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13号文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07]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一般分为3档,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各院系可以按照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凡在校期间有违纪违规现象,并受到纪律处分,违规租房,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考试舞弊等不良记录者,取消申请资格。
第四条 贫困生的认定机构
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为组长,政治辅导员、学工办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7—9人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干部、学生,贫困生代表各占约1/3。认定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第五条 贫困生的认定标准
贫困生分三类,即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一般困难,指本人和家庭能够筹集到学费和大部分生活费,需要国家给予部分生活费资助者。
困难,指本人和家庭能够筹集到部分学费和生活费,需要国家给予部分学费和生活费资助者。
特殊困难,指本人和家庭基本上没有能力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以及严重病灾户子女、农村特困户子女、城镇低保户子女。
认定评议小组在民主评议时,要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以及严重病灾户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品学兼优者优先,民族学生优先,女生优先,住校生优先。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并写出初步评议结果。
3、院(系)审核,并分出档次,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与汇总,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对贫困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情况的显著变化。如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有权及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第2篇 杭州七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的精神,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按学期每人750元标准发放),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家庭子女。
6、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 本人申请
申请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七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家庭经济证明材料。
(二) 学校评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结果由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研究审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三) 学校公示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资助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市教育局。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下拨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银行储蓄卡由学校办理)将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发放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组织机构
杭七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组员:z、各年级组长、班主任及学生代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州杭第七中学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第3篇 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积极上进,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5、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无不良嗜好;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申请资格:
1、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
2、有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历者;
3、沉迷网络,经常到网吧通宵达旦者;
4、不勤奋学习,不思进取者;
5、不讲公德,影响学校社会声誉的;
6、铺张浪费,生活不俭朴者;
7、恶意拖欠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汉武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大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大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当年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并通报相关事宜。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通知事宜,结合前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组织评审。根据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综合测评,民主评议,经学院初审公示后提出获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下拨,下拨到学校财务后,大学生资助中心造表分两次将其发放到获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后,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监督、指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不得分摊、截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汉武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通过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主要包括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学校助学借款(含学费缓交)、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第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金由学校行政事业经费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计提,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款项的申请、管理和拨付事项,负责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计提、管理和发放。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助资金计提、发放、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相关评审规定。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等级为特殊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等相应表格,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各班级。经班主任为组长的评议小组评审推荐和各系初审,学生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审核后提出资助名单及资助等级、资助金额,提交主管校领导或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其中申请国家助学金须报学校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预算由中央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拨付,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2-3个档次)、名额由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人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按时提交申请表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学校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春秋两季发放,学校根据上级国家助学金款项拨付情况,每年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五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预算根据学校每学年事业经费计提额度和预算、勤工助学金的额度、国家助学金的预算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数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交学校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学校根据学校助学金金额按10个月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六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助学借款
第十七条 学校助学借款主要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且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的学生。对短期内(3-10个月)因家庭经济状况影响,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则可申请缓交部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借款最高额度为:本学年该缴纳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校助学借款申请条件: 除符合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
(二)无不良消费现象(如吸烟、酗酒等)。
(三)无新购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高档消费品。
第二十条 学生每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申请条件参照第十九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或未续借、或超过缓交期限的违约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一)按银行贷款年利率收取借款利息。
(二)暂缓注册或暂停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和考试。
(三)在公开场合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借款本息。
(五)按程序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学校助学借款或缓交部分学费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入学时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借款申请表》(见附表二)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交部分学费申请表》(见附表三),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批名单,由学生处助学中心和各系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另附)。
第二十二 条学校与借款学生的权利义务中,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和约定实施。
第八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校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因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为:根据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和生活困难的情况而定,原则上每学年每人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学校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于事发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四)。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补助金分期发放到受助学生的“校园卡”中。
第九章 学校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费减免对象主要是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的学生,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特殊困难,难以维持继续在校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七条 学费减免标准:分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学费的100%和50%两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只能获得一次学费减免,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年9月份向所在系提交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经规定程序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述所有申请事项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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