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捐赠财产管理,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旨在将所有受捐赠财产用于发展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事业,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受捐赠资金将用于:
(一)组织和资助中外民间友好交往活动,以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二)组织和资助维护世界和平的活动与事业;
(三)设立基金支持我国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事业的发展;
(四)设立基金开展培训,为我国民间外交和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五)为推动国际合作,开展咨询服务;
(六)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七)对从事民间外交研究的机构、刊物、会议、活动提供资助;
(八)表彰和奖励为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九)设立基金助残帮困、扶贫救灾;
(十)根据捐赠者意愿资助和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四条 本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国内外热心于友好、和平、发展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作为捐赠人的捐赠。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捐赠药品、生物化学制品等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捐赠人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本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第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或报道捐赠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财物,本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第三章 捐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资金应当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为其设立专项基金,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受赠的物资将直接捐助给被资助者;不能直接捐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捐助被资助者。
第十五条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部计入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的本金,按《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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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资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的募集、使用及运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资金募集及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明了捐赠用途)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中约定的内容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未指明捐赠用途)资金,将由基金会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六条 资金运作采取专项基金模式,基金母本由基金会原始基金及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组成。
第七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经专业风险评估后,由理事会审定批准,授权秘书处实施。
第九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一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银行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补贴支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纳入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超出部分由z海事大学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z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z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7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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