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 总则
2.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3.2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压力容器管理
4.1.1 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
4.1.2 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b)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4.1.3 压力容器设计
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
4.1.4 压力容器订购
4.1.4.1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1.4.2 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1.5 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1.5.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1.5.2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
4.1.6 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1.6.1 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
4.1.6.2 复检内容
a)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 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1.6.3 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1.7 压力容器安装
4.1.7.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
4.1.7.2 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4.1.7.3 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4.1.7.4 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设备动力部审查后交资料室存档。
4.1.8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1.8.1 新压力容器使用前,设备动力部必须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设备动力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并填写“压力容器档案”,全部压力容器应建立“化工压力容器台账”。
4.1.9.2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1.9.3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公司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
4.1.9.4 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4.1.9.5 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 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
4.1.10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1.10.2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1.10.3 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
4.1.10.5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
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
c)设计图纸;
d)施工方案及工艺;
e)焊接工艺评定;
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
g)检验报告;
h)验收报告。
4.1.11 压力容器检验
4.1.11.1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编制并经主管副总确认实施。
4.1.11.2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公司设备动力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4.1.11.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 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4.1.11.5 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
4.1.12 安全附件检验
4.1.12.1 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4.1.12.1.1安全阀
a)安全阀参数应由生产技术岗位与设备动力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
d)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
e)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f)安装安全阀时,在装置设备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 方可安装。
4.1.12.1.2 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公司设备动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4.1.12.1.4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 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
4.2.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设备动力部。
4.2.2 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
第2篇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 总则
2.1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3.2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压力容器管理
4.1.1 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
4.1.2 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 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b)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4.1.3 压力容器设计
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
4.1.4 压力容器订购
4.1.4.1 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1.4.2 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1.5 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1.5.1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1.5.2 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
4.1.6 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1.6.1 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
4.1.6.2 复检内容
a)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 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1.6.3 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1.7 压力容器安装
4.1.7.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
4.1.7.2 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4.1.7.3 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4.1.7.4 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设备动力部审查后交资料室存档。
4.1.8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1.8.1 新压力容器使用前,设备动力部必须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设备动力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并填写“压力容器档案”,全部压力容器应建立“化工压力容器台账”。
4.1.9.2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1.9.3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公司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
4.1.9.4 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4.1.9.5 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 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
4.1.10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1.10.2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1.10.3 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
4.1.10.5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
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
c)设计图纸;
d)施工方案及工艺;
e)焊接工艺评定;
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
g)检验报告;
h)验收报告。
4.1.11 压力容器检验
4.1.11.1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编制并经主管副总确认实施。
4.1.11.2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公司设备动力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4.1.11.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 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4.1.11.5 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
4.1.12 安全附件检验
4.1.12.1 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4.1.12.1.1安全阀
a)安全阀参数应由生产技术岗位与设备动力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
d)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
e)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f)安装安全阀时,在装置设备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 方可安装。
4.1.12.1.2 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公司设备动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4.1.12.1.4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 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
4.2.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设备动力部。
4.2.2 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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