的复审以平时考评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在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及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并参加必要的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采购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行为的约束。针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听取各方的意见,核实并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采购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评审专家建立日常考核档案,记载各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业务学习。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对评审专家参加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等行为的,将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资格,另行确定专家。对事后发现由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采购结果有失公正的,将重新组织评审。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学校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采购评审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学校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

(七)评审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采购任务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工作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1年内发生2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1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3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附件2: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

附件1: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职 称

评定时间

执业资格

取得时间

现从事专业

从事时间

年~ 年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家庭地址

电话

邮编

手 机

e-mail

毕业学校、时间、学历及所学专业

负责或参与评审的重大项目及学术论著:

本人的专业特长(请从自己最熟悉的专业开始,依1、2、3、…排序说明):

本人认为在项目评审中需回避的单位(项目):

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上述所填列的信息真实、完整。该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经验,同意推荐其担任扬州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部门意见:

经审核,同意聘请该同志为扬州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编号: )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如果表格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2、请将有关学历、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明等复印件附上。

附件2:

z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年 月日

专家姓名

专业水平

谈判能力

工作态度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评价单

位意见

单位签章(签名):

注:1、请在相应栏打“√”。

2、本表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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