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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规定办法(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28 热度:35

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技术管理规定范文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大家可以参考以下规章制度,了解技术管理规定!

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各级机关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

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控制。

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

由高至低分为9个职务层次,即:一级专业技术官、二级专业技术官、三级专业技术官、四级专业技术官、五级专业技术官、六级专业技术官、七级专业技术官、八级专业技术官和九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专业技术官:十二级至七级;

(二)二级专业技术官:十四级至九级;

(三)三级专业技术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四级专业技术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五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六)六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七)七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八)八级专业技术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一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二)市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二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三)县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四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官的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原则上以各级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总数为基数确定。

具体的结构比例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根据其工作特性,执行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二条 五级以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职位报考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职位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注:此处缺乏推公前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如何进行同期改职的规定条款。

譬如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应该不涉及重新报考录用的问题。

这部分人员怎么过渡为专业技术官,应该明确一下。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经民主测评,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低于本机关年度优秀等次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职务任免和升降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职,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基本任职条件。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基本任职条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其学历、专业、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般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任五级专业技术官;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任六级专业技术官;

(三)硕士研究生、双学士毕业的,任七级专业技术官;

(四)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八级专业技术官;

(五)大学专科毕业的,任九级专业技术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年限,并对其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拔。

(一)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二级专业技术官、厅局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三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四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五级专业技术官、乡科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五)晋升五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六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乡科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六)晋升六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七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

(七)晋升七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八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科员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八)晋升八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九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办事员或相当职务层次3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破格或越级晋升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调离专业技术职位的,应当免去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确因工作需要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以兼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取得重要的、创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并有显著成效的;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

(五)长期工作在科技基层一线,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纳入国家或全国性学术团体设立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等科技奖励、资助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性,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单独建立行业性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和科研资助等多种奖励机制。

第八章 培训

第三十条 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职责的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公务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交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交流。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其他类别公务员改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内部交流应当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之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改任其他类别公务员: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改任的;

(二)因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胜任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的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部门中挂职锻炼。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和继续教育津贴等。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定期体检、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四十一条 长期在强磁、放射、有毒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条 已任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岁:

(一)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作用或在专业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二航局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体系

1、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技术第一责任人。

2、总工程师受项目经理领导,对项目技术负责。

3、副总工程师受总工程师领导,分管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

4、工程部受副总工程师领导,全面履行技术管理职责。

5、测量组和试验室,直接受总工程师领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相关技术管理职责。

6、物资部和设备部,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项目相关技术管理职责。

7、项目经理部的职能人员是技术工作的相关责任者。

8、各工序的操作人员,是技术工作开展的基础。

第三条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1、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技术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2、熟悉并执行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细则中与技术管理工作有关的全部内容。

3、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细则,经监理书面批准后,并予以贯彻实施。

4、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审查施工图纸,按程序办理变更。

5、对拟用于工程的机械设备提前报批,对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应提前会同监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6、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予以贯彻实施。

7、组织施工技术方案的研讨和技术革新活动,降低施工措施成本。

8、上报、记载、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施工日志的记录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交竣工所需技术文件的归档工作。

9、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过程控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出现。

10、编写施工技术总结。对新工艺、新技术还应编写专题技术总结。

11、对分包单位或协作队伍的施工技术能力的考查和技术的管理。

12、测量技术管理

1)、工程开工前,会同监理业主提供的测量基线和控制点进行复核和验收。

2)、测量放样工作应依据相关图纸、文件资料进行,必须遵循两人、两次、两种方法的“三两制”测量原则,确认无疑,并报质检工程师或总工检查鉴定后,再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方可施工。

3)、测量人员应对放样的质量负责,并做好导线点、水准点等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检查、变换及观测等工作,确保施工需要。

4)加强对建筑物、岸坡等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并做好记录。

13、试验技术管理

1)项目部试验室建立标养室,制定试验工作细则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试验规程开展试验工作。

2)试验人员应在施工开始前做好各种标准试验及配比设计等工作,施工中做好资料的整理、存档等工作,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驻地监理签认。

3)保证进场的原材料和构件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项目、频率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抽检。不合格材料、产品不得进入现场,不得使用。

第四条技术管理奖惩

1、对严格实施技术管理,成绩显著,符合以下条件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奖励:遵守本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责任明确,技术方案和施工细则编写及时且切实可行,技术措施得力:没有因技术方案的编制和报批不及时而延误工期,也没有因技术方案不当而导致返工;施工过程基础资料全面、真实可靠,没有弄虚作假;积极优化施工方案,提前工期一个月以上;降低施工成本5万元以上;结合施工生产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将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指导本工程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且在同类工程中有推广价值;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证书,发给奖状、晋级、提前晋升职称、推荐享受各级专项津贴及一次性奖金等。

2、对不遵守本技术管理体制办法,技术责任不清,技术管理混乱,技术方案不完整、不及时,技术措施不得力,从而导致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处罚:工期延误10天以上;返工损失2万元以上;不得不临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使得预算成本增加5万元以上;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

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降低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消月或季度或年度奖金,触犯刑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本办法由***局***港***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3篇 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教室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教室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院计算机教室的使用效率和使用寿命,保障计算机教学的正常进行,加强计算机教室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算机教室的使用及使用范围:

1、计算机教室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日常管理及软件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其余设备维护由后勤处负责;

2、凡属教学计划内的课堂教学,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于每学期开学初统一安排使用计算机教室,汇总并印发《学期计算机教室安排表》(附件一);

3、属非教学计划内的课程,需使用计算机教室的,由使用者填写《计算机教室使用申请表》(附件二)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给予安排。

二、教师在使用计算机教室时的职责

1、组织学生有序地进入教室就座;

2、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需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故障排除,不能随意强行处理;

3、在开关系统时需按一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任何时候均不得直接关闭总电源;

4、制止学生的各种不良行为,特别是防止学生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操作设备和系统;

5、每次课后,要按要求关闭计算机操作系统,并填写《计算机教室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三)。

三、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职责

1、计算机教室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计算机教室管理规则。

2、管理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保质保量的完成计算机的教学任务。

3、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要求学生遵守纪律,保持计算机教室卫生,正确使用机器,按要求操作、练习,指导学生按规定使用设备;机器运行时,应随时巡视机器运行情况,注意电源电压,室温变化情况;机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查明故障原因,确系故意损坏的,要追究责任,严格执行赔偿制度。

4、增强责任感,管好计算机的硬件、软件。

5、管理人员应熟悉计算机器材的名称、价值、设备件数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做好使用记录并做好微机使用日志、维修登记册的填写。

6、管理人员不准私自拆散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登记和送修,保证设备完好。

7、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保养维护工作;做好计算机教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注意防尘、防潮、防火、防盗,严防责任事故发生。

8、完成其它临时性工作。

四、计算机教室管理制度

1、计算机教室是用于开展信息技术教学的专用教室,必须专人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

2、计算机教室必须由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负责计算机和网络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和技术指导工作,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可随时使用。

3、计算机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均要建档入册,注明厂家品牌、型号、配置、购置日期等,及时记载维修、维护、损耗情况。每台计算机随机备有使用记录本(附件四)。

4、计算机教室必须装有牢固可靠的防盗门窗,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并张贴警示标志,严禁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入室,严禁在室内抽烟,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5、建立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定期进行病毒查杀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严防病毒侵入和黑客攻击,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正常工作。

6、学生要自觉服从指导老师和管理人员安排,入室应换穿专用拖鞋或使用薄膜鞋套,不吃零食,不乱抛垃圾。自觉遵守操作规程,不随意更改计算机设置,不自带软盘、光盘在计算机上使用,不从网上下载软件、程序。

z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第4篇 电气车间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间技术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资料在生产中的作用,以更好地服务于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车间技术组长:负责保存车间内的图纸、重要设备说明书及控制系统等各类技术资料;各班组应设立一名责任心较强的技术资料管理员,主要负责班组内的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2.各类重要电气说明书,所有图纸等各类技术资料均由技术组组长统一管理保存(各班组保存的电气说明书及图纸等技术资料由各班组登记造册保管,各种技术资料严禁流失到个人手中)。资料室保存的技术资料,车间内的人员均可到资料室查阅或借阅,并办理借阅手续。外来人员借阅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所有技术资料、图书等借阅时间最长为两周,如有需要可续借一周。对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每拖后一天给予5元的罚款。对于资料室存放的独份技术资料,只准查阅不予借阅。

4.各类新购电气设备的随机资料由开箱验收人收集整理后交分管技术人员存档。新(扩)建项目、技改技措项目的各类电气设备的随机资料及竣工图纸应在项目开车正常后一个月内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把竣工资料交到分管技术员存档。

5.各类电气技术参数修改或变更的原始记录要全部交分管技术员存档,由分管技术员登记造册,以备查阅。同时修改或变更设备所分管的班组应做好相应的修改或变更记录。

6.借阅的各类电气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如有丢失,将视技术资料的价值对借阅人给予5——100元的罚款。对于车间资料室和各班组缺失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各类图纸等技术资料,由设备所分管班组的分管技术管理人员和班长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以确保车间内各类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5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矿技术管理水平,减少技术失误,及时研究解决技术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每周二上午8点30分在技术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人员

总工程师及各专业副总、生产技术部工程技术人员、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由生产技术部部长主持。

三、会议程序

1、采掘单位汇报:①掘进单位汇报工作面迎头位置、坡度、煤层厚度变化、顶板岩性以及离层状况、测量给线点、中腰线情况等。采煤单位汇报工作面推进位置,煤层赋存、构造情况,两巷情况并提供工作面素描图等。②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辅助单位汇报上周技术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技术问题。

3、生产技术部平衡各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及下周技术工作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网上发布。

四、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会前请假,否则每旷会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

2、实行会前点名制。

3、保持会场安静,会前一律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发现手机每响一次罚款50元。

第6篇 某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严禁从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院主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院各部门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校园的治安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学校整体治安综合治理水平,确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努力做到人人关心校园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学院领导和保卫处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工作中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显着者的单位和个人学院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条 对师生员工、家属及在校的临时工经常进行法纪、安全教育,使之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止或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对有不良习惯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对“两劳”释放人员要由专人进行重点帮教,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严防重新犯罪。

第十一条 做好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火灾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对重要教学、生活设施、仓库、办公大楼及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印鉴、贵重物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结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重点要害部位单位领导或治安、防火责任人,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按公安、保卫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校园治安管理:

(一)机动车辆必须持《学院车辆通行证》或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入,未经许可不得入校。

(二)学校门卫有权对进出校门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登记。在学校行驶车辆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不准鸣喇叭。

(三)外单位借用学校设施、场地的,接待部门应事先报保卫处备案。

(四)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扰乱学校秩序。

(五)不得在学校道路、运动场、办公室、宿舍推销商品。

(六)不准在校内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

(七)不准在校内出租、出售、传播淫秽录像、书画及其他淫秽物品。

(八)不准私拆、隐匿他人邮品。

(九)禁止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允许的除外)进入学校。

(十)禁止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

(十一)禁止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十二)未经允许,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员。

(十三)禁止其他危害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张挂)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字报和宣传品。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组织*、*、*和请愿、*。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场所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院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社会机构到校园对学生进行公益服务的,必须由学校联办单位到保卫处备案,并同意承担治安防火、环保等义务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校园周边禁止从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不利办学环境改善的活动,否则保卫处会同有关机关予以取缔。

(七)禁止在公共场所搂抱接吻或进行伤风败俗的活动。

(八)深夜十二点,仍在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应接受执勤人员的盘查(检查),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九)非经允许,不得紧靠学校围墙搞临时搭建,严禁在围墙穿洞开门。

第十五条 校内流动人口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7篇 某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按照我省高校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经过学院批准,由本院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请加入,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江苏省委、江苏省教育厅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指导思想:

(一)以*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提倡百花齐放。

(二)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三自”作用为主要原则,全面有效的对学生社团进行调控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锻炼学生能力,丰富校园生活,陶冶学生思想情操,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探索和推进校园文化社团化的发展之路。

第五条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在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由学院团委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统一划拨和管理、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各社团应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并自觉遵守学院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学院团委审查同意,报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院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的类别进行申请。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学院团委。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具备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和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和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团委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院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0天内,院团委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经有性质、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院内条件或社团条件不具备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我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院团委申请年度审核,每学年初进行登记。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根据需要创办面向校内的报刊,但报刊内容应限定在本社团宗旨范围内。在正式创刊之前,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办刊(报)宗旨、登载内容、出版周期、经费来源以及编辑人员组成等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印刷、散发和张贴自办报刊。

第二十条我院学生社团只允许在学院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社会活动必须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报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针对社团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的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

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物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院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消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部门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学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学院团委核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学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字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上交学院团委统一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团委应当定期对全院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成员”并对其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接受学院团委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进行整顿后未有起色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共同制定

第8篇 技术学院校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治安防范是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预防各种案件和灾害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切实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治安防范是各级领导的责任,必须实行逐级负责制。

二、各级领导要把治安防范的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学校、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同步进行。

三、治安防范和检查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谁使用,谁检查,谁整改”的方法,经常组织力量,对单位开展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重点内容的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

四、要建立和制定经常性的检查制度,开展“考核”评比活动。

五、检查的重点是要害、重点部位、易燃易爆、现金、重要物质、易发案件部位和复杂场所。要从“五查”入手,查制度、查措施、查责任、查落实、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六、根据治安形势和上级的部署,随时接受上级的检查或进行突检。

七、保卫部门要经常对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必要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单位领导,则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八、应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部位要及时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机关联系安装。

九、因失职造成案件和事故的发生,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9篇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贵阳市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

(一)住宅日照间距

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1:1.1;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六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山墙与山墙间距大于等于10米的,山墙允许设置通气高窗,不得挑阳台。

第十七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及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西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高层建筑与东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条式、点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五)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条 两幢高层建筑及临街连续布置的高层点式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二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四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5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五《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执行。

第二十八条 规划宽度25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5米。

第二十九条 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三十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

第10篇 工程项目施工文件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施工文件及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1.项目部施工文件的管理范围包括:1)施工合同文件;2)施工图文件,包括工程图纸及其变更文件;3)施工指令,包括对施工指令的确认记录;4)工程施工适用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设备装箱文件;5)记录文件,包括会议记录,工程管理决议,以及任何涉及合同内容调整、非预期费用和责任的来往文件;6)经建设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7)索赔、签证文件。

2.项目经理确定合同文件、记录文件、进度计划的受控使用范围,主管工程师负责其它施工文件的受控管理。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具体贯彻和落实项目施工文件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对施工文件管理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项目应指定专人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文件的管理,定期检查受控文件的使用保养情况。施工文件至少应保存至工程竣工结算,属于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应随技术资料整理、存档。

4.项目部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做到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当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核查其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报项目主管师协调解决。项目主管师对资料负指导审核责任,并负责对试验资料、原材料报告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管理。资料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施工阶段报施工技术科审核;竣工资料应在资料员按照资料管理规定核查完毕报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签字认可后,送施工技术科审查。具体管理要求见本细则第六项:施工资料管理要求。

第11篇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职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后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运用已学过知识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综合训练;是学生素质与工程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是学生毕业资格论证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的能力,提高分析和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调查研究、利用文献、综合分析、设计计算、试验研究、数据处理、计算机应用、技术经济分析、绘图、撰写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等方面的能力。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安排

1、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和特点,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安排在毕业实习前进行,集中时间不少于2周;

2、各系应在规定毕业实习的前一学期确定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课题安排和指导教师。

三、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管理。各系成立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学校、系、专业教研室三级分工负责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

(一)教务处的职责

1、制定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及规定;

2、组织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3、审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协调校内有关部门,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证;

5、组织评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6、组织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考核、总结、评估等。

(二)系的职责

1、组织有关教研室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拟定本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

2、负责审核本系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及指导教师资格。

3、负责确定本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4、组织本系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控及中期检查工作;

5、组织本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6、负责本系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的管理。

(三)专业教研室的职责

1、贯彻执行校、系两级对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规定;

2、制订毕业设计(论文)大纲、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等文件;

3、根据选题原则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并报系审核;

4、按照指导教师的条件,提出指导教师名单并报系审核;

5、组织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检查任务书填写情况;

6、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和质量,组织对学生的日常管理;

7、检查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于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应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报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拟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9、组织审查学生的答辩资格及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工作;

10、归档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总结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四、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要求

(一)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程技术知识,一般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助教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协助指导教师工作。聘请外单位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指导时,教研室要派专人联系并协助指导,掌握教学进度及要求。

2、指导教师负责提出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经系批准后,要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3、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文献查阅、开题报告、调研实习、方案制定、实验研究、上机运算、论文撰写、毕业答辩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标准。

4、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定期按进度计划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不认真和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帮助和教育。

5、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在进行业务指导的同时,坚持教书育人,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6、指导教师必须保证指导时间,与学生面谈每周不少于2次(4学时)。

7、指导教师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期间,要严格控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出差须经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应委托其他教师代为指导。

8、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一般情况下,副教授以上的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不超过15人,讲师不超过10人。学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在同一地有5人以上者,学校一般应选派教师随同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对学生的要求

1、具有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学生方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

2、学生要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严禁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和已发表的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作弊处理。

4、学生要尊敬指导教师,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主动并定期(每周至少2次)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

5、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要严格遵守纪律,服从领导,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

6、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校同意提前实习且手续齐全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可以在校内完成,也可以在实习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还要注意遵守所在单位和当地的规章制度。学生如遇事(病)须请假。请假1天,须经指导教师批准;请假2天,须经相关专业教研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须经系主任批准。未经批准缺席缺勤,擅自停止工作者,按旷课论处,旷课累计6天以上(含6天)或请假累计18天以上(含18天)者,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论处。

7、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要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材料,材料不全者不能参加答辩,如果丢失,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毕业论文一式五份,其中学校、系、图书馆各存档一份,指导教师留存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

8、除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验、教学设备、教师指导等经费由学校负担外,有关文具、用纸(包括论文、文摘卡片、稿纸等)、复印、文稿打印、调研交通费等一般由学生自理。其他未涉及的费用以学校有关文件为准。

9、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学生应完成不少于五千字的毕业设计论文。

五、答辩委员会

1、答辩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整个专业的答辩工作,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对有争议的成绩进行裁决,最终决定每个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推荐优秀毕业论文。各系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系主任担任,也可请指定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委员一般为5~7人,由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本校在职教师担任,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后也可以聘请校外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学生多、工作量大的系,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在答辩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每组须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秘书可由答辩小组成员兼任。

3、各系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名单,应在答辩前十五天报教务处审核。

4、答辩小组负责评定学生答辩成绩。答辩工作全部完毕后,将评定的答辩成绩及相关报表在两天内报系答辩委员会,经系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报教务处,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六、毕业设计(论文)选题

1、选题应遵循的原则:

①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基本业务要求;

②难度适中;

③能反映专业主干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④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的教学要求;

2、选题确定程序:选题工作于毕业设计(论文)的前一个学期进行,报题一律填写由教务处统一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申报表,经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学生在学校选题计划之外自选课题,须经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审查,并报系主任批准。选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必须更改时,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以系为单位填好选题计划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3、当多名学生合作完成同一课题时,每位学生应有相对独立的任务和相应单独完成的部分。

七、课题任务书

1、毕业论文课题任务书是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每个学生都必须有自己的课题任务书。

2、课题任务书由指导教师负责填写,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报系主任审批同意后,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下达给每个学生。学生以课题任务书为指导进行课题研究。

八、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的教学检查

(一)开题检查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经确定,指导教师给学生下达任务书,学生根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开题。开题通过后才能正式获得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格。开题检查不合格者,必须在一周内重做。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正式开始的第二至三周进行开题。开题答辩由各专业教研室主任主持,开题检查的要求为:

1、学生是否充分理解了课题的内容和要求。

2、学生是否按任务书的要求进行了文献资料的搜集与查阅。

3、学生的工作计划是否可行。

4、是否具备课题要求的试验(实习)条件。

(二)中期检查

在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的过程中,各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系的中期检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学生给予警告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全校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抽查。中期检查的要求为:

1、学生是否按计划完成规定工作,能否克服所遇到的困难。

2、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的表现。

3、教师工作是否负责,指导是否到位。

九、答辩资格审查

1、答辩前两周,学生应将整理装订成册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送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审阅并写出评语后交答辩小组,由组长召集小组人员或其他专家评阅,并给出评审意见和成绩,交答辩小组后方可进行答辩。

2、属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参加答辩:

①未完成毕业论文教学规定最低要求者;

②成果有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者;

③成果在文字部分或设计部分不满足任务书所规定的最低要求者;

④旷课时间累计达两周及以上者;

⑤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3、答辩前,系答辩委员会应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出场次序、时间及地点。

十、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1、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为20分钟,除了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的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

2、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答辩评分和评阅教师评分三部分组成,各部分评分所占的比例为40%、40%和20%。分项评定成绩时,按百分制记分,单项评分一般不得超过95分。若指导教师评分与评阅教师评分差值超过15分,则应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评分。总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时,折合成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获得优秀成绩的人数不超过15%,获得及格和不及格成绩的人数不少于15%(占进入毕业设计的人数)。

3、对答辩不及格的学生需要进行第二次答辩。第二次答辩时间安排在两个月以后一年以内进行。

十一、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资料保管及知识产权管理

1、毕业设计(论文)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图纸、文档资料、试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等)学生均不得带走,由指导教师收回,统一由系指定单位保管或销毁。要十分注意发掘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的经济效益,努力使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成果的有偿服务和转让。

2、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系和教务处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

3、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各系要组织各专业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4、各系要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工作。每届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应在答辩结束后一周内收齐,登记造册编号归档,以便学校进行质量监控评价和各级检查工作。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课题简介,任务书,成果及答辩记录,评审表,成绩登记表应保留5年。

5、各系要进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遴选工作,并报送参加各级学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科研成果评奖。

十二、经费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需要的经费,由各系从教学经费列支,分别按下列方式使用:

1、资料费。由学校分配给各系的毕业实习费中支付,由各系掌握使用。

2、调研费。属于科研任务课题,调研费由科研任务的经费中支付;属于结合生产任务的课题,调研费由有关提出任务的单位支付;属于为毕业设计(论文)而安排的设计课题、实验研究课题,调研费由毕业实习费中支付。

3、实验设备费。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一般不单独添置各类实验仪器设备,凡与科研项目结合的课题,其所需实验仪器设备由所在科研经费支付,与实验室建设任务结合的课题,其所需的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建设经费中支付。

4、实验费。属于科研任务的课题,实验费由科研任务经费中支付;属于生产任务的课题,实验费由有关提出任务的单位支付。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各系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学科研部审批后实施。

第12篇 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

(草案)

随着公司所辖公用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及小区低压配电设施的不断增加,给配电设施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公用配电设施的管理,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便于各部门在居民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设备选型、运行等各方面,统一标准、方便操作、规范管理,在借鉴其他单位宝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电力管理总公司《配电设施技术管理规定》。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实现“安全、持续、低耗、优质”的目标。

1、本标准适用于总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接管的城区居民小区的配电设施,包括:配电线路、环网柜、电缆分支箱、高压配电室等。配电线路所带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居民小区参照执行。

2、下列标准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规定条文。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1996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99-199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199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1996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5221-200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3、配电设施选址

1)设施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设备运输方便。尽量避开污染源的上风;尽量避开污多尘、震动、高温和易积水等场所。根据需要考虑适当的发展

2)设施室内地面应不低于室外地面400mm,箱式设施室内地面应不低于室外地面800mm;应保证配电设施附近无垃圾、杂物,保证进出道路畅通。

4、设施结构要求

1)配电室、环网柜等设施宜为独立建筑物。布置紧凑合理,便于设备的操作、巡视、搬运、检修和试验,还要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2)进出设施所有门应向外开启,应采用安装角钢或槽钢门框门,应有把手、暗闩和锁具,暗闩和锁应防锈,箱顶为外延式,屋檐长度不小于200mm。

3)所有配线不得随墙壁明敷。

4)应配备电器设备专用化学灭火器等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排列整齐并在使用有效期内。

5)电缆沟内干净无杂物,沟内电缆放置在电缆支架上,电缆支架安装整齐,与主接地网可靠连接。

6)箱式设施的箱体为整体型箱壳,箱体中间为变压器室,两侧分别为高、低压开关室,低压室带操作走廊式。箱体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在运输、安装后不应发生变形。应力求外型美观、色彩与环境协调。

7)箱壳高、低压室应具有照明、散热通风、排气条件,高低压室湿度不应超过90%(25℃),变压器室应通风良好。箱壳应有防火、防尘、防晒、防雨、防锈、防小动物进入等措施或装置。

8)箱壳采用彩钢板材料时,箱体金属框架应有不少于2处良好的接地,有接地端子,并标明接地符号。对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体或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5、配电网络部分要求

1)“线路环网柜”用于主干线路上与负荷联结的电力设备,其进出回路均设置负荷开关,出线侧增设高压熔断器。总回路数不超过五回,进线不超过二回。

2)进出线负荷开关使用sf6开关,进线额定电流630安培,母排按照额定电流630安培选择;出线选用200安培,出线熔断器选用额定电流一般不超过100安培,熔断管可根据所带实际容量选择。

3)负荷开关应配置辅助节点,并连接到二次端子排上。

4)负荷开关、接地开关、高压熔断器操作栓、电缆肘型肩头舱门之间应设置完备的“五防”闭锁措施。

5)对出线下侧故障的处理可利用拔下出线回路熔断器或解开出现电缆的方式确定明显断开点。

6)在现有空间内酌情增设置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到二次端子排上。

7)“线路电缆分支箱”主要用于分配电力到各个配电设施(电力变压器)的电力设备,出线以熔断器作为主要保护手段,即不具备线路控制功能,事故处理和检修时必须全部停电。可用于电力线路末端、线路环网柜下侧、线路环网柜之间直接分配负荷。一般为一进四出设置。

8)进线负荷开关选用sf6开关,额定电流200安培。

9)出线使用“y型”或“肘型”全绝缘、全封闭,带电可触摸电缆插头。出线熔断器的熔断管可根据所带实际容量选择。

10)每条线路所带环网柜一般不超过三台,即二个变电站出线回路带环网柜不超过六台。

11)电缆分支箱尽量靠近其电源环网柜。

12) 在环网柜和电缆分支箱内应安装故障指示器和带电指示器。

6、中压配电设置要求

1)仅为单进线单台变压器,且额定容量在630kva以下,宜由进线电缆头直接引入跌落式熔断器连接变压器,同时并联接入氧化锌避雷器,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位置应留有充足空间便于操作。

2)以下情况应选用中压负荷开关柜控制方式: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或单台变压器额定容量在630kva及以上者;

双电源进线或环网接线方式;

对接线有特殊要求的配电室。

环网柜出线

电缆分线箱进线

3)高压室高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当采用进线双电源或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两回路电源一主一备,并安装闭锁装置以防环网运行。

4)配电变压器高压侧熔断器额定容量的选择应满足其上限开断容量与安装地点最大和最小短路电流相匹配的原则,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2~3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1.5~2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

5)变压器高压侧开关选择:额定容量小于800kva变压器可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装置;800kva及以上变压器应采用断路器,配置保护,且充油变压器应设重瓦斯保护。

6)两配电室之间的联络线,应在供电侧装设断路器,设置保护,另侧装设负荷开关;当两侧能互供时,均应装设断路器,设置保护;当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要求,可采用带负荷开关。

7)断路器应选用本体和机构一体化的真空断路器,永磁或弹簧操作机构,具有手动、电动操作功能;负荷开关应具有手动、电动操作功能;互感器宜选用环氧树脂浇注全封闭式互感器;避雷器宜选用氧化锌避雷器。

8)普通中压开关柜应选用窄体箱型固定式金属封闭开关柜,防护等级不低于ip2*;开关柜应具备完善的“五防”闭锁功能。

9)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操作电源,采用交流可引自电压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安装在线路侧;大型配电室或有特殊要求的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合、分闸操作电源。

10)中压开关柜外壳接地装置与整体接地网连接,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11)不同材质的导体连接应可靠过渡连接。

12)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导体应有相应相色标志的绝缘护套进行保护。(或喷刷绝缘漆)

13)所有电缆孔洞应进行防火封堵。(埋地敷设的电缆应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的地方,使电缆不致受到损坏及腐蚀;埋地敷设的电缆尽可能选择最短的路径;埋地敷设的电缆尽量避开和减少穿越地下管道、公路、铁路、通讯电缆等)

14)高压进出线电缆使用高质量冷缩电缆头。(户内、户外高压进出线电缆的中间接头和终端头使用高质量冷缩材质)

6、变压器

1)配电变压器应采用节能型s11型变压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采用dyn11型。推荐采用非晶合金型变压器、曲折型变压器。

2)变压器容量按100、200、315、500、630kva考虑,不宜超过800kva。若需800kva以上容量,宜分解为两台相同变压器并列运行。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并列运行应满足并列运行条件。

3)进行变压器容量选择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居民用电户均不小于8kw(采用电取暖的小区,户均不小于10kw),商贸用电按建筑面积达到80w/m2;同时率取30%-40%进行计算.变压器经济运行容量为额定容量的30%~70%,如315kva以上变压器正常最大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80%以上,315kva及以下变压器正常最大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70%以上,应增设变压器布点或增容。

4)10kv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氧化锌避雷器,其接地装置与整体接地网可靠连接。变压器外壳与整体接地网可靠连接。接地网接地电阻均不得大于4欧姆。

5)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必须与接地系统单独连接,禁止通过箱变外壳再与接地系统单独连接,室外部分以人不可触及的方式安装。

6)油浸变压器应固定在槽钢上,高于地面50~100mm,油坑内应填放厚度大于250mm的鹅卵石层,箱变可不设置鹅卵石层。

7)变压器高压接线端子和低压接线端子应采取绝缘防护处理。

8)变压器套管的穿心螺栓与引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双螺母将引线紧固,防止接点松动发热。或采用联结板连接

9)置于配电室内的非封闭式的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栏,遮栏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其他变压器装设固定金属围栏,围栏的高度不低于1.7m,采用火镀锌。

10)变压器外廓与遮拦、围栏的净距不应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变压器高压侧不宜面朝走廊。变压器名牌安装在走廊侧。遮拦外侧悬挂警示标志。

7、低压部分

1)低压配电柜优先选用抽屉式配电柜,防护等级不低于ip30。

2)变压器低压出线截面应根据变压器容量和负荷情况进行选择,优先选用铜导体,以满足负荷长期发展的需要。315kva及以上变压器低压出线应使用铜排出线。( 高、低压配电柜,配电室进、出线,配电室母线及出线都应使用铜排和铜芯电缆作为进、出线。)

3)配电室、站所用电源引自配电变压器220/380kv侧,应设专用开关。

4)低压配电柜低总开关和联络开关应选用高质量框架式万能断路器,断路器应具备三段电流保护,不配置漏电保护,不设置失压脱扣功能。

5)低压分路开关应选用高质量塑壳断路器,断路器具备过负荷、短路功能,不配置漏电保护,不设置失压脱扣功能。

6)配电室内电压监测装置、配网自动化、gprs装置应安装在配电柜内,严禁安装在配电室墙上或悬挂其他设备上。

8、分支线路

1)配电室t接点设备应对下户设备和线路起到拉合负荷、保护、隔离作用的同时,方便检修,减少停电范围,明确分界点。

2)变压器容量在500kva以下者,t接点安装跌落式熔断器、刀闸、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组;变压器容量在500kva及以上者安装sf6断路器一台(带保护、定值可调),刀闸、避雷器、故障指示器各一组。

3)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下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2~3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上的熔丝额定电流可按1.5~2倍配电变压器高压侧额定电流来选取。

9、低压配电方式

若居民楼内的配电箱电表箱以及居民家中的配电箱有保护接地系统,低压配网系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或单相两线制,若无则采用三相五线制或单相三相制。

10、低压出线

1)每栋居民楼应设置配电箱,然后再向各楼道分支。配电室、站至居民楼配电箱均采用铜芯电缆,不采用架空线路。

2)出线电缆截面的选择以所带居民负荷电流来计算。居民楼配电箱的总开关具备过负荷、短路功能,分支开关不设置漏电保护,容量的选择以所带居民负荷电流来计算,以进口或合资品牌为主。

3)配电箱及电缆应可靠接地。

4)居民与商户混合建筑的,商户出线必须由配电室、站独立出线,不得与居民客户共同使用同一低压出线和电表箱。

5)配电箱、电表箱严禁安装于居民家及商户中,可设置于公共楼道内。

11、运行要求

1)公共配电设施外门上应有“止步、高压危险”标志;并有铝合金材料制作的配电室、环网柜等公共设施编号和名称。

2)变压器防护遮栏上应悬挂“高压危险,禁止靠近”的警告牌。

3)对辖区内运行的变压器每月检查,巡视一次,用电高峰期每两周检查巡视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填写好检查记录;

4)变压器运行在用电高峰期应用“专用仪表”检测三相电压,电流是否过高或过低,偏相,超负荷等,根据情况应及时调整电压或负荷,并填写好检测纪录;

5)观察变压器声音是否正常,器身温度是否过高。检查油位,油色是否正常,如:油位过低,及时补油,油色为深茶色应及时更换。

6)配电室、环网柜内应配备2个以上专业灭火器。

7)高低压配电柜应制作配电柜编号、名称以及柜内开关、接地刀闸,白底红字,字体均为楷体,长度、宽度依照高、低压柜编号、名称字数而定;低压柜每路出线开关上标明本路开关所控制负荷区域。

8)小区内所有高、低进出线电缆应悬挂电缆标识牌。标识牌应用计算机打印外加封塑,电缆标识牌为80mm×50mm。电缆标识牌上应标明线路名称、起止标志、电缆型号、长度及生产厂家。标识牌应用塑料绑扎带绑扎整齐,方向应朝向便于观察的方向。

9)配电室、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内应具备电气接线图,以及整个小区的电缆走径图。

7)居民楼内的配电箱、电表箱箱盖上均悬挂或喷涂设备名称即:**小区**号楼配电箱,**号楼*单元电表箱。

8)配电室、站根据低压出线开关数量,配置“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标志牌。

12、停电、检修和维护

1)公司所属配电线路及串接于线路中的相关设备进行的大修、改造等计划检修工作,应列入月度停电计划,具体停电时间由分公司提出,随同月度工作计划报生产管理科、电力调度部门进行审批。

2)新建配电线路需停电接入已运行配电网络的,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按月度计划要求时间向分公司提出停电申请,由分公司汇总后随同月度停电计划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事故抢修或紧急缺陷消除,需要当日或次日对配电线路停电的,由线路队向调度员提出申请,调度员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涉及对用户停电的,应尽快通知客户服务中心。

4)配电设备的停电,无论是计划停电还是非计划停电,在停电前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同意后方可进行。

5)在狭小空间内的工作,必须保证在其范围内全部停电方可工作。既环网柜、电缆分支箱内的工作应将该柜、箱全部停电;在箱式设施内工作必须将该箱体内全部停电;配电室低压侧工作,必须该端母线全部停电(抽屉内工作,可将抽屉取出后开始工作)

6)用户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应由用户自己进行,但是当停电操作需要借助公司所属设备(如电杆等)时,需征得配电工区同意后方可进行。

7)变压器常规检修包括:检查变压器高、低压套管处有无破埙,密封胶垫是否老化,断裂,变压器外壳有无渗,漏油等现象,如有渗漏油造成油位低,应及时加油,更换密封胶垫,清洗外壳等;

检查高低压套管处连接的铝排,接地线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现象应及时处理,检测接地极电阻是否良好;

8)辖区内对停用的变压器再次使用前必须进行设备投入前的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9)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高压开关,检查手柄操作机构分、合闸及接地刀闸是否灵活,操作手推车的摇把工具要摆放整齐,不可丢失埙坏等。

10)直流控制屏要保持清洁卫生,仪表盘指针要清晰,准确,信号指示灯有无烧坏现象,如已烧坏应及时更换。

11)检修高、低压配电室停电时必须挂安全操作牌在操作手柄及转换开关上。

12)检查高压配电室房屋是否漏雨,应保持无垃圾,蜘蛛网等,门窗玻璃保持清洁,室内照明是否完好无缺。

13)认真填写检查,保养纪录,检查人在填写时,内容,日期,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13篇 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3号)【1】

实施时间:1990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四条 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取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运输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七条 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依法制定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三)负责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

(三)对本地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

(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

第九条 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施;

(三)大、中型运输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输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各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正确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八)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九)开展各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 车 辆 管 理

第一节 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运输单位,应根据其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备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分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条 新车在接收和使用前应做到:

(一)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二)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三)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运输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六)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

第二节 车辆的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jt3111-85《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jt3105-82《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jt3115-82《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

(二)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

(三)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

(二)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

(三)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第十六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

(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三)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工作;

(四)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

(一)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

(二)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gb7258-87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

(三)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的车辆;

(四)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

第十八条 技术、经济定额的制订与修订:

(一)技术、经济定额是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到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根据专业运输单位平均先进水平制定;

(二)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使用条件的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要的修订;

(三)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定和修订;

(四)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统计,按规定报送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汽车运输业应建立的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

(一)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成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根据gb4352-84《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和gb4353-84《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规定,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定;

(二)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的限额。根据车型、使用条件和轮胎性能分别制定;

(三)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四)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车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行驶的里程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

(五)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的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定;

(六)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的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定;

(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的百分比;

(八)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所有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平均等级。计算公式如下:

(1×一级车数)+(2×二级车数)

+(3×三级车数)+(4×四级车数)

车辆平均技术等级=------------------

各级车辆的总和

(九)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输单位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净值

车辆新度系数=-----------------

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原值

(十)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的次数(不包括各级维护作业中的小修);

(十一)轮胎翻新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经过翻新的报废轮胎数占全部报废轮胎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条 运输单位必须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车辆的租赁、停驶和封存:

(一)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状况等级由出租与承租双方记录和考核;

(二)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

(三)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行。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折旧:

(一)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

(三)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车 辆 使 用

第一节 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运行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二)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

(三)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载质量;

(四)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1988年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

(六)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通行;

(七)车辆运载易散落、飞扬、泄漏、污秽物品时,应封盖严密,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汽车拖挂总质量应根据不同使用条件,通过试验后确定。确定不同地区拖挂总质量的原则是:

(一)平原地区保持直接档(包括超速档)作为经常行驶档位;

(二)丘陵地区用直接档(包括超速档)行驶的时间占60%以上,其平均技术速度不低于单车的70%;

(三)在山区一般坡度路段上可以二档通过,最大坡度路段可用一档起步。

第二十六条 车辆运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88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通过危险的路段、渡口、桥梁和遇有临时开沟、设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 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走合期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1000公里;

(二)在走合期内,应选择较好的道路并减载限速运行。一般汽车按载质量标准减载20%~25%,并禁止拖带挂车;半挂车按载质重标准减载25%~50%;

(三)在走合期内,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保持发动机正常工作温度。走合期内严禁拆除发动机限速装置;

(四)走合期内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经常检查、紧固各部外露螺栓、螺母,注意各总成在运行中的声响和温度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五)走合期满后,应进行一次走合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参照制造厂的要求进行;

(六)进口汽车按制造厂的走合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使用燃润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燃润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制造厂说明书的技术要求;

(二)各种燃润料的运输和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三)燃润料应保持清洁,柴油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使用;

(四)不同种类、牌号的燃润料不得混合使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润滑油或进行季节性换油时,必须做好清洗工作;

(五)进口汽车所用的燃润料,应严格按汽车制造厂规定选用或按其规格性能要求,选用相应国产牌号的燃润料;

(六)认真做好润滑油料的回收工作。回收的油料应按不同种类分别盛装,防止混入水分和杂质,收集到一定数量后交回收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交通部1987年发布的《汽车运输行业轮胎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轮胎管理,提高轮胎使用维修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工作,发现故障及隐患,及时排除。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做好群众性的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的工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第二节 车辆在特殊条件下使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低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车辆在低温条件下停放时,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使用前应预热;

(二)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冬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冬季用制动液。柴油发动机使用低凝点柴油;

(三)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增大发电机充电电流。注意保持蓄电池电解液的合适密度和蓄电池的保温;

(四)发动机罩和散热器前加装保温套,注意保持正常工作温度;

(五)使用防冻液时,应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在冰雪路面行驶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高温条件下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汽油发动机供油系,采取隔热、降温等有效措施,防止气阻;

(二)加强冷却系的维护,清除水垢,保持良好的冷却效果。行车中注意勿使发动机过热;

(三)各总成和轮毂轴承换用夏季润滑油(脂)。制动系换用夏季制动液;

(四)调整发电机调节器,减小充电电流。检查调整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保持液面高度和通气孔畅通;

(五)行车途中经常检查轮胎温度和气压,不得采取放气或冷水浇泼的方法降低轮胎的气压和温度。

第三十五条 车辆在山区或高原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制动系和操纵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纵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二)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挡;

(三)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

(四)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五)风沙严重地区注意车辆的密封。加强发动机空气、机油和燃油滤清器保养工作;

(六)可酌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

第三节 车辆驾驶操作基本要求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升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在拖带挂车时,加强主、挂车之间连接机构的检查,避免冲击。

第三十七条 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及时总结推广驾驶操作和日常维护的经验。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作为考核驾驶员和衡量运输单位技术管理工作水平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车辆检测诊断与维修

第一节 车辆的检测诊断

第三十九条 车辆检测诊断技术,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维修技术发展,实现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单位应积极组织推广检测诊断技术。

第四十条 检测诊断设备应能满足车辆在不解体情况下确定其工作能力和技术状况,以及查明故障或隐患的部位和原因。检测诊断的主要内容包括:汽车的安全性(制动、侧滑、转向、前照灯等)、可靠性(异响、磨损、变形、裂纹等)、动力性(车速、加速能力、底盘输出功率;发动机功率、扭矩和供给系、点火系状况等)、经济性(燃油消耗)及噪声和废气排放状况等。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建立运输业车辆检测制度。根据车辆从事运输的性质、使用条件和强度以及车辆老旧程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是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的检测站可代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行使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认定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四十五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检测后,应发给检测结果证明,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确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四十六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职责是:

(一)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节能、科研项目等进行检测、鉴定;

(四)在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对汽车污染进行监督、监测;

(五)接受公安、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

第二节 车辆的维护

第四十七条 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四十八条 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第四十九条 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的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一)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三)二级维护:由专业维护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第五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随着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维护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维修厂(场)进行维护,建立维护合作关系,确保车辆按期维护。

第五十三条 维修厂(场)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

第三节 车 辆 的 修 理

第五十四条 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五十五条 车辆修理必须根据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和修理技术标准进行,确保修理质量。

第五十六条 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第五十七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车辆,应根据其修理作业范围,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五十八条 车辆和总成大修的送修标志:

(一)汽车大修送修标志: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

(二)挂车大修送修标志:

1.挂车车架(包括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

2.定车牵引的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按照汽车大修的标志与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

(三)总成大修送修标志:

1.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0毫米或圆度已达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

2.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3.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4.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5.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6.客车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严重,蒙皮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7.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第五十九条 车辆和总成的送修规定:

(一)车辆和总成送修时,承修单位与送修单位应签订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车日和质量保证等。合同鉴订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驶功能,装备齐全,不得拆换;

(三)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换和短缺;

(四)肇事车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驶和短缺零部件的车辆,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五)车辆和总成送修时,应将车辆和总成的有关技术档案一并送承修单位。

第六十条 修竣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一)送修车辆和总成修竣检验合格后,承修单位应签发出厂合格证,并将技术档案、修理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移交送修单位;

(二)车辆或总成修竣出厂时,不论送修时的装备(附件)状况如何,均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发动机应安装限速装置;

(三)接车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竣工要求的情况时,承修单位应立即查明,及时处理;

(四)送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走合期的规定,在保证期内因修理质量发生故障或提前损坏时,承修单位应优先安排,及时排除,免费修理。如发生纠纷,由维修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分析,进行仲裁。

第六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车辆大修理基金,用于保证车辆正常大修。

第六章 车辆改装、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一节 车辆的改装和改造

第六十二条 为适应运输的需要,经过设计、计算、试验,将原车型改制成其它用途的车辆称为车辆技术改装。

第六十三条 为改善车辆性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经过设计、计算、试验,改变原车辆的零部件或总成,称为车辆技术改造。

第六十四条 车辆改装和改造必须事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符合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对营业性运输车辆提出改装和改造的单位,应将改装、改造方案及数量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运输市场需要进行审批,其他运输车辆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改装、改造后的车辆应由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一般性技术改进,运输单位可自行决定。

第二节 车 辆 的 更 新

第六十六条 以新车辆或高效率、低消耗、性能先进的车辆更换在用车辆,为车辆更新。车辆更新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原则。

第六十七条 运输单位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个体运输户也应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

第六十八条 更新下来的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应用于车辆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车 辆 的 报 废

第六十九条 车辆经长期使用,车型老旧,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不经济、不安全的应予报废。

第七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车辆需要报废时,由其主管部门鉴定、审批,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对需要报废而尚未批准的车辆应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总成。

第七十二条 凡经批准或确定报废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吊销营运证。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车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奖惩制度,定期组织车辆技术管理评优活动,对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重视车辆技术管理工作,造成车辆早期损坏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组织的车辆技术管理创优活动。

第七十五条 凡作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贡献大小,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使车辆技术状况不断改善,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三)改装、改造车辆的工艺和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并有显著成效的;

(四)在车辆维修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正确使用车辆,节油、节胎、节约维修费用成绩显著的。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输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一)由于超负荷运行,严重失保失修等原因造成车况显著下降或重大机械事故的;

(二)违反驾驶操作规程,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影响运输生产的;

(三)技术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职责不清或无人管理,对车辆损坏不作及时处理,造成车辆技术状况严重下降的;

(四)对车辆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做假的;

(五)违反检验维修规程,降低标准,以致维修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是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的基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运输车辆以外的车辆技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交通部发布的《汽车运输和修理企业技术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3月1日起实施【2】

2023年1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从3月1日起实施。

《规定》借鉴了发达国家商用车管理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行业实际,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和顶层设计的高度,革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针,并在此基础上创新了车辆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将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企业、道路运输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车辆技术管理的变化

(一)车辆维护周期

以前: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硬性规定。

今后: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国家有关汽车维护标准、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检测

以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备案。

今后: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三)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和频次

以前: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必须每年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今后: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二级维护今后该怎么办

本着“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适时更新”的方针,《规定》最大限度地减轻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落实车辆技术状况保持的责任。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相关变化存在疑惑甚至误解。对此,交通运输部13号令修订工作小组成员,杭州长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金柏正作出了解释。

(一)今后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车辆维护周期,是否意味着可以变相地逃避相关责任

“这一想法是完全错误的。”金柏正介绍,《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他认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确保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规定》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强化了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金柏正说。

(二)企业相关自主权加大后,车辆周期维护具体要求还存在吗应该以什么为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规定》第十六条指出: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

金柏正解释说,车辆维护作业应遵循的技术规范,具体来说就是《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其中详细规定了汽车和挂车维护分级、周期、作业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保证。

他特别强调,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同样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要求来进行。

(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不再强制要求接受相关检测机构上线检测了,是否表示不需要进行任何检测检验

“《规定》实行后,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不再强制要求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上线检测,是根据行业实际为企业减负所做的调整,但并不等同于‘不需要进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金柏正说。

他指出,对二级维护竣工车辆,应由具备维护竣工检验条件的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者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受道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并完成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金柏正特别提示,组织实施车辆维护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做好相应维护的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业界声音

杭州长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金柏正

《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但与之相关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等技术标准的修订,仍然处于报批程序中。为了正确、及时、全面、有效地宣贯、执行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迫切希望上述相关技术标准尽快出台。

苏州汽运机务处 卢汉成

2023年1号部令的发布,是政府简政放权、激发活力的体现,由过去的过程监管改为结果监管,是对运输企业的信任和鞭策。

近几年,我们企业已经在自主确定车辆二级维护里程间隔上进行了严谨的尝试。效果证明,企业在保证运营安全的同时,明显降低了维保成本。因此,《规定》的正式实施,对企业主体责任是强化而不是削弱,是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福音。

吉林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吴东风

影响车辆技术管理“收成”的关键是维护记录和车辆技术档案,因此,新部令《规定》的落地一定要强化。

从长期来说,道路运输货运的小散弱的局面如果得不到改善,就会制约行业发展。新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一个契机,希望通过这项工作引导个体经营者主动转型,并妥善运用经济规律促进企业整合,促进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杨华林(退休)

《规定》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尊重科学,还原二级维护的周期确定,减轻了经营者负担。

这些变化体现了管理部门还政于企业的思路,强化管理部门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的区别,也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精神。

第14篇 s煤矿技术管理规定

煤矿技术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煤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3条 局、矿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局、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局、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4条 局、矿总工程师应对局、矿长负责,主管局、矿技术工作。

局、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局、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5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

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6条 局、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局、矿必须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7条 矿务局设计工作应包括:

矿区内中、小型矿井及附属企业等工程设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设计;

矿井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分阶段设计;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及结构工程设计;矿、厂的技术改造工程设计等。

第8条 矿井的改扩建、技术改造、开拓延深、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

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

第9条 矿井设计应选择适用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选综合配套。

1、有条件的矿井应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新工艺、新装备。

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

适合普采的矿井,应推广高档普采机械化采煤,采用先进的采、掘、支、运装备。

条件适合的,可采用水力采煤。

2、煤巷、半煤巷掘进设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掘进机作业线。

3、矿井和采区运输设计应采用连续化运输方式。

大、中型矿井的大巷运输应优先采用胶带运输机或底卸式矿车。

综采辅助运输应选用单轨吊、卡轨车、齿轨卡轨车或其它运输设备。

对采区、大巷运输和矿井提升、地面储、装、运生产系统的设计,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4、采区的大型固定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运行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新装备。

5、小型矿井可采用适合本矿井开采条件的机械化设备。

6、各类矿井都必须根据煤质、市场、环保和效益的要求,补建、扩建或改造选煤厂。

第10条 矿井设计的审批程序与工程管理:

1、矿井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立项程序。

利用国家贷款的矿井改扩建项目,由有设计资格单位做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落实项目资本金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初步设计。

改扩建矿井设计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预可行性研究应有说明书(技术方案和有关条件的初步分析)和相关的图纸。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说明书(含技术方案和经济评估)和图纸,初步设计应有说明书、图纸、机电设计及器材清册和概算四部分组成。

施工设计要在施工前四个月送交施工单位。

工程施工中,设计单位和监督检查部门必须按设计内容、计划和安全措施的要求进行全过程检查落实。

单位工程完工后,煤管局(厅、公司)或委托矿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验收。

工程合格后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和竣工图纸。

改扩建工程竣工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煤管局、矿务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2、矿井开拓延深设计,由局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深设计的主要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

工程开工前半年编制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后由局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煤管局(厅、公司)备案。

3、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

利用国家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艺(或系统)改变较大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批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资质。

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矿批准,改造设计由局总工程师批准。

4、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局审批。

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一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

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5、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

综采、水采、有煤和瓦斯突出、受水害、火灾严重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工作面的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第11条 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工程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

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其他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等。

第12条 洗煤厂(筛选厂)进行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必须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初步设计。

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洗选效率,保证洗选质量。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13条 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

重要工程,如大峒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开口、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矿务局应制定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

第14条 采、掘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矿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

违反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追究采、掘区(队)长的责任。

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定期检查监督。

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和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

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

采、掘工作面都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

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

作业图表应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

第15条 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每班检查验收。

矿对区(队)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矿务局对矿进行定期抽查,每季不少于1次。

各项工程质量由矿每月评定一次,记录备查。

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和改扩建工程由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程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和移交前单位工程的认证工作,未经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不得组织移交验收。

第16条 井筒、巷道、峒室的断面应不小于设计规定。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部颁规定。

因巷道、峒室长期失修造成停产或伤亡事故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17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主要峒室和主要车场都必须设有完善的通讯设施,做到调度指挥灵活及时。

第18条 局、矿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采、掘第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必须执行干部下井登记制度。

凡遇到问题需要干部下井处理而未下井处理,以致发生事故,以及干部下井发现问题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对重大隐患没有制止而发生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予以处理。

第四章 回 采

第19条 必须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制度。

矿井开采必须坚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

需改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时,必须经矿务局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矿井新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门设计,经矿务局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报省煤管局(厅、公司)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20条 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应严格执行有关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21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应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第22条 回采工作面支护应力求实现液压化。

正规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住。

第23条 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架应与综采支架相配套。

如未使用综采端头支架,应制定其它形式端头支护管理措施,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24条 矿井应制定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报制度,并认真执行。

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处理应及时反馈,指导生产,并定期进行顶板压力预报。

第25条 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应做到:

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

泵站工必须携带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

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每班应有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

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加装柱鞋。

放顶煤回采工作面应尽量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

“三软”煤层工作面必须有二次注液措施。

综采工作面支架应推广使用初撑力保证阀,预留压力表插口。

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或支柱。

第26条 机采工作面应建立设备运转及检修制度。

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电气设备等管理责任到人,每天停产

第27条 炮采工作面应推广应用毫秒爆破新工艺与抗炮崩单体液压支柱、双速或大功率刮板输送机采煤技术。

第28条 回采工作面应达到“三直两平两畅通”的要求。

遇底板松软,过破碎带等情况时,应增设特殊支护。

综采工作面安装与拆卸路线应畅通,运输道轨应采用重轨型。

第五章 开拓掘进

第29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采区开拓准备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年度采、掘接替计划,报上级审查批准。

矿井的水平接替应由局长、局总工程师负责平衡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接替应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

局长、局总工程师和矿长、矿总工程师应分别按季和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30条 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

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

接替新采区,必须保证在老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

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前,具有竣工投产条件。

高、突矿井和高承压水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疏干放水、物探、隔离及底板加固的时间。

第31条 局、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工作面、采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改造、改革开拓部署、优化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第32条 开拓掘进应推广机械化作业,推广锚杆支护和“三小”等先进技术。

掘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做到一次成巷。

第33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

当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施工。

在此之前,测量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并报告主管矿长和总工程师。

贯通工程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地质测量、调度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

第34条 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

掘进工作面在永久支护之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架或金属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

棚梁支护的上下山掘进和平巷掘进都必须装设支架联锁防倒装置,做到“支架十联锁”。

煤巷锚杆支护应加强锚固力的检查,锚固力不得低于设计值的要求,临时支护应做到有效承载。

第六章 地质测量及防治水

第35条 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36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

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管局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

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两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在设计前半年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

第37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书。

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巷道开口时地测人员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

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区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第38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厚煤层分层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

第39条 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

第40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技术论证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第41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局长、矿长负责,由局、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水害隐患分析及排查制度。

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防治水工程由矿编制工程设计,报局批准后列局、矿维简工程计划,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重大的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42条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43条 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

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

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煤管局(厅、公司)批准。

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淹井危及邻矿。

第44条 局、矿地测部门应对矿区、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应及时向矿、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

第45条 局、矿必须完善井下的防水闸门和水闸墙等防水设施。

防水闸门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检查和维修制度,每年由分管矿长负责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46条 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矿区、矿地测部门,必须与防突机构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

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火成岩侵入、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地应力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有条件的局、矿地测部门应对有突出威胁的矿井或作业区域进行地质动力区划与地应力测试,并绘制出矿井或区域的地应力等值线图,为通风和防突机构确定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威胁区提供依据。

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米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队)提交采掘工作面邻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七章 机电管理

第47条 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档案,每年由局、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验收。

第48条 矿应建立健全设备、电气、防爆、小型电器、电缆、配件、油脂专业化管理,管好领取、发放、检查监督和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49条 机电设备、缆线要实行图牌板或微机屏幕显示管理。

设备应实行动态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

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收回的设备都必须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办理手续。

设备和配件实行更换制度。

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特殊需要应经矿务局主管局长批准。

主要设备的使用等情况及其技术测定、试验应按有关规定提出设备状况及动态分析报告。

第50条 所有机电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实行专职制。

设备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制等制度。

主要设备实行包机修制,设专职司机和维护工;小型移动设备必须明确兼职司机或兼职操作人员。

已实行集中操作或远距离控制的设备,必需有专职的维护工。

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和安装计划作业。

安装地点的矿建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生产等有关人员检查验收、试运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51条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

第52条 大型固定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保持设备性能完好。

主要提升设备及锅炉等必须按规定接受检验,领取合格证后方可运行。

第53条 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推行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适时检修。

煤矿主要生产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许可证制度。

重点设备的大修及质量验收,由主管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局、矿都应编制设备年、季、月度的大、中、小修计划,落实资金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54条 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更新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遵守国家颁布的设备更新目录和规定的更新时间,列入年度计划。

企业必须提足用好设备折旧,保证老、旧、杂设备的及时更新和技术改造,确保发展生产所需设备投入,保持生产后劲。

第55条 主管机电的局、矿长组织机电、计划、财务等部门每年要编制大修理计划,费用列入成本。

局、矿机电部门组织实施,每季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第56条 局、矿每年必须制定实行分时段用电、提高力率和负荷率、降低线损、削峰填谷、控制最大需量、降低单耗的措施,节约电费支出。

第57条 矿务局应建立设备租赁站。

搞好综采和综掘全面租赁,逐步推行二级租赁和社会租赁,健全租赁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八章 矿井运输

第58条 局、矿都必须制定电机车、各类人车的运行制度,制定轨道、矿车、小绞车、小机车的管理办法。

运输设备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59条 交岔道口应设防止侧面冲撞的装置,弯道设声光预警装置。

矿井运送人员时,人车场设自动停电装置。

采区架线有自动停送电装置。

有单独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提升斜井和绞车道不准行人;没有单独行人斜井或上下山时,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

上下山运输必须有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行人监测装置、双道巷下部防错道信号装置、人车沿线随时发送紧急信号等齐全的安全设施。

上下山和每个交叉路口必须安设声光报警器。

斜巷各车场必须装设使用灵活、有效、可靠的阻车器。

在变坡地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设置常闭式挡车装置,该装置应与阻车器联动。

井下1.2米以上的运输绞车,必须安装紧急制动闸、工作闸、声光信号和内、外过卷安全保护装置等。

提人的绞车必须有速度保护装置,负力下放必须使用动力制动等。

小绞车必须安装牢固、可靠,使用期半年以上的要打永久基础。

第60条 架线电机车应积极推广逆变电源和斩波调速。

电机车、警铃、闸、灯、连接器和撒砂装置有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

必须完善信号及通讯装置,三台以上机车设调度并装设机车通讯,行车必须使用红尾灯,推广使用追尾报警信号。

大中型矿井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区间加装闭塞信号。

第61条 井下运输巷道应设置醒目的警标、巷标、路标等各种标志牌。

运输线路主要交叉点应设预警灯。

第62条 胶带和刮板输送机的管理实行司机责任制。

井下胶带输送机应设置各类安全保护(打滑、堆煤、跑偏、超温、烟雾)和信号装置,确保灵敏可靠。

井下必须使用不延燃胶带,并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国家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合格证。

胶带输送机运行的巷道必须保证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必要的断面,巷道内应有完善消防设施。

第63条 矿井运输应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应有矿井运输系统图、电机车运行图表和行车记录。

主要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和技术履历薄、维修和大修技术记录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制动试验和斜井人车空载重载脱钩试验记录和报告等。

第九章 矿井通风和安全

第64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

必须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65条 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措施计划,由局、矿长落实。

列入计划的资金、设备、材料、施工力量,由局、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第66条 应加强掘进通风管理。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和按规定检查瓦斯;长期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停风后24小时之内封闭。

恢复停风区必须预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实施,安监、通风部门现场监督执行。

第67条 高、突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自的局扇通风。

高、突矿井局扇通风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有条件的应装备“双风机、双电源”,以实现“自动换机、自动分风”的功能。

低瓦斯矿井局扇必须实行采、掘分开供电和风电闭锁保护。

第68条 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部件必须完好,电气部分必须防爆。

必须使用阻燃风筒。

局扇及风筒应严格按规定标准安装吊挂。

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持正常运转。

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局扇。

第69条 高、突矿井的采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第70条 高、突矿井要装备齐全瓦斯自动监测系统。

矿井监测探头的装备率应达到100%,探头使用率应达到70%。

装备瓦斯断电仪的矿井,使用率应达到60%。

不论是高、突矿井还是低瓦斯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及其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电钳工都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第71条 所有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经局、矿总工程师批准,纳入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

没有措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应追究责任。

应指定专人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进行防突的预测预报工作。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预防突出的专门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突出区的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并熟悉避灾路线。

第72条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当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5立方米、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钟大于3立方米,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

已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应把抽放量列入生产计划。

应加强开拓准备,保持掘、采、抽平衡,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

新建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事先调查测定,编制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进行设计。

第73条 矿井必须配齐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放炮员。

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工作的专职放炮员,其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炮眼必须填满水炮泥。

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乳胶或水胶炸药,使用毫秒雷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超过130毫秒。

第74条 矿井应具备足够的通风能力,并随生产的发展,不断改善矿井通风系统。

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

对于高阻矿井(大于2960帕),均应制定降阻措施,列入生产计划或安排安全技措工程解决。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严禁不合规程的串联、扩散及采空区通风。

第75条 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闭锁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

第76条 矿井应建立洒水灭尘系统,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综合降尘措施,降低采、掘工作面的粉尘浓度,所有矿井应装备隔爆设施。

第77条 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78条 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封闭,沿空送巷时必须采取防止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79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外因火灾的防治措施。

矿井地面必须设置不少于200立方米水量的消防水池及管路系统。

进风井口应有防火铁门或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对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应有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章 煤质和选煤管理

第80条 局、矿、洗煤厂(筛选厂)长对煤炭产品质量全面负责。

分管局、矿、厂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凡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按部门和环节追查有关领导、部门、岗位的质量责任。

第81条 局、矿、洗煤厂(筛选厂)必须积极贯彻gb/t190

第82条 矿务局应成立煤质监督检验站,对所属矿、洗煤厂(筛选厂)的商品煤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制定抽查奖惩办法,有效地控制煤炭质量。

第83条 生产矿井必须有配套的筛选系统,杜绝未加工的毛煤外销。

加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商品煤质量指标符合合同要求,杜绝重大质量事故。

第84条 采煤设计、开采过程和运输系统等重要环节均须制定保证煤炭产品质量的措施。

不同质量煤层的合理配采中应保证毛煤质量的相对稳定。

必须加强毛煤质量的检查和考核,严格与煤炭质量挂钩,保证各项质量措施的落实。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提高煤质的具体措施。

炮采工作面对厚度超过300毫米的夹石层,应创造条件实行分采、分装、分运,并坚持放炮后先拣矸后出煤。

露天矿开采前采取措施,防止矸石、混土等杂物混入煤中;电铲装车大于300毫米的大块矸石不准装入煤车。

第85条 应加强原煤质量管理,严格矸石、杂物的拣选,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机械或重介选矸。

人工拣选效率应在80%以上,机械选矸应在90%以上,重介选矸应在95%以上。

第86条 购置选煤(筛选)设备必须保证先进性、通风性和标准化。

使用设备应保持状态完好,不得跑、冒、滴、漏,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转。

全厂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85%以上。

必须建立设备台账,做到账、物、卡一致。

设备检修竣工后应做空载、带水、带煤运转和效能测定,按检修质量标准验收和记录。

第87条 入选原煤的煤质特征和可选性资料必须齐全,入厂原煤和出厂产品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行计质、计量。

反映各主要设备和工艺的生产指标,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快速检查,指导操作。

选煤厂用水、电、介质和外排水浓度应严格计量和检测。

第88条 各煤炭企业采样、制样、化验仪器必须配备齐全,仪器测试性能和测试手段应准确可靠。

应建立采样、制样、化验工作人员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加强工作质量考核,提高人员素质。

煤矿技术管理规定【2】

根据《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

为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促进技术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计图纸的审批权限

1.由矿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图纸:

⑴ 矿井开拓布置设计;

⑵ 采区方案设计;

⑶ 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设计;

⑷ 通过复杂地质构造区的方案设计;

⑸ 矿井通风网路配风计算及设计;

⑹ 矿井提升、运输、排水系统的总体设计;

⑺ 地面工业广场总体布置设计;

⑻ 对外各种图纸和咨询设计;

⑼ 改变主扇风机叶片角度、调整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设计;

⑽ 矿井10kv、6kv等级的供电系统图;

⑾ 地测大型贯通设计图;

⑿ 矿井采区防治水方案设计;

⒀ 矿井防尘系统和综合防尘设计图;

⒁ 开拓巷道施工、采区施工设计图;

⑾ 其他应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图纸。

2.由机电副矿长签字批准的图纸:

⑴ 矿井10kv、6kv系统继电保护原理接线图,井下采区供电系统图;

⑵ 主绞车、扇风机、10kv/6kv的主变压器、主排水泵零件更改图;

⑶ 构成固定资产的自制设备设计制造图;

⑷ 因更改结构或零部件而改变固定资产设备的技术性能的零部件更改图;

⑸ 矿井“三专两闭锁”供电系统图;

⑹ 井下主要机电硐室、采区风桥设计图;

⑺ 主要运输巷交岔口碹岔设计图;

⑿ 机风巷施工设计图;

⒀ 井下石门、引风巷施工设计图;

⒁ 除开切眼外的中型贯通工程设计图。

3.由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的图纸:

负责公司内部土建工程新、改、扩建设计图纸的审批。

4.公司主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设计图:

⑴ 开切眼贯通工程的测绘及开切眼施工设计;

⑵ 采区硐室和为主体工程服务的临时施工小巷、车场、硐室施工设计;

⑶ 6kv以下的供电系统图以及保护原理图;

⑷ 不改变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性能的零部件更改图;

⑸ 不构成固定资产(不包括压力容器)的自制设备的制造设计图;

⑹ 不改变保护整定值的采区供电更改设计图;

⑺ 6kv以下供电系统图、供水系统更改图、轨道运输系统图等每年填绘一次。

5.各车间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批准的设计图纸:

⑴ 地面0.4kv等级的供电系统及保护原理图;

⑵ 不改变固定资产设备技术性能的零部件更改图;

⑶ 不构成固定资产(不含压力容器)的自制设备的制造设计图;

⑷ 供电系统图每年填绘一次;

⑸ 其他应签字审批的设计图纸。

第二条 技安措施审批权限

1.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措施:

⑴ 对矿井灾害采取的技术安全措施以及方案设计;

⑵ 矿井单台主扇风机(备用风机损坏)运行的技安措施;

⑶ ch4和co2浓度达到3%以上的盲巷排放的技安措施;

⑷ 矿井一翼回风或总回风ch4超限处理的技术安全

措施;

⑸ 其他重大技术安全问题的处理措施;

⑹ 改变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的技安措施;

⑺ 负责审批6万吨以下的煤炭储量报损;

⑻ 审批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⑼ 审批技术改造、改变生产工艺的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⑽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⑾ 其他应由总工程师审批的措施。

2.由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批准的技安措施:

⑴ 巷道贯通掘进的技安措施;

⑵ 主要井巷报废及回收的技安措施;

⑶ 停产检修3天以上的总体布置和技安措施;

⑷ 井筒修护和运输、回风巷服务期在2年以上的巷道修护技安措施;

⑸ 井下、地面机电运输设备的安装和中修的技安措施;

⑹ 运输、提升和信号调度的安全规定;

⑺ 压力容器中修的技安措施;

⑻ 审批主要机电设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技安措施;

⑼ 审批除机风巷贯通以外的测量设计;

⑽ 审批购买设备的选型;

⑾ 井下开启密闭和栅栏的技安措施;

⑿ 井下进风巷使用电焊、氧割作业的技安措施;

⒀ 审批报废雷销毁以及危险化学品处理的安全措施;

⒁ 批准除报总工程师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图纸、技术

安全规程和安全措施。

3.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措施:

⑴ 审批土建(含机电安装)工程的安全措施;

⑵ 审批土建维修的安全措施;

⑶ 其他应由技术科审批的措施。

4.公司主任工程师以及其他车间技术负责人签字、行政负责人批准的措施:

⑴ 采煤工作面开切眼、井下临时小巷、车场和硐室的施工技安措施;

⑵ 采区巷道服务期限在2年以下的修护技安措施;

⑶ 采煤工作面底板变软、顶板出水、过断层的技安措施;

⑷ 设备小修和日常保养的技安措施;

⑸ 中型设备的搬迁和安装的技安措施;

⑹ 井下非主要井巷报废工程回收的技安措施;

⑺ 3天以下停、开班技安措施;

⑻ 采面初次放顶、最后收尾、采区过断层、破碎带的技安措施;

⑼ 采面跨钻孔开采的技安措施;

⑽ 高空作业、大型物件吊运的技安措施;

⑾ 井下单项工程:硐室、风桥、碹岔、石门施工的技安措施;

⑿ 施工煤仓和通风眼的技安措施;

⒀ ch4和co2浓度在3%以下的盲巷排放的技安措施;

⒁ 地面380kv以上的输电线路架设的技安措施;

⒂ 其他应签字审批的措施。

第三条 相关规定

1.各类规程措施的报批必须按该规定签字齐全且有总工程师或技术科最后批复方才有效。

2.规程和措施的会审,审查意见必须明确“是否同意”,签字除编制者可以打印外,其余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字。

3.各类图纸、图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执行标题栏签字和相关专业会签栏签字。

制图、审核、描图和校对不得同一人签字。

4.各种批准的规程和措施必须有安监部门参与审查。

5.上报审批的图纸、措施和方案,必须要有行政负责人和行政分管负责人的签字。

6.图纸和措施,最终由技术负责人批复方才有效。

7.各种审查批准的各类图纸、规程、措施必须报技术部和安监部备案,且实行签收制。

8.各类图纸签字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图纸、规程、措施的最终批准者要严格把关。

设计者:按有关技术政策和规定进行设计,并结合实际出具设计依据和计算资料。

审核者:对设计的图纸作全面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签字。

如有问题应与设计者磋商,意见不能统一时,向技术负责人明确提出,由技术负责人协调。

技术负责人:认为设计在本单位有应用价值、在技术上合理、计算和作图无误,方能签字。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认为设计符合技术政策和安全规定,符合集团公司短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并且合理、安全、经济,方能签字。

描图后,必须经校对者认真校对后,才能晒制蓝图。

签字齐全、批准了的图纸才能施工。

若在施工中,由于种种原因需修改设计时,应由最终批准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更改,其他人员无权修改。

第四条 其他事项

1.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必须明确本单位有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同意。

2.未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的图纸不得送出矿外。

3.测风旬报和瓦斯日报必须送总

工程师和总经理签字后,交通风科备案。

4.总工程师外出,需及时批复的技安措施,经总工程师授权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批准执行。

5.重大设计方案及图纸必须提前2个月,一般设计及图纸提前1个月,规程及改变生产工艺的技安措施提前1个月,一般技安措施提前7天报集团公司审批,因生产安全工作需要矿井现场条件变化制定的技安措施应及时上报、及时审批。

6.经审批后的设计资料、规程、技安措施原件必须及时交公司技术部保存,由技术部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每年初清理归档,不必归档的资料妥善管理,防止技术资料遗失泄密。

7.其他未尽事宜由总工程师安排,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要求办理。

第15篇 汽车维修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片、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车间、办公室基建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和科研产品开发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技术部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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