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规定办法格式
物业装修管理规定【1】
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着加强小区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对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一、装饰装修报批程序
1、 申报前应备齐以下资料
■ 房屋的产权证明,非业主需出具业主授权书;
■ 聘请的装饰装修施工队资质证明、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如属简单装饰装修,必须由业主出具装饰装修担保书后,可不提供资质证明等资料;
■ 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图、各立面图、水电施工图等资料。
2、 提供的资料送达管理处审查后,由业主或业主授权人填写《装饰装修工程申报表》。
3、 《装饰装修工程申请表》及施工资料交由管理处工程枝术人员审核通过后,由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装饰装修。
4、 经审批同意后,装饰装修施工负责人与管理处签定《装饰装修责任书》。
5、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及保证金:管理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2元向管理处缴纳;押金由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10元向管理处缴纳(装饰装修骏工并经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无任何工程遗留问题,保证金可全额退还);
6、 管理处开出《装饰装修开工单》、《装饰装修责任牌》,施工单位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后可进行施工。
二、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 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 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7、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三、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1、 业主或装饰装修施工队必须接受管理处对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2、 施工时间:中小工程30天,较大工程60天,如需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并按5元/天补交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每天施工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9:00,节假日不允许施工(办公楼除外)。
3、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施工队负责人应报告管理处和业主,由管理处和业主共同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4、 装修施工队如有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管理处有权作出相当的处理,业主应给予支持。
会议室管理规定【2】
1. 目的
为了加强会议室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保证各类会议顺利召开及相关工作开展有序使用,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会议室管理。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会议室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室内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3.2 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会议室的钥匙,会议室设施、卫生等管理。
4. 内容
4.1 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接待访客、商务研讨,招聘等工作,各部门安排的各种会议、工作需提前登记,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时间,避免发生时间冲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借他人使用,需通过申请经行政部同意方可。
4.2 各部门因公使用会议室,原则上须提前一天需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报备行政部,会议室使用遵循先全局性会议后各部门会议、先紧急性会议后一般性会议的原则。由行政部协调安排后,方可在公司前台处领取钥匙,并使用会议室。
4.3 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在会议室吸烟、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到其他同事正常办公。
4.4 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会议室配置的影音设备由行政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使用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备,若发现使用部
门操作不当及人为造成损坏的,须追究当事的相应责任。
4.5 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若确因需要借用,必须征得行政部同意后方可动用,事后归还原处。
4.6 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会议室内席签摆放及座次的安排,行政部协助提供会议用品(包括茶叶、水果、面巾纸等),不得在会议室内随意乱贴乱画。
4.7 会议室的照明、空调、音像设备的使用及会务工作由会议室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负责,行政部协助指导使用。若主办会议部门要求悬挂会标,专题会议后应将会标立即撤销;若有其他特殊性要求,需提前申报,经行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4.8 行政部按每周会议安排表提前准备好会议室,及时做好会议室内设施设备、会务方面的一切安排,安排清洁人员做好会议室整洁工作,保证桌椅排放整齐,地面干净整洁。并按会议需要备好茶杯,饮用水,会后及时打扫清理。
4.9 会议结束后,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室内桌面卫生清理和物品整理,并关好门窗、关闭空调、电器等设施设备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并及时将会议室钥匙退回公司前台文员处,并由行政部人员核查使用后物品状况。如因与会人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4.10 行政部要每天做好会议室场地及消防安全、设备检查工作,保障各类会议、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2篇 运行管理办法规定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运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运行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原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原电力工业部 《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制度》
原电力工业部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发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3职责
3.1运行副总工程师
3.1.1对运行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3.1.2负责审批主要系统设备的运行方式,现场运行规程及全厂性系统图和各种技术文件。
3.1.3负责审批各级运行人员技术培训计划,主持值长的独立值班考试工作,领导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工作,组织特殊性的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3.1.4每天查阅值长的运行日志,了解负荷曲线,燃料(煤、油)存量,检查运行方式和有关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异常情况处理和设备启停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巡检主要设备,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及主要设备缺陷。
3.1.5每月定期组织召开运行分析会议,听取各有关部门汇报,检查和布置有关安全、培训、运行指标分析等工作,并组织评比。
3.1.6负责审批重大特殊试验的计划和技术措施并主持试验工作。
3.2安监部门
3.2.1在生产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安全监察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2.2监督检查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运行反事故措施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3.2.3参加运行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确定责任人,督促制定与落实防范措施。
3.2.4负责工作票、操作票的统计评价工作。
3.3生产技术部门
3.3.1在生产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运行技术的管理工作。
3.3.2负责对现场运行日志,各种报表记录、参数及有关系统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制定并下达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负责运行规程修改和技术分析会议。
3.3.3负责审核全厂性电气、热力等主系统的图纸、各种运行报表及各种运行专题总结。
3.3.4负责组织修编并审核各专业的运行试验方案和措施。
3.3.5组织制定全厂性各种运行技术管理标准,督促现场严格执行。
3.3.6组织编制全厂性电气、热力及其他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和调整方案和措施,经厂部批准后执行。
3.3.7负责运行小指标竞赛工作,对各值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评价和考核工作。
3.3.8组织审核现场运行规程和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总结执行规程、制度的经验。
3.3.9在生产厂长(总工程师)、运行副总、调度主任的领导下,由汽机、锅炉、燃料、化学、灰水各运行专业组成运行管理系统。
3.3.10以值长为首的现场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在运行副总领导下,由各运行专工和各运行机组长、班长组成运行质量保证系统。
3.3.11在安监部门主任领导下,由安全专工、各车间和运行班组安全员组成运行质量监督考核系统。
3.3.12在生产厂长(总工程师)、运行副总、调度主任的领导下,对运行、备用、检修设备实行停、复役方面的管理工作。
3.3.13以生产厂长(总工程师)、运行副总、调度主任为首的现场运行生产管理系统。具体负责设备停、复役方面的审查、批准及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3.3.14值长是设备停、复役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应严格执行本标准,根据设备停、复役工作的实际及时与省调联系,落实设备能及时的投入或退出系统。为设备的安全经济生产负责。
3.3.15调度主任在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的领导下,负责设备停、复役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3.4教育培训部门
3.4.1在生产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运行技术培训的全面管理工作。
3.4.2负责组织运行技术比武工作。
3.4.3负责制定运行技术培训工作计划,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并督促现场严格执行。
3.3.5负责运行技术培训工作的统计、评价和考核工作。
3.5运行部门主任
3.5.1在生产厂长(总工程师)、副总领导下,负责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
3.5.2组织部门职工搞好安全经济运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5.3严格执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各种规程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3.5.4认真贯彻执行厂部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和实施部门全年、季度、月工作计划。
3.5.5搞好部门、班组基础管理工作,抓好班组建设,积极开展技术革新,节能降耗和运行小指标竞赛及合理化建议工作。
3.5.6积极做好技术培训、规程制度学习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运行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3.5.7督促检查运行人员贯彻执行规程制度情况及各岗位文明生产并进行考核。
3.5.8每天查阅主要岗位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定期参加交接班会议。
3.5.9负责重大设备系统的组织协调,参加机组启停和特殊试验工作。
3.6值长
3.6.1在生产厂长(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门(调度主任)领导下,负责运行调度和现场生产指挥工作。
3.6.2值长是当值机组安全生产、经济调度,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对调度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
3.6.3合理调度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方式,使其处于安全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
3.6.4根据调度命令完成有功和无功负荷的调整,使系统的供电质量(周波、电压等)符合规定标准。
3.6.5根据调度命令和设备情况,及时正确指挥机组启、停和设备的停送电操作,正确命令和认真监督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和主要系统的启停和切换工作。
3.6.6认真执行机组经济调度曲线,合理分配机组负荷,搞好经济调度,完成各项生产计划和技术指标竞赛任务。
3.6.7加强化学监督管理,保证汽、水、油、氢等品质在规定范围内,掌握化学除盐水及氢气的储存情况,合理平衡各专业用水,做好节水工作。
3.6.8掌握除灰、除渣情况,燃料(煤、油)的储存情况及煤种变化情况,监督燃料运行人员合理掺配煤种,改善锅炉燃烧条件。
3.6.9审批检修工作票及主要设备的操作票。
3.6.10参加厂、部门、班组反事故演习及有关事故调查分析会议。
3.7运行专工
3.7.1每天深入现场审查分析专业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全面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从技术管理上提出改进意见。
3.7.2加强技术管理基础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和修订现场规程制度及专业典型操作票,检查卡。
3.7.3负责本专业的技术培训工作,利用技术讲课、反事故演习、模拟操作、技术问答、现场考问等形式,不断提高本专业运行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3.7.4加强技术图纸资料的管理工作,绘制、核对和修订系统图及设备标志,并保证其正确性。
3.7.5参与讨论重要的运行操作、试验工作,审查操作顺序并到现场监督指导。
3.7.6参与主要设备的启、停,设备检修后的验收与评定工作,在设备验收和升、定级评价中必须坚持原则。
3.7.7负责建立健全本专业各种运行方面的技术档案、设备台帐等资料,达到于现场实际相符,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指导运行班组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3.7.8坚持“ 四不放过”原则,对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应组织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制定防范措施。
3.7.9运行专工应配合有关机构或部门,调整机组在最佳工况下运行,并负责监督运行人员执行。
3.8运行班长(单元长)
3.8.1在运行部门主任、值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班的安全经济运行工作。
3.8.2班长(单元长)是所辖设备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负责人,值班期间对值长下达的正确命令应坚决执行,负责本班组范围内设备的所有操作和事故处理。
3.8.3熟悉所辖的设备系统及现场运行规程制度,负责执行有关设备系统的操作,监护值班人员进行重要的操作。
3.8.4负责工作票、操作票的审批和检查,重大的设备检修和操作应亲自到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3.8.5积极完成厂、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贯彻执行上级的法令、法规,并进行落实、监督执行。
3.8.6搞好班组建设,做好全班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3.8.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带领全班搞好技术培训、文明生产工作。
d)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认真执行“两票三制”。
4.2运行岗位值班管理
4.2.1严肃值班纪律,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
4.2.2准确分析事故和异常,精心操作,认真监护。
4.2.3检修质量不合格不投运,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工作票制度执行不完善不送电。
4.2.4按规范化要求提高监盘质量,认真监视参数变化及正确判断设备的运行工况,及时调整、如实反映情况。
4.2.5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mis系统,准确、及时地输入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随意删除任何文件,维护好相关设备。
4.3运行分析管理
4.3.1运行分析工作是确保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值班人员应根据设备参数、运行记录、设备巡回检查等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对策。
4.3.2运行分析内容:
4.3.2.1系统及设备运行方式的变化对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影响;
4.3.2.2设备运行参数的变化;
4.3.2.3操作异常情况;
4.3.2.4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各种因素。
4.3.3运行分析的分类及要求
4.3.3.1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对设备运行参数的变化,设备缺陷及异常现象等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意见由班长(单元长)签字后上报。
4.3.3.2运行操作异常分析:运行中发生的各种误操作情况,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便于改进工作。
4.3.3.3设备事故及异常分析:因设备发生事故和严重的异常运行工况,应认真对事故处理和有关操作进行分析、评价,分清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便于提高运行水平。
4.3.3.4专题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必须进行某些专题分析,如大修后运行状况分析,设备改进后的效果分析,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等。
4.3.3.5专业分析:运行专工负责整理运行记录后,进行统计分析,分析运行方式、机组出力、安全、经济等各种因素。
4.3.3.6厂级运行分析:每月在运行副总主持下召开全厂运行分析会,分析、讨论、安排专题分析工作。
4.3.3.7部门运行分析:每月部门组织运行分析会一次,重点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找出工作中的差距。
4.3.3.8班组运行分析
1) 班长(单元长)每周向部门分管主任汇报、分析一周运行工作情况。
2) 在值班期间随时通过设备参数、气候变化情况对设备安全运行的影响进行分析,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3) 班长(单元长)每月应对本班组的运行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找出成绩,克服不足,不断提高运行工作水平。
4.4运行小指标竞赛管理
4.4.1运行小指标竞赛实行厂、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4.4.2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竞赛指标的制定、分解、下达,并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分析,总结上报。
4.4.3运行部门负责将指标落实到各值或班组,组织运行小指标竞赛活动。每月检查分析小指标竞赛完成情况,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运行方式,总结并推广优胜值的经验。月底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兑现。
4.4.4运行小指标竞赛考核办法,按经济责任制及小指标竞赛考核办法执行。
4.5运行培训管理
4.5.1运行人员培训应按照三级培训管理要求,教培部门负责业务文化,生产基础知识,脱产学习的培训工作。运行部门负责现场培训管理。
4.5.2运行人员培训工作按部颁《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岗位培训为主,结合现场和岗位实际,做到学用一致。刻苦钻研业务,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
4.5.3 培训的主要方法:
4.5.3.1开展技术竞赛和技术比武。
4.5.3.2组织反事故演习。
4.5.3.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4.5.3.4现场运行规程考试。
4.5.3.5技术问答
4.5.3.6现场考问
4.5.3.7默画系统图
4.5.3.8事故预想
4.5.3.9技术讲课
4.5.3.10运行分析
4.6运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规程、制度、图纸、资料及各种记录簿,并随现场设备、运行操作方式及上级规定的变动及时修编现场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
4.7运行设备分工管理
4.7.1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明确设备分工和职责范围,维护好设备,确保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4.7.2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4.8调度管理
4.8.1调度管理原则:安全与经济兼顾,当安全与经济发生矛盾时,经济服从于安全。
4.8.2调度管理目标
4.8.2.1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和调度规程。
4.8.2.2充分发挥设备能力,满足电网运行方式的需要。
4.8.2.3保证各运行参数符合规程要求。
4.8.2.4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保证在安全经济方式下运行。
4.8.3调度操作管理
4.8.3.1值长是机组设备系统调度操作的总负责人,各专业运行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值长领导;各级领导发布的命令涉及到值长的权限时,不得直接向运行值班人员下达操作命令,而必须经值长同意,由值长下令操作。
4.8.3.2省、地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值长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值长管辖设备的操作,运行人员必须按值长的命令进行;出现事故时可按各自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应迅速汇报值长、调度员。
4.8.3.3根据省、地调命令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长无权拆除,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值长下令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有得到值长的指令方可拆除。
4.8.3.4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命令时应全文复诵,核实无误后,应迅速正确地执行;执行完毕立即进行“操作汇报”。任何受令人和各级领导人均无权无故拖延或不执行调度命令。
4.9.3.5接到调度命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命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调度员(或值长)报告,由发令者决定指令执行或撤消;如发令人重复该指令时,原则上必须执行;但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调度员(或值长)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4.9.3.6无理由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调度指令,受令人应对此负责;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各级领导人,也应当对此负责
4.8.3.7值长和网控值班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集控室,如必须离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值长不在集控室,网控值班负责人可直接接受省、地调命令,对于有关机组负荷方面的命令可直接通知机组值班人员执行;对于处理电网事故时的倒闸操作、投停有关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的命令可直接下令操作,但应尽快汇报值长;对于汇报值长后不影响操作的命令,应汇报值长由值长下令操作。
4.8.3.8正常情况下,主要设备、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的投、停及切换操作,必须在得到值长的许可后方可执行,值长除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运行方式外,有权决定设备、系统的运行方式。
4.8.3.9值长发布操作指令时要严肃认真,并对指令的正确性及必要性负责;通常值长向专业运行班长发布指令,由班长传达给值班人员执行,必要时,值长可直接向值班人员发布指令,值班人员执行指令后,应将执行情况汇报专业班长及值长。
4.8.3.10有关调度之间的联系必须互报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并使用统一规定的调度术语;各专业值班人员与值长进行电话联系和汇报时,必须首先互通姓名。调度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监护制、复诵命令制和录音记录制。
4.8.4 有功出力管理
4.8.4.1值长要准确掌握设备各种运行方式的最大综合出力和最小安全出力。
4.8.4.2机组正常根据调度命令应确保按计划曲线运行,以保证电网周波在50赫兹运行。
4.8.4.3如设备发生异常或机组主、辅设备因消缺需降出力,以及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设备出力时,由设备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由负责设备运行的部门提出降出力限额,总工批准后由值长于前一天十时前向调度提出申请,机组按调度批准的工期和限额降出力运行。
4.8.4.4运行中的主、辅设备,突然发生故障且在调度要求的时间内不能恢复,由负责设备运行的部门提出降出力限额,设备分管部门提出故障修复时间,厂部批准后由值长向调度提出,机组按调度同意的限额降出力运行。
4.8.4.5正常运行时,未经总工批准,发电设备不允许超出力运行。按调度命令机组顶峰出力运行时,应按机组核定的顶峰出力值运行。
4.8.5无功出力管理
4.8.5.1正常运行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本单位的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保证电压在正常变动范围。
4.8.5.2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按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自行调整无功出力。无功高峰负荷期间,发电机无功要增到监视控制点电压达到目标电压值或按发电机p-q曲线带满无功负荷为止。无功低谷期间,发电机无功要减到监视控制点电压降到目标电压值,必要时发电机可以进相运行,以维持控制点电压。
4.8.5.3调度管辖的变压器电压分接头位置,未经调度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改变或调整。
4.9设备变更管理
4.9.1设备变更或改进要填写设备变更或改进申请单,经总工批准后执行,如属于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经调度批准。
4.9.2变更或改进的设备及系统应作投入试验,在试验前有关单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试验措施经总工批准后交值长及相关运行专业。
4.9.3试验过程中的操作及调整工作,由运行人员执行,值长指挥,试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试验。
4.9.4值长根据系统情况有权对各种试验改变时间或停止试验,但应通知试验人员,在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要变更试验项目或延长试验时间,须经值长同意。
4.9.5设备经试验正常后,方能正常投入运行,有关人员应将有关安全、经济运行和试验报告及时送交值长及相关运行专业。
4.10调度通讯管理
4.10.1电力系统调度通讯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重要工具,如有故障通信专业人员应及时排除,保证通讯系统的畅通。
4.10.2调度电话为调度业务专用电话,非值班人员不得使用;不得占用调度电话联系其它无关工作。
4.10.3行政电话为调度备用通讯工具,通讯值班人员应予以优先并迅速接通。
4.10.4调度通信设备维修、试验,分管部门主任或专工应在开工前一天填写设备检修申请单,经总工同意后交值长批复;并启用有效的临时通讯手段。
4.11设备停、复役管理
4.11.1设备停、复役的规定
4.11.1.1运行或备用中的设备、系统,除有明显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外,未经值长批准,不得由运行或备用转入备用或检修。
4.11.1.2凡属调度管辖的设备、保护、自动装置,其停用或由备用转入检修,以及影响机组综合出力的检修项目或试验,均应由设备主管部门主任填写设备检修申请单经生产厂长、总工或运行副总在领导意见栏内签字批准后,于开工前一天十时前送交值长(遇公休日提前),由值长向上级调度员提出申请,节日检修在节前三天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值长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设备的检修开工,必须得到上级调度员的同意。
4.11.1.3不影响机组出力的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的检修及试验,由申请部门的主任或副主任填写设备检修申请单经运行副总或值长组组长在领导意见栏签字批准后交值长执行。对在运行白班内进行的检修、试验工作当值能确保完工的,也可由申请部门参加生产调度会的领导在会上通报后在向当值值长提出口头申请,值长汇报有关领导后批复口头申请。
4.11.1.4设备故障抢修或夜间、节假日临时检修以及本制度未规定的设备由值长随时批准执行。但因特殊情况值长认为需要办理设备检修申请单的,也应当办理。
4.12设备划分
4.12.1省调管辖设备:锅炉、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发电机失磁保护等《电网调度规程》规定的相关设备。
4.12.2省调许可设备:220kv或500kv母线等《电网调度规程》规定的相关设备。
4.12.3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线路、主变的开关、刀闸及线路重合闸等《电网调度规程》规定的相关设备。
4.12.4地调管辖设备:线路、保护等《电网调度规程》规定的相关设备。
4.12.5值长管辖设备:应根据本单位现场实际及有关规定,对锅炉、汽机、电气、燃料、化学、灰水各专业,属于值长管辖的设备予以明确划分。
4.13 设备停、复役程序规定
4.13.1检修部门根据设备缺陷研究处理方案,内容包括:申请部门、负责人、检修项目及停役设备系统、申请时间以及需要降负荷时的影响出力。经有关领导签署意见交值长批准设备停、复役时间后,值长将检修收执的设备检修申请回单裁下交给申请人。
4.13.2申请人根据批复的时间安排检修工作并签发工作票,运行班长(单元长)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后检修人员才能开工消缺。
4.13.3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票负责人会同运行人员验收、试验设备和系统,确认可以运行或备用后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运行班长(单元长)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值长。
4.13.4工作票终结后,工作票负责人办理设备检修申请单终结手续,停、复役工作结束。
4.13.5在值长处办理终结手续时,申请设备或系统必须达到备用条件或已经投入运行;并且不得超过批准时间。
4.13.6对可能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设备和系统的停役及试验,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检修、运行等部门制定相应措施,由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批准后执行。
5检查与考核
5.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办法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3篇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办法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1】
1)小区内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管理费之不足。
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2)摩托车、自行车
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2】
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等随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规定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6、本小区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由值班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并服从本小区管理人员指挥。
7、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
9、进入本小区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在本小区停留。
10、不准在本小区任何场地试车、修车、练车。
11、不准碾压绿化带,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小区内一切设施。
12、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14、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登记签字放可放行。
15、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16、本小区车位首先满足在本小区长期居住的业主停放车辆,非本小区业主的车辆,不管与其小区业主任何关系不予提供车位。
17、本小区车位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放的情况下,有多余车辆可以安排临时车辆停放,停放费按本物业规定收取。
物业自行车管理规定【3】
为了规范车棚的管理,现将自行车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车棚管理人员(或承包方)须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发现或存在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2、自行车棚内存放有摩托车等车辆,严禁在车棚内打闹嬉戏,并注意用电、用火安全。
3、自行车棚内须按照要求配备灭火器并放置在门口或其他方便显眼处。
4、自行车棚内应按照要求统一规划布局,充电区域插板、线路布局合理、整齐,防止短路、漏电。
5、定期对车棚内安全进行巡查,若发现摩托车漏油等,及时保持车棚通风并及时告知车主。
6、自行车棚在安全管理上由承包方负责,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发生丢失、偷盗及发生其他突发事件,责任也均由承包方承担。
7、自行车棚的日常管理上,须对临停车辆进行详细登记,对包月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尤其是车主联系方式登记全面,并向物业留存归档一份,以备接受物业的检查、监督。
8、车棚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或不收。若由他方承包,收费标准须经物业同意并报物业归档备案。
9、自行车棚内应保持干净、整齐、通风条件良好。
10、自行车棚仅为存放车辆之用,不得他用。
第4篇 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
1、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2、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
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6、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磁盘,确需要使用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或丢失。
7、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软件应由专人保管。
8、利用干档信息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
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
7、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
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对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2、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复制方可归档。
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县及相当于县经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5、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
6、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7、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8、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
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
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七、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
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
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八、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
1、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应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3、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6、发现递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的转递;
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7、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9、定期向档案管(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5篇 民航锂电池管理规定办法
民航锂电池管理规定
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
一.关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规定的公告
为了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先后下发《关于加强旅客行李中锂电池安全航空运输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安全运输管理工作,对于旅客行李中携带锂电池的,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规定执行:
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锂电池移动电源、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
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
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
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 -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飞行过程中装有启动开关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应当确保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不得使用移动电源为消费电子设备充电或作为外部电源使用;不得开启移动电源的其他功能。
旅客和机组成员携带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为医疗用途携带的、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的,必须依照《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运输和包装要求携带并经航空公司批准。
附:锂电池安全运输提示
一、可携带的锂电池
可以作手提行李携带含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锂电池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照相机、手表等个人自用便携电子设备及备用电池登机。
一般来讲,手机的锂电池额定能量多在3~10wh;单反照相机锂电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携式摄像机的锂电池能量多在20-40wh;笔记本电脑的锂电池能量为30-100wh多不等。
因此,手机、常用便携式摄像机、单反照相机以及绝大多数手提电脑等电子设备中的锂电池通常不会超过100wh的限制。
二、限制携带的锂电池
经航空公司批准,可以携带含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锂电池的电子设备登机。
每位旅客携带此类备用电池不能超过两个,且不能托运。
可能含有超过100wh锂电池的设备如新闻媒体器材、影视摄制组器材、演出道具、医疗器材、电动玩具、电动工具、工具箱等。
三、禁止携带的锂电池
禁止携带或托运超过160wh的大型锂电池或电子设备。
四、备用锂电池的保护措施
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
五、锂电池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锂电池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锂电池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 如果已知电池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瓦特小时的数值:wh= v *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电池上。
2. 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锂电池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其额定瓦特小时数为:760 mah / 1000 = 0.76ah;3.7v*0.76ah=2.9wh
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
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
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二.禁止携带危险品乘机
携带具有隐含危险性的相关物品,请向航空公司或机场客服人员咨询。
酒类、液态日用品和自用含锂电池便携设备及其备用锂电池等物品应按民航相关规定携带。
携带具有隐含危险性的相关物品,请向航空公司或机场客服人员咨询。
酒类、液态日用品和自用含锂电池便携设备及其备用锂电池等物品应按民航相关规定携带。
携带具有隐含危险性的相关物品, 请向航空公司或机场客服人员咨询。
关于明确旅客携带小型锂电池动力车运输规定的通知:
鉴于电动平衡车采用的锂电池有火灾隐患,为确保飞行安全,禁止旅客携带或托运以锂电池为动力的电动平衡车乘机。
电动平衡车是指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的移动辅助工具,包括但不仅限于:独轮车、电动滑板、风火轮、智能代步车、体感车、思维车、摄位车等。
第6篇 半成品仓库管理规定办法
半成品仓库管理规定【1】
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一、目的
1.1.为使公司的仓库运作更加规范,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办公用品库、原材料库、半成品库、成品库的管理。
第二章 货品入库验收
一、货品的验收
1.1.采购员完成采购任务,货到厂时应及时通知检验人员到仓库办理进料检验手续。
1.2.仓库保管员判明实属本库保管货品后,按公司货品检验规定提请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1.3.检验员检验程序应严格按货品特点执行规定的检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
1.3.1.产品数量;
1.3.2.产品规格、重量;
1.3.3.产品颜色;
1.3.4.产品内在品质。
1.4.产品经检验后,检验人员认真填写“来料检验单”,注明来料检验的情况和结果,作为仓库管理人员是否入库的依据。
二、外购货品的入库
2.1.仓库管理人员凭品质检验合格办理入库手续,凡经检验不合格,应通知供应商办理退货。品质凡经检验合格的,则依下列方式办理入库手续:
2.1.1.将供应商送货单和请购单进行核对,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a、货品品种、规格不一致的,则应办理退货;
b、货品数量不足的,则应通知供应商补足;
c、货品数量超过的,则应办理退货。
2.1.2.核对供货单位发票(符合国家税务规定);
2.1.3.核对销货单;
2.1.4.进口货品还应附码头提单、装箱单。
2.2.货品经上述程序可以正常入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填写“入库单”,并在入库单上签名,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仓库记账、一联交财务、一份检验员留存。
2.3.货品验收后一段时间内若发现问题,保管员应立即通知采购员与供货单位交涉,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
2.4.外购货品应按货品属性,分别归入原料库、半成品库和辅料仓库。
三、自制成品或半成品入库
3.1.公司自制的成品或半成品由仓库管理人员填写《入库单》,并按本制度第一部分有关品质检验的规定处理。
3.2.公司自制的成品或半成品经上述程序可以正常入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办理入库手续。
四、入库流程
1.1.入库验收的具体流程如附表。
第三章 货品保管与保养
一、货品的保管与保养
1.1.根据不同类别、形状、特点、用途分库分区;保管要做到“三清”,“二齐”,“四定位”摆放。
1.1.1.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清;
二齐:摆放整齐、库容整齐;
四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1.1.2.保管货品应做到“十不”,即不锈、不潮、不冻、不霉、不腐、不变质、不挥发、不漏、不爆、不混、按货品保管技术要求,适当进行加垫、通风、清洗、干燥、定期涂油或重新包装,存放不当应及时改进。
第四章 货品出库
一、原、辅料出库管理
1.1.生产部门依生产需要进行领料时,保管员发料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库单”及计划限额进行发料。领料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根、一份仓库记账、一份交财务、一份领料部门。【附件二:出库单】
1.2.仓管员发料时一律实行先进先出,先进库的先发。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库。
1.3.1.凭单印签不符不全,批准手续不符;
1.3.2.凭单字据不清或被涂改;
1.3.3.未验收入库货品;
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保质负责,严禁发出不合格货品。
二、成品出库管理
2.1.产品成品出库时,必须按业务部门签发、财务部门确认的“销货单”,方可办理成品出库手续。仓库管理人员填写“出库单”,由收货人签名。出库单一式四份,一份存根、一份仓库记账、一份交财务、一份交业务。
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发货。
1.2.1.凭单印签不符不全,批准手续不符;
1.2.2.凭单字据不清或被涂改;
1.2.3.未验收入库货品。
三、出库流程
四、退库管理
4.1.原辅料件因未使用完而需退库的,仓库应填写“退库单”,财务上作为领料的减项处理。
4.2.客户因各种原因成品需退库的,仓库应填写“退库单”,财务上作为出库的减项处理。
4.3.成品已出库但因质量原因需返修的,由业务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产品维修单,产品修好后由业务部门负责配送,仓库不做处理。
五、物品调拨管理
5.1.公司物品如需从一个仓库调拨到另一个仓库,仓管员需填写“调拨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进行实物的调拨。
第五章 盘点及帐务处理
一、盘点和盘盈、盘亏、报废处理
1.1.保管员应坚持实地盘点法,每季进行一次抽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盘点应做到:
1.1.1.盘点时发现盘盈或盘亏应重复一次,重新核实,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做好记录。
1.1.2.检查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器材等,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1.1.3.清仓盘点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保管员查明真实原因,及时报告领导。
1.2.盘盈、盘亏的处理
1.2.1盘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物品,由保管员查明原因并报领导批准后,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二、帐务处理
2.1.保管员应建立账册,并按规定“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2.2.仓库存货要确保帐、卡、物三相符,货品收支与结存要保持平衡。
2.3.每月3号前填报收、发、存月报表,报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副总经理。
第六章 附则
一、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于**年**月**日起实施。
成品仓库管理规定【2】
1.目的:
通过建立、建全库房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库房各个环节卫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物流部下辖所有仓库。
3.职责:
3.1库房库管员工作职责
3.1.1负责仓库、物料外包装以及库区相关办公用具的清洁工作的检查、复核。
3.2库房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3.2.1负责仓库、物料外包装以及库区相关办公用具的清洁工作。
4.具体程序
4.1程序
4.1.1仓库清洁员主要负责仓库、物料外包装以及库区相关办公用具的清洁工作,仓库管理员负责检查、复核,保证仓库卫生环镜。
4.1.2仓库周边的环镜应保持干净、无积水、无杂物、无污染源。
4.1.3仓库清洁员应每天对仓库内地面和墙角进行清洁并保持洁净,对门窗、物品器具、设备设施表面及墙面进行清洁,做好库区内的清洁工作。保
证仓库无积灰、无杂物,保持仓库货架、货柜的清洁卫生。办公室保持整洁卫生,无积灰、无杂物,与办公无关的用品不得存放在桌面上
4.1.4仓库存放物料的外包装应保持洁净状态,每次验收物料完毕,以及当天物料发放工作结束之后,仓库清洁员应及时进行物料外包装和库区的清洁工作。
4.1.5仓库清洁员在清洁工作过程中需注意物料外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生严重破损,应当立即告知仓库管理员。
4.1.6仓库清洁员在清洁工作中应戴好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蛮力,以防止包装破损,注意个人安全。
4.1.7运输工具、清洁工具等应在每次使用完毕后,清洁干净,使之处于随时备用状态,清洁工具需按规定进行定置。
4.1.8仓库清洁员每次使用完清洗池之后,应及时打理该处卫生。
4.1.9仓库内部人员以及外来人员不得随意携带与办公无关的物品进入仓库,应注意个人卫生,防止产生污染。仓库内除必要的办公用具之外,不
得出现私人或其它物品。仓库内不得吸烟,不得吃食品。
4.1.10仓库内有相应的防虫、防鼠设备,并严禁在库内投入杀鼠,杀虫的有毒药饵。
4.1.11库区内物料按类别分区存放,摆放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废弃物。
第7篇 员工宿舍卫生管理规定办法
为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保障全体员工的正常工作和休息,建立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员工宿舍卫生管理规定》,请阅读!
公司宿舍卫生管理制度【1】
以下是一则员工宿舍卫生管理制度,希望各位行政管理人员引用参考,由此制度制定一份合理、完善的卫生管理准则。
(1)宿舍卫生做到即地面、墙壁、衣柜、门窗、玻璃、床、卫生间、洗面盆等每天擦洗干净。
即无灰尘、无痰迹、无水迹、无纸屑、无果壳、无异味。
(2)床上用品做到:即每天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
(3)衣柜做到内外有序,即柜内衣物放置有序,叠放整齐;常穿衣服放上面,柜外用品摆放有序。
(4)保持墙壁清洁,做到,严禁。
即做到无蜘蛛网,无污迹,无手、脚印。
严禁乱钉钉子,乱挂杂物,乱贴字画,乱扯绳子。
(5)使用和保管好电器,按要求开关空调,严禁昼夜长明灯。
用电器出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报修,并说明责任。
做到人离寝室灯就关掉。
(6)毛巾架、鞋架要摆放整齐、保持清洁。
架上毛巾、面盆、牙杯、肥皂、鞋子等物要严格按统一要求排放整齐。
(7)注意室内通风。
每天根据天气情况启闭窗。
正常天气时,开窗通风。
(8)室内清理的垃圾必须袋装,每天及时送到垃圾桶里。
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走廊公共区内堆放。
(9)保持宿舍、走廊、楼梯和扶手的清洁。
不能乱丢杂物,乱吐泡泡糖,乱画墙壁。
(10)保持卫生间、浴室和洗手间的卫生。
便后要放水冲洗。
洗发精等包装袋要放在垃圾箱内。
下水道口如有堵塞现象要及时清除。
员工宿舍卫生管理制度【2】
为了加强员工宿舍管理,保障全体员工的正常工作和休息,建立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宿舍管理制度。
一、1、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酒店全体员工的共同利益。
2、宿舍实行定置管理,员工服从酒店统一安排,实行统一编号,对号安排床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换住房和床位,不得擅自拆离床位,违者每次扣5元。
二、全体员工进入宿舍区应做到:
1、不影响他人休息,上下楼梯脚步轻。
2、不准大声喧哗、吵闹。
三、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层将不定期抽查,凡有不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寝室均做扣10元处理):
1、保持宿舍的内务卫生干净, 各宿舍内应该做到窗明镜亮,被褥叠放整齐,桌椅摆放整齐,各种用具摆放整齐;
2、保持各宿舍墙面原有面貌,严禁乱贴乱划乱钉;
3、地面无纸屑、果皮、瓜壳等杂物,保持地面光亮。
4、垃圾、纸屑扔到指定的垃圾筐内。
5、换洗衣服不得堆积室内,其余衣、鞋必须摆放整齐。
衣服、被褥在规定位置晾晒。
四、不准往走廊和窗户外倒水或扔东西,发现一次扣5元。
五、保持公共卫生间和各公共区域的清洁,不准乱扔卫生纸、塑料袋、旧牙膏等杂物,以免堵塞下水管。
违者每次扣15元,并支付疏通下水管的费用。
六、未经允许不得在外住宿;
酒店将按员工的休、请假情况不定期检查员工的归寝情况。
七、所有员工必须在23:00之前归寝(正常上晚班除外),未经休、请假回家,又未及时归寝者,发现一次扣10元处理,重犯者作待岗直至开除处理。
特殊情况需及时向寝室长或管理层请假,未经批准而未及时归寝者每次扣5元。
八、宿舍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违者每次扣1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开除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
九、会客管理制度:
1、酒店男女宿舍不得互访,违者每次扣5元。
2、未经允许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父母、兄妹等直系亲属来探望,确需留宿者应提前向经理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留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天。
十、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水用电。
1、严禁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及使用电炉,未经批准不得使用300w以上的电器设施,违者每次扣10元,并没收设备。
2、故意损坏公共门锁、桌椅等设施照价赔偿并扣10元处理,性质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作除名处理。
3、寝室应做到人走灯熄、熄灯就寝,随手关灯。
4、随手关好水笼头和电器开关。
5、23:30时后员工娱乐室停止一切活动,违者每次10元处理。
十一、严禁乱拿乱翻同事的物品,不准私拿他人物品,更不得乱翻他人箱包,偷看他人书信、日记,违者每次扣3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自己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总经理配合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室内不得使用和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十五、积极主动全员搞好宿舍防火工作,宿舍内禁使用明火,发现火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迅速报告处理,以免引起火灾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十六、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1、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2、讲文明风格、不准骂人、吵架,违者进行严肃处理。
3、宿舍严禁打架、斗殴及酗酒,违者每次扣30元直至辞退,造成伤害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者自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七、宿舍钥匙由酒店办公室统筹管理、分配、复制,其他人员非经同意不得复制,违者每次扣10元。
十八、本制度解释权属御粥坊,修订权属总经理办公会。
(宿舍每间寝室设寝室长一名,其职责如下:
1、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清洁,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门户等;
2、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的关闭;
3、检查本寝室员工的归寝情况。
4、员工身体不适应负责照顾,病情重大者应通知主管及亲友并送医院。
)
十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行
我已仔细阅读并理解御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并同意且认真遵守。
第8篇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办法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1】
一、治安管理规定
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
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
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
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智能监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
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以上各项规定望各位住户极积支持配合,以便小区的管理。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 公司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2】
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
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
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
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
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
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
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
(1) 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
(2) 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
(3) 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
(4) 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2、对房屋维修的管理
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
如确需改、拆、增、迁共用设施,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人员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为保护屋顶防水层,严禁业主私自攀爬楼顶,如因此造成屋顶防水层渗漏,责任人必须承担防水层修复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单位或其他业主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太阳能安装
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设施,必须先到管理处的经营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安装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安装许可证》。
业主凭《安装许可证》和押金收据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确保按安全要求,保证楼顶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坏后方可进行安装。
业主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太阳能装置,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阻止其行为,除限期拆除太阳能装置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
对业主在使用的太阳能设施,管理处经营部随时进行检查,如因该设施自身原因,造成楼顶防水层渗漏和公用设施的损坏,由业主承担补漏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1、水费: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业主在10日内到物业公司缴纳;
2、电费:业主持购电卡到物业公司购买;未安装磁卡电表的业主或单位,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同时收取电费;
3、暖气费:业主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局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费: 业主应当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如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责任由业主负责。
凡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暖气费、物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并由业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 用水、用电管理
1、用水管理
(1)、业主要爱护水表和公共管线设施,防止跑、漏水现象发生。
如发现管道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2)、公共给水、排水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业主不得随意拆挖、安装、更改管线;
(3)、严禁业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无偿使用水资源,一经发现确认,物业公司除收缴水费外,还应按照当期应缴水费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2、用电管理
1)、当电路出现故障时,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公共配电设施。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2)、严禁私自拉线用电,严禁偷、漏电现象发生,如有违章用电者,一发现,由物业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负责。
对于经查实偷电者,该业主需按照其上年度已缴电费的月平均数额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如情节严重,管理处和物业公司均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3)、楼道照明灯泡损坏由业主自行更换,如需物业服务人员更换,业主需承担材料费,灯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灯泡和人为造成灯口损坏及电路故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支付人工、材料费。
五、供暖的管理
1、业主不得私自改装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关闭公用进水、回水阀门
2、业主安装其他原供暖设施以外的取暖、热水设施(如“小保姆”),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交费后方可使用。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该业主按照应缴取暖费的两倍缴纳取暖费用
3、业主如发现供暖故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维修。
未经批准,私自维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
(1)、业主应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放入设置的垃圾箱内,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2)、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
(3)、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杂物;
(4)、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房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5)、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畜禽,不准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宠物;
2、公共环境管理
(1)、禁止在22:00 — 7:00,12:00—14:00时段在公共区域弹奏乐器、使用音响器材;
(2)、禁止在职工活动中心等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带宠物入内
(3)禁止占用公共空间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清除;
七、绿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在绿化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宠物;
2、禁止攀折、损坏花木、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禁止在绿地上停放、行驶各类私人车辆;
4、禁止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和挖设地窖。
八、治安综合管理
1、车辆管理
对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对车辆在小区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护责任。
(1)、禁止机动车在小区内鸣笛,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2)、禁止在暖气沟、绿化区域、人行道停放车辆;
(3)、禁止在小区内试刹车、加油和维修机动车;
(4)、车辆应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
(5)、车主如损坏道路和公共设施等,需按价赔偿;
(6)、自行车或其他人力车辆均应停放在特定区域并自行设置防盗措施;
(7)、各种车辆(包括机动、人力)因第三人盗窃丢失、损坏、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消防管理
(1)、禁止私自移动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将其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车辆阻碍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险杂物;
(3)、禁止在生活区内,特别是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5)、禁止在本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则是:对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
(1)、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小区;
(2)、自觉维护内部治安,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3)、禁止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4)、禁止在小区大门前或小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
(5)、禁止乱贴、乱画、随意设置广告、堆放杂物和危险器具;
九、对宠物的管理
1、饲养犬类等宠物必须到高碑店市有关部门办理《免疫合格证》,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并到物业公司、基地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并签订《居民文明养犬承诺书》;
2、严禁饲养大型宠物、攻击性宠物,一经发现按治安案件处理;
3、严禁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放养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办公楼、社区医院、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
严禁在绿化区域遛宠物,以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
4、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
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
5、凡豢养宠物者自觉交纳保障金,如物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给宠物主人送发扣除保障金通知单,保障金扣完后,饲养者应自觉补交。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楼顶,不得在楼顶嬉戏玩耍及进行与安装、维修等无关的活动;
2、禁止擅自撬锁上楼顶,一经发现,管理处及物业公司责令其赔偿损失;
3、凡安装、维修电话、太阳能、有线电视等,须到物业公司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手续。
安装、维修完毕后,事主须检查“楼顶检查口”,确认关门上锁后,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退还钥匙。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
1、请业主填写《业主基本情况联系表》,以便在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能与您及时取得联系。
2、为尽量避免因入户通知而产生的打扰,敬请业主随时留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小区管理的通知和相关信息。
3、本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予以张贴公示,自张贴公示之日起满十日后生效。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 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一15人。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会设立主任一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办事处1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六)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三条 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 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
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以住宅房屋为主,并具有相应配套基础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按照《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小区主管部门)。
小区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管理标准,对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电、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小区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住户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住宅小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小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及居委会推选的代表组成。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代表数额及产生和罢免方法,由小区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等情况确定。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第七条 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管委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议,管委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日内召集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
第八条 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向政府社团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法人登记。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等情况而定,一般为5一15人。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也可聘请居民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和服务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但住户代表不得少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管委会设立主任一名(由房屋产权人代表担任),副主任1一2名(街道办事处1名)。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管委会在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的监督下,代表住户的合法权益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小区管理目标;
(三)以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接受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六)审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审议和决定住宅小区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前款其中第(二)、(六)项须经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管委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可根据需要与市政府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签订有关委托维修养护合同。
上述合同须报小区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三条 住户应爱护和正确使用住宅小区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住宅小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和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二)超过设计负荷使用房屋或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占用公共场地,损坏公用设备和设施;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七)乱抛垃圾、堆放杂物;
(八)有碍市容观瞻的乱建、乱搭、乱挂、乱贴等;
(九)饲养禽畜;
(十)聚众喧闹;
(十一)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就物业使用及维护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接受房屋产权人的委托,有偿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管理;
(二)接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的委托,有偿进行上述设施的管理维护;
(三)环境(含楼寓内走廊)卫生保洁,园林绿化;
(四)车辆行驶和停放;
(五)维护公共秩序;
(六)保管物业管理档案;
(七)小区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及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及时修缮。
经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责任人在期限内未进行修缮的,经管委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修缮,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宅小区物业的验收与接管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应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小区主管部门应向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规划建议,并依法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住。
第十八条 管委会未组建前,在小区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承担。
管委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的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在同等条件下,管委会应优先选聘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办理出售、出租或分配房屋手续时,应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中对购、租房者有承诺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约定。
第五章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和专用房屋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房屋成本造价的0.5%标准向市人民政府交纳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该项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专帐,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用于购买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和重大工程维修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和住宅小区经营单位应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0.5%的比例,以成本价一次性提供住宅小区经营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小区主管部门划拨给管委会,并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使用,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移交住宅小区时,应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无偿向管委会提供管理用户,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一)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平方米;
(二)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15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房屋租金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代管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及管委会同意的标准,向住户收取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司可为住宅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特约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其维护费用从委托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收取和使用,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房屋需大、中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修缮计划及工程预算,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不足时,超出的费用由各产权人按其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管理费用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小区各项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住户公布一次,接受住户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
前款违章情节严重的,由小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对借故拒交各项应交费用的住户,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缴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追缴。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委会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物业维修养护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将管理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乱搭、乱建,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用途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对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小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取消物业管理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规划土地、公用事业、城建、卫生、公安、邮政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在管委会未成立前不按规定管理住宅小区或未按规定向管委会移交住宅小区,未提供专业用房和拒交小区管理启动基金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逾期仍不履行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办公、商住、别墅等楼寓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临时管理办法-过渡时期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过渡时期暂行规定(草稿)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现向项目经理制度的顺利过渡,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经理配置要求如下:
一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8名;
二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3名;
三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1名;
四级资质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具有项目经理资质人员不少于4名。
第三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条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申报集成项目经理正式资质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为支持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的第五条到第八条先行申报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临时资质。
第五条各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条件,组织各级别项目经理临时资质申请者填写《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单位汇总后上报到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对项目经理临时资质审批。评审结束后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临时资质的初审。初审结束后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依据评审结果颁发各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临时资质证书。
第九条各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一年。
在临时资质有效期期间,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的各级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应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换发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正式资质。
第十条20**年年底之前对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暂不做项目经理人数及级别的要求。申报单位获得系统集成资质后,按本规定第二条要求办理项目经理临时资质。
第十一条20**年年内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同时申报项目经理临时资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10篇 公文制发管理办法规定
为促进**公文制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制发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党政办公室是公文制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公文发文处理工作。由专人具体负责。
二、 文种包括:社区党发、社区发、社区党办发、社区办发、会议纪要、函件以及白头、黑头、网上通知等。
三、公文制发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效用,提高效率的原则。年社区党发、社区发文件原则上不超过90个;办公室发文原则上不超过40个。公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简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类简报反映的情况力求及时、准确、简明、生动,篇幅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四、 公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打字、校对、缮印、用印、分发、归档、立卷、销毁等程序。
五、 拟稿人员拟出初稿后要对文稿进行初步检查。主要检查结构、层次是否合理,语句是否通顺,数字、词句是否准确、规范。由本人签字后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送办公室核稿,办理发文手续。
六、 办公室收到送审文稿后,按要求登记收文时间、拟稿处室、送稿人员、文稿标题。
七、 办公室对送审文稿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的规定;是否需要行文;是否需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稿技术性问题,由核稿人员直接修改,非技术性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发回拟稿部门,由拟稿部门负责修改。
八、 送审文稿一律为微机打字稿。
九、 办公室根据文稿字数和紧急程度限时核稿。**字以内文稿在1天内核完;**字以上的3天内核完;内容复杂、需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适当延长核稿时间,同时有两件以上文稿,急件先办;对社区领导有明确意见,需尽快下发的文稿或转出会签的文稿及其他需紧急处理的文稿,优先审核,防止压误。
十、 文稿审核后,核稿人员要根据领导分工送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签署呈签意见,送主要领导签发。
十二、文稿经主要领导签发后,不得再行修改,打字和校对后,编号、登记、印发。
十三、文件印完后办公室文书负责按印数加盖印章,按规定份数连同原稿存档。
第11篇 维修服务部钥匙管理规定办法
维修服务部钥匙管理规定
为加强**设备房钥匙管理,维护公司财产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在办理各种钥匙移交手续时,必须有明确的《钥匙移交清单》,移交方和接收方必须有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正式移交。
2、所有强弱电房、水泵房由当班水电维修技工各保管1条,水电主管保管1条,剩余的钥匙由维修服务部经理保管。若擅自配钥匙者,所有责任由其承担。
3、所有电梯房当班电梯维修技工各保管1条,水电主管保管1条,剩余的钥匙由维修服务部经理保管。若擅自配钥匙者,所有责任由其承担。
4、钥匙保管处(专人)必须建立《钥匙总台帐》,钥匙的种类和数量必须与台帐相符。
5、钥匙实行专人保管,必须做好分类、编号、有序指定存放,不得乱挂乱丢或混杂存放,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将钥匙借出。
6、本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家居广场、监理部、系统工程部、环境工程部等)借钥匙时,必须有正当而充分理由或凭“工作任务单”或“维修单”并出示工作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7、电视站、供电局、保安公司和电信局工作人员到本小区施工作业,在借钥匙时需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及相关单元的开户或维修通知单,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8、钥匙被借出后,当事人将钥匙弄丢,更换锁的成本费、人工费及相关单元内发生其它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9、涉及钥匙管理问题所致的各种损失,若查找不出责任人时,由相关部门经理、主管及钥匙管理专人承担责任,所有损失由部门经理负担20%、主管负担30%和钥匙管理专人负担50%。
10、凡属接管后的钥匙,每月必须按《钥匙总台帐》进行检查清点;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按《钥匙违规收发及遗失处理流程图》处理。
第12篇 小区公共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办法
一.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1.公共用水以满足需求和节约用水为原则。
2.公共用水包括办公用水、卫生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和其他工程维修用水。
3.公共用水设备的维修由工程部门按日常维修和计划养护进行。公共用水的监管由工程部、安管部及物业部巡查人员负责。
4.各公共用水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强调节水意识,制定用水节水方案,掌握节水方法。对浪费水源之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处以十倍水费的处罚。
5.凡非公共用水使用人偷用公共用水的,处以五十倍水费的罚款。
6.公共用水点全部装设水表,由工程部每月底抄表统计一次,汇报公司领导。
二.公共用电管理规定
1.公共用电以方便业主、有利形象、满足需要和节约用电相结合。
2.公共用电由工程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根据不同季节制定适当的开关时间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公共用电的开关需明确责任人一名或两名,责任人由有电工操作证或经过类似培训的人员担任。
4.公共用电应装设准确的计量仪表,每月抄表统计一次向领导汇报。
5.临时性的公共用电(如节假日等)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
时由值班人员作好记录。
6.公共用电设备、设施应按维保计划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三.生活用水管理规定
1.生活用水由市政直供和2次加压两种形式供给。生活用水设管理责任人一名,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
2.水电工应每周对加压水泵及管道系统检修一次,当日值班员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确保水源供应不停顿。市政停水或维修确需停水时须提前24小时以::公告形式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3.整个系统应采取封闭式,以防受到污染,各水池清洗入口须加盖加锁,以确保安全,并防止非管理人员接近水源。各透气管口要采取倒口式并加网,整个系统外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机房每星期清洁一次,水池外部每两星期一次。
4.按照深圳市二次供水的有关规定,对各水池进行每年两次定期清洗消毒,并由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采样化验并出具化验单,资料应齐全并由工程主任妥善保存。
5.生活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及污水系统隔离。
6.每年对管道系统进行除锈刷漆一次,生活水系统管内的防锈除锈每年一次。
7.二次供水由专门管理责任人定期巡查记录,每月底向上级汇报供水系统和水质状况。
四.跑水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1.水系统跑水事故为紧急事件,所有工程人员同为参与处理责任人,工程主任为事故现场负责人。
2.发现跑水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部人员)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工程部其它人员,并迅速查明跑水原因。
3.现场工程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关闭跑水位置前的伐门,断绝水源。
4.如果跑水对机电设备设施造成危险时应将机电设备设施转移(如果能转移,如电梯)到安全位置,如果不能转移则应先采取堵截或疏导水流,使之不影响机电设备安全。
5.如果水已进入强电系统,则应先断掉本系统电源,特别注意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6.处理事件的负责人随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确定最佳处理方案。
7.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责任人、负责人24小时内将整事件写出总结备案,并上报公司领导。
8.跑水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安排
五.工程部停电应急处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停电的操作程序,保障业主(客户)对停电时的情况处理、安排。
2.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3.应急处理规程
3.1值班人员或第一时间发现停电人员应立即用对讲机或其它方式通知其它工程部人员和办公室前台及监控中心,工程部全体人员在得知停电后应立即赶往配电房。
3.2当日值班人员应迅速判断停电原因(市政停电或机房故障停电),启动应急发电机并网工作,应急发电机常规情况下应处于自动启动和并电位置,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各运行参数是否正常,各油水位等是否正常。
3.3值班人员以外的其他维修人员应首先启动电梯应急救人程序放出被困人员,然后协助值班人员检查配电房情况。
3.4工程部主任接到停电通知后,应立即赶往现场,检查停电和发电情况。判明停电原因,证实电梯困人解救情况,通知监控中心向业主广播停电情况。如果是市政停电,致电供电部门了解停电原因和恢复供电时间,如果是配电房内故障停电,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同时将大体情况向领导汇报。
3.5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发电供电情况,并抄表记录。
3.6市政(或故障)恢复供电时,值班人员应按照配电房操作规程逐个合闸供电,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停机情况并记录停机时间。
3.7由工程部主任和值班人员同时确认恢复供电各处正常无误后离开现场,填写停电(或故障)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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