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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办法(四篇)

发布时间:2024-02-19 热度:97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1篇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进一步规范xxx标段火工品的使用,保证隧道施工顺利进行,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1.2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

1.3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1.4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1.5本办法适用于xxxxxx项目部。

第二章  火工品安全责任制

2.1项目部经理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保证火工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3、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项目部安全副经理管理职责

1、在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每1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整改。

3、检查涉爆单位及涉爆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4、督促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2.3工区经理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实到位并有效。

3、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按照项目部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6、公安机关检查,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应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回复。

2.4物资设备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物资设备部是火工品的主管部门,物资部部长为民爆仓库管理责任人。

3、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等人员由物资设备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4、负责项目部火工品的采购、运输、存储和发放。

5、负责火工品的出入库、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6、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5安全质量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3、每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涉爆人员持证上岗。

5、制定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工区安全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火工品名称、构造 、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懂得不同类的火工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7爆破作业安全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3、经常检查本工区火工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搬运制度的实施,火工品安全使用情况。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必须与爆破员一量,不许虚报领用占起计算当天当班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火工品的数量,领取火工品不得超过当班用为已有,更不许与爆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2.8爆破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凭爆破员ic卡领取火工品,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3、熟记火工品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4、凭《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领取火工品,必须当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

5、保管好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6、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火工品认真进行核对,填写好当日《爆破员现场爆破作业登记台帐》。

7、不得转让、出借、转借、赠送或私藏火工品。

2.9警卫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3、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和手机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4、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监控、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5、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上报工区及当地派出所并保护好现场。

6、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工区及当地派出所。

7、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8、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9、保存监控资料,不可轻易删除。

10、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2.10保管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4、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火工品,并保持完好的记录。

5、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火工品。

6、发放火工品时,应当如实记录发放火工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火工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ic卡发放、领用火工品。

7、严格做好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收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填写好《炸药索类出入库登记台帐》、《雷管出入库登记台帐》所有的登记、签名不准许涂改。

8、暂存火工品要如实清楚登记《民用爆破器材暂存台帐》,有关人员签名不准缺漏。

9、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10、发放火工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违反规定的一律拒绝发放。

11、必须熟悉火工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混存,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12、负责清除仓库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

13、对进入火工品的人员,要求其认真填写《炸药库进出库人员登记表》。严禁在火工品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14、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火工品。

15、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品。

16、火工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相关程序作销毁处理。

2.11押运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负责从库房到隧道内押运火工品的工作,确保所押运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6、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时间及行车速度行驶。

7、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火工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8、监督装运的火工品不超限,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混装。

9、运输之前,检查车门完好,门锁上牢,运输途中,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地方或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10、负责看管火工品,防止火工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11、执勤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饮酒上岗。

12、在值勤途中发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公安机关汇报。

第2篇 牛头山隧道火工品管理办法

火工品管理关系着国家财产安全和企业声誉,关系着企业经济效益,关系着周边居民及参战职工的生命安全,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使爆破施工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爆破器材的管理,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888

副 组 长:888、888、888、888、888

组    员:888、888

二、爆破器材领发、运输、保管管理制度

1、现场爆破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员证书方可上岗。

2、所有参加爆破施工的人员上岗前都要经过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培训和思想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思想一定要过硬。

3、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仓库的设置: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炸药和雷管要分库房存储,距离不小于30m。

4、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收存、发放按制度在爆炸物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签字,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目相符。进入库区不应穿带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5、运输爆炸品的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口装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在两辆专车内运送,两车间距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运行中显示红旗或红灯。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它爆炸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装运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加棚加锁或使用集装箱运输。不准他人乘坐。

6、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爆破器材的运输过程中,要高度重视雷雨天气的防范。雷电将临时,立即停止所有炸药运输和短程搬运,所有人员立即撤至安全地点,并迅速将雷电来临和雷电已过的信息,通知爆破作业区人员。

7、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防止摔落受震,也不准拖拉和滚动,雨天要有防雨、防滑措施。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或木箱内。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得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8、当日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如果未使用完,必须及时返回库房,做好交接记录。

9、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mm,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炸药储存点周边设置围墙,无关人员不得在其周围逗留,库区应昼夜警卫。

10、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马上报告项目经理部专门负责人及时处理。火工品变质、受潮、失效的,应报告项目经理部专门负责人,统一组织销毁,并填制《产品丢失、损坏、变质记录表》。

三、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

(1)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作负责人、参加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爆破班、组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熟知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操作中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和铁道部《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道部《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

(3)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4)人工打炮眼时、打眼人必须思想集中,不能东张西望,聊天说话,举锺人立脚处必须稳固,并应站在掌钎人的侧面,掌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5)修整高压管路,抽换炮钎移动或整修凿岩机及清洁水箱加水等工作均应将有关的风水阀关闭后进行。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6)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查,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实验。引线与雷管的联接应根据当时所需要的数量在指定地点进行,联接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段。

(7)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做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捅一个深为l 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

(8)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经有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和雷管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爆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9)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 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im。

(10)爆破所用的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须检查电阻,生铜锈的雷管严禁使用。

(11)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的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火电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班(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12)爆破区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13)爆破工点300m范围内禁止进行其它爆破工作。

(14) 严格执行 “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组织

(1)爆破作业现场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有组织的进行,做到统一部署,行动一致。

(2)禁止吸烟,禁止将火柴、打火机等其它易然品带入工地。

(3)工地的道路要修整好,以便于工作人员行走和运输爆破材料。

(4)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一定数量的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警戒人员清场后必须向现场值班干部报告,在确认爆破区安全的情况下,由值班干部下达起爆命令后方能起爆。

(5)有车通过施工地段,必须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规定放炮时间。

(6)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定爆破实施计划,组织爆破装药网络联接和防护工作,爆破前与周围居民、单位联系并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设立警戒对周围进行安全检查。

(7)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8)警戒解除:一般在爆破15分钟后无异常情况解除爆破警戒,恢复人员、车辆通行。

3、装药作业的安全要求

(1)装药作业必须是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担任。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离装炮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炮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2)装填炸药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数量、位置进行,装药要分次装入,用竹木棍轻轻压实,严禁用铁棒等金属器具或用力压入炮孔内,炮孔内不得掉入石屑。当炮孔深度较大时,炮药用绳子吊下,或用竹木制炮棍送入。不得直接往孔内丢药包,导爆索只许用锋利刀一次割好。

(3)装药前事先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避免在雷雨天装药,万-遇上爆风雨或闪电打雷时,应停止装药、安装电雷管和联接电线等操作。

(4)爆破孔的堵塞,应保证质量和长度,并保护好起爆物,堵塞孔最好用1:2~1:3(粘土:粗沙)的混砂混合物,含水量在2 0%左右,分层轻轻压紧,堵塞长度均应大于最低抵抗线长度的10%-15%,堵塞时应注意切勿捣坏导火索和雷管的脚线。

4、瞎炮处理方法安全要求

(1)如炮孔外的电线、导火索或导爆索或浅脚检查性能尚好,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2)当孔深在50cm以内时,可用表面爆破法炸毁。当炮孔较深且用药量不太多时,可以先把上部填塞物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掏出,再用压力不大的水浸泡并冲洗出,并将拒爆药包的雷管销毁,或将上部炸药掏出部分后再从新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3)可在原炮眼四周60cm处打与之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销毁原瞎炮。但钻孔时,要避免钻头触及原孔雷管与炸药且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眼炮之裂纹。

(4)处理瞎炮时,禁止拉住电雷管的脚线把雷管从药包内拉出,禁止把药包或带雷管的药包从炮眼内掏出;禁止把残眼底部加深扩大,再装药爆破。

(5)处理瞎炮时,必须设立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在附近做其它工作。

5、距离民房、构造物、电力通信设施较近时,采取控爆安全防护措施。

(1)编制专项爆破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实施.确保安全。

(2)爆体覆盖

使用有韧性及强度的废胶胎,割成一定长度编制的“炮被”,在每次爆破中,对爆体进行覆盖。或使用装入砂土的编织袋对孔口进行压盖,形成第一道屏障进行防护。

(3)设置安全警戒范围

控爆区位于既有线、公路旁,来往车辆、行人较多,组织严密的警戒工作也是施工中的重中之重问题,除采取强有力的防护措施及安全监测外,还必须拟订半径200m范围的爆破警戒区域为重点施工工作内容,尤其是在山坡的交通道两端、路口设置爆破安全警戒示意牌,加强施工警戒人员的素质、能力,在地方各级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安排下进行。

第3篇 项目部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队。

第三条、建立三级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队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职工担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派出所经常性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并书面报告项目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建库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

第七条、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采购。

第十条、采购爆炸物品,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入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着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准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经由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核对签字到物资部门办理当天使用量手续。施工现场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应按规定退回爆炸物品库,办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续。

(三)、爆破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选派2名内部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安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

(三)、在库区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的;

(五)、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易物的;

(七)、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处罚和奖罚经费依据《》(系统内部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g309固西公路a5标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4篇 铁路工程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铁道建筑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及所属施工作业队。

第四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主要负责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由安质部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没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管理要接受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地方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施工作业队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施工作业队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施工作业队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本****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使用的劳务队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队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施工作业队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公安机关审批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五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六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七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库选址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九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妒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 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五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六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八条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装卸、倒运爆破器材、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四十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 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施工****要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三条 ****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四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职工)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炸药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不得与带电物品一起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必须是职工)同行时,两人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四十六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铁路线路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指挥部审批,并经当地或铁路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七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值班干部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警戒人员要持红旗和喊话筒以便显示信号和传达信号。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机具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今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八条 爆破用品使用前要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查,雷管要经过检查试爆。

第四十九条 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出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起爆药包时必须用木、竹棍轻轻送入,不得冲击,不得挤压导火索。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胶质炸药。

第五十一条 处理瞎炮要设立警戒区,并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除既有线或既有线附近外),经施工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要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五十二条 既有线上和临近既有线的爆破作业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做到:

一、一切危及行车安全的爆破,均要在封锁时间内进行,严禁在列车通过时在临近既有线旁进行点炮。

二、放炮前线路要设有防护,放炮后要首先迅速清理轨道上及限界以内的土、石等有碍行车的障碍物,将线路抢通。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过轨面。道心内侧轮缘槽宽度应不小于100mm,深度不小于60m m,留在线路上的泥碴在每班下班前必须清除干净,确保行车安全。

三、一般只宜进行松动爆破,其炮眼的间距、深度、装药量预计一次爆破的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与开通线路所需至安排的劳动力数量等,均应在开工前由施工技术部门经过详细计算周密安排。

四、在运行繁忙的铁路沿线不宜使用火花起爆。严禁使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炸药装好等待点炮的操作方法。

五、受爆破影响的既有设备,须在开工前迁移或做好防护,并对爆破后弃碴有可能覆盖线路的地段加以保护。

第五十三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五十四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而且药包量要经过计算。

第五十六条 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穿防止摩擦产生静电的非化纤类衣服。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 ***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指导作业队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由****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第五十八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二)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 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上罚款;对该管理机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将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末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任人辞退;对该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六十二条 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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