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广场物业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
2.范围
适用于规范***广场物业管理处对管理区域内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与质量要求。
3.管理规定
3.1动用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行业操作证。(焊工证)
3.2动用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喷灯、涮锡等。
3.3任何在管理区域内动用明火行为,必须获得物业管理处的同意并取得物业管理处开具的《动火许可证》,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
3.4《动火许可证》办理工作规程
工作流程
工作内容
质量要求
动火申请
1
ü管理区域内客户、装修施工单位等如需动火作业,应提前一天,携带动火作业人《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前往物业管理处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ü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核实《临时出入证》与《焊工证》有效性。确认无误后,请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
ü申请手续齐全。
ü证件有效,人证相符。
现场确认
2
ü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确认作业地点、内容、时间、防护措施与现场监护人,现场核实以下内容:
a)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
b)现场是否设有动火监护人。
c)气瓶压力是否正常。
d)现场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
e)现场风力是否超过限定级别。
ü不符条件或情况不实者通知整改。
ü了解清楚,检查认真,及时汇报。
ü动火现场有消防器材、有看火人、气瓶压力正常、无易燃危险物品、无交叉作业现象。
ü露天施工时,风力不超过3级。
签发
动火许可证
3
ü符合动火条件的,物业管理处消防主管人员签发《动火许可证》。
ü如动火场所属重点、要害部位或危险场所,应由物业管理处经理审批通过。
ü不符合动火条件,不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待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
ü现场防护措施符合要求,验证、审批人签字。
ü《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现场操作人员保存,随时备查。
动火作业
4
ü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应将《动火许可证》张贴在动火现场醒目位置,并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检查。
ü动火作业时,当值秩序维护领班与巡逻岗秩序维护员加强动火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劝阻制止。
ü动火作业结束后,当值秩序维护领班到现场检查确认余火清除后,方可让动火人离开。
ü乙炔瓶、氧气瓶须使用后立即搬离管理区域,禁止存放在管理区域内。
ü及时劝阻违规行为。
ü动火作业结束后仔细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资料归档
5
ü秩序维护领班/收回张贴在现场的《动火许可证》,每月交由档案室保存。
ü记录详实,清晰,完整。
第2篇 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燃气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保障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权责
3.1 安全设备部职责:
3.1.1 组织学习、宣传、修订《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3.1.2 对过程实施监督控制。
3.1.3 负责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3.2 工程管理部职责:
督促检查各施工单位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进行作业。
3.3 运行、施工部门职责:
3.3.1 严格按照《带气、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和《安全许可证》进行作业。
3.3.2 负责本部门的二级及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四、定义
4.1 带气、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运行中的燃气设备、管网、压力容器以及在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连接、焊接、切割作业或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动工具的临时性作业。
4.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燃气高压管线和储配站、门站、加气站、高中压站、中中压站(撬)内带气、动火作业。
4.3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中压管网接改线和中低压调压站(柜)改造维修带气、动火作业。
4.4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是指一、二级带气、动火之外的一切危险区域内的带气、动火作业。
五、参考文件
5.1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
5.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3 《城镇燃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5.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六、内容描述
6.1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制定
6.1.1 凡属于带气动火作业的,应由作业施工单位编制作业施工方案及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内容必须包括:
-作业内容、地点、时间
-作业概况
-作业组织机构及职责
-作业处原竣工图纸及作业施工图纸
-作业过程描述
-作业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风险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作业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字
6.1.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五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在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审核、审批前,公司安全设备部、工程管理部、技术设计部、运行管理部必须到带气、动火作业现场查看情况。并在审批单上提出安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6.1.3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三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客户服务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停气或带气作业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4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提前两天提出方案,与工程管理部门或运行管理部协调带气时间,提前制定出详细带气、动火作业方案,按程序报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审批。
6.1.5 紧急情况下抢修带气、动火作业或其它特殊情况带气、动火作业
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可用非书面的形式向带气、动火作业级别相应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严格按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后补办带气、动火作业手续。
6.2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批
6.2.1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部门经理审批后,作业单位填报《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经理审批,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6.2.2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经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工程管理部、运行管理部、安全设备部和技术设计部副经理或经理领导审批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批方可实施。
6.2.3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方案作业单位安全员审核签字后,作业单位填报《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经作业单位经理审核签字(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审批),方可实施。
6.2.4 在人员相对密集地点或影响用户较多(500户以上)停气、降压的二、三级带气、动火作业,需报总经理审批。
6.2.5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须作为申请书的附件一并列入审批内容。
6.3 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6.3.1 危险作业方案审批后,作业部门必须办理相应的带气作业许可证,作业部门现场负责人带至作业现场,由审批人员现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
-现场是否符合审核批准的作业方案的要求
-所有潜在安全风险是否已识别
-潜在安全风险的防范措施是否已落实
-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操作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6.3.2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安全设备部副经理)或第二审批人(安全设备部经理)进行现场审批。
6.3.3 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由第一审批人(作业单位安全员)或第二审批人(现场作业负责人)或第三审批人(作业单位副经理或经理)进行现场审批。(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时,由工程管理部的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副经理、经理审批)。
6.4 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及许可证的管理
6.4.1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的编号为该级别申请书编号后加“-yyyymmdd”+ “nnn”+“a”。“yyyy”为四位年,“mm”为两位月,“dd”为两位日,“nnn”为本年度三位序号,“a”为作业单位代号。工程公司代号为“a”,运行管理部代号为“b”,协作单位代号为“c”。
例如:2023年6月12日工程公司办理的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在本年是第18个二级动火方案申请书,其编号为:bzd-aq23/ver:1.0-02-20100612018a
6.4.2 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同第6.4.1款规定
6.4.3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收集管理由作业单位负责(作业单位为协作单位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
6.4.4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与对应的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须成套,并建立登记台账。
6.4.5 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包括作业方案)及带气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保管时间为作业结束后第二年度结束,即12-24个月。
6.5 带气、动火作业的指挥
6.5.1 一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分管安全或生产运行的公司领导指挥。
6.5.2 二级带气、动火作业必须由运行管理部负责人或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指挥。同时有几个带气、动火点的作业,应设立总指挥,并指定其它懂业务的人员负责每个带气、动火点的具体指挥。
6.5.3 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由运行管理部副职、工程管理部副职或工程公司副经理指挥。
6.5.4 紧急情况抢修作业由首先到场的负责生产、运行或安全的最高领导指挥。
6.6 带气、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6.1 降压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所有阀门的运行情况,是否被土盖住或井中有水,要清除干净,并注油,开闭活动检查,阀门的气密性检查。
(2)设置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0米)。
(3)作业现场附近应设压力检测点。
(4)检查调压站(箱)的工作状况。
(5)开挖工作坑要求符合标准。
(6)仔细检查被换管道的情况,了解输气压力、敷设方式、管道材质、管径及长度,找准位置,认真预制好作为更换或新建的管线,确保符合施工要求。发现预制管道不符要求时应重新预制。
(7)了解停气、降压施工影响用户情况,在停气、降压前,在相关居民区张贴通知书,告知用户。影响范围较大的全市范围内停气、降压施工,同时还应在电视台飘字幕或报纸刊登通知告知用户。
(8)准备好通讯设备。
(9)按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6.2 停气和降压
(1)停气与降压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整小区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一天通知用户。
b、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雷雨天气。
c、当采用关闭阀门停气时,应事先进行关闭试验。
(2)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采取措施与大气安全隔绝。
b、降压作业应有专人控制压力,管内燃气压力不宜小于200pa,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6.6.3 带气焊接质量控制程序
(1)作业单位负责派技术水平过硬的焊工进行焊接操作,项目经理和现场工程管理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如仅有运行管理部进行操作,现场指挥、安全监护人员对焊接、防腐质量负责。
(2)带气焊接必须建立焊接台帐(内容主要包括:焊工和公司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详细记录),一旦焊接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有可追溯性,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焊接和补口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标准,发现有违反技术标准行为的现象,要从重处罚。
(4)应对焊接、补口严格检查,确保带气、动火作业质量。
(5)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必须到场进行质量把关;每10次二级、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监理、质检人员对质量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
6.6.4 带气焊接程序
(1)降压:在不妨碍大面积供气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调压站(箱)降压,也可实行阀门控制降压。
(2)稳压:通过控制作业管线两端的阀门及放散阀,观察压力,进行放散及补气等操作,使管内压力稳定在作业要求范围内。
(3)开天窗:在稳定压力的情况下,对口径≥dn150的管道进行切割开天窗。
(4)砌墙:在改线及多处焊接的情况下作业,必须采用耐火泥砌墙密封断气。
(5)吹扫放散:根据管段长短及管内杂物或积存油污情况,可采用氮气吹扫或鼓风机吹扫的方法,取样合格方可作业。
(6)切割:在管道内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切割完毕后要对新预制管道和原管道切割处打磨坡口。
(7)焊接新管段或连接新支管。
(8)拆除堵墙。
(9)用燃气置换吹扫新管段,必须取样合格后方可焊接天窗盖板。
(10)检漏:用肥皂水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是否漏气。
(11)除锈、防腐、回填土,并通知调度作业完毕。
(12)清理现场。
(13)对口径<dn150的管道,带气作业准备步骤同口径≥dn150的管道作业一样,但不开天窗,可直接在动火部位开口、开洞点燃燃气,再进行切割焊接。
(14)对所有规格管道动火作业,也可进行停气,用惰性气体或空气彻底置换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6.6.5 工程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有关人员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行动态监控,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质量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进行立即返工。
(2)对工程质量不符要求的,质量和安全控制人员应拒绝验收。
(3)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准备通气。
(4)验收合格后,根据规定到场的人员必须全部签字。(需监理到场的施工作业,监理必须签字)。
6.6.6 通气
(1)恢复供气应事前通知用户。涉及到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能有效地通知到每位用户,则不应在夜间恢复供气。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禁止在用气高峰期停气。
(2)管道和设备在停气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置换是否合格,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
(3)管道和设备抢修或维修作业后,应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气。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4)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燃气直接置换开始时应缓慢开启供气阀门,燃气流速控制在3m/s。
(6)管道通气后,应对新通气管进行全线检查。
6.7 带气、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6.7.1 带气、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或警戒线,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特别是大型接气、改线、检修作业,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另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指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所有人员不得擅自进出现场。
6.7.2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空气直接置换燃气时,应取样检测管内混合气体中燃气浓度和氧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分)测定均符合要求时(含氧量要大于20.7%,燃气浓度低于1.0%,),方可动火作业。
(2)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进行吹扫。
(3)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遇有漏气等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6.7.3 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长,均应重新测定管内燃气含量,符合标准时,方可继续作业。
6.7.4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管道和设备位于室外空旷处,确认不会发生燃气聚积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内必须保持正压,燃气压力控制在100-400pa范围内,如管道内压力低于100pa,必须停止作业,重新充气置换,取样合格后在压力稳定的情况下方可重新动火作业。管道压力超过400pa时,亦应停止作业,待压力稳定在允许动火作业的范围内,方可继续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引燃火焰时,要防止人员被烧伤,待火焰稳定后,操作人员方可操作。如压力在100-400pa之间,火焰过大,无法操作时可适当降低压力(经验压力为50~80pa),保证火焰长度能便于施工操作。
(4)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应按照开天窗、放球胆、砌防火墙、抹耐火泥等顺序进行操作,或采用不停输不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口径<dn150带气作业时,按常规的接管方法操作,或采用不停输带气设备进行操作。
6.7.5 一般情况下,带气、动火作业应尽可能移到安全场地进行,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尽可能不动火,确需在夜间进行的带气、动火作业,应提前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下必须逐户检查,夜间一般不恢复供气,特殊情况在采取有效措施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恢复供气。
6.7.6 带气动火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存在,带气动火部门有权停止带气、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带气动火审批主管领导,经采取可靠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带气、动火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6.7.7 在带气、动火作业任务中,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带气、动火作业方案,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对动火作业的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停止违反动火方案的带气、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方案有权拒绝操作。
6.7.8 为了保证带气、动火作业的安全,必须做到:
(1)必须设置专人控制、监测管道压力,专人负责停供气、放散等工作。
(2)在放散过程中,应设置放散安全区域(半径10米以内),放散安全区域内应做好禁火和警戒工作。
(3)放散压力合格后方可动火。
(4)采用断气隔墙进行停气焊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证隔墙不漏气。
6.7.9 带气作业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防”原则。
(1)防止原有天然气管道内进入空气。
(2)防止作业人员烧伤、中毒、窒息。
(3)防止作业现场着火、爆炸。
(4)在新建管道内的空气未吹扫干净时,禁止对新建管道的任何部位进行动火作业,严禁用户擅自点火用气,防止产生爆炸。
(5)“四防原则”应贯彻接气、改线、抢修施工的始终。
6.7.10 带气、动火作业工作坑要通风良好、便于操作,要求以管为中心与沟槽壁间的距离不能小于1米,与沟底的距离不能小于0.5米,同时留有长3米(以沟槽壁计起),宽0.5米的通道,便于发生意外情况时人员能够立即撤出。
6.7.11 接气、改线、抢修操作区5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乙炔、氧气瓶等应在操作区10米以外,夜间施工应采取防爆照明设备,严禁使用碘钨灯。
6.7.12 凡参加带气、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纯棉或耐火的工作服及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钉鞋,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动火警戒区域。
6.7.13 带气操作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如铜制工具),若用铁制工具,必须采取防爆措施,在敲打面上涂抹黄油,以避免产生火花。
6.7.14 作业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必要时应配备防毒面具。
6.7.15 带气、动火作业负责人应根据现场操作人员接触情况,安排操作人员休息,轮流作业,操作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宜太长。
6.7.16 作业结束后,应在燃气的工作压力下用肥皂水或检漏仪检漏,严禁用明火进行检查。
6.8 带气、动火作业的要求
6.8.1 遵守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坚决禁止违反带气动火制度的带气、动火作业。
6.8.2 带气、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整个带气、动火作业过程由指挥下达命令,其他任何人无权直接指挥。
6.8.3 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非生产紧急需要,一律禁止带气、动火作业。
6.8.4 带气、动火作业时,规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现场,各负其责,认真监督、负责带气、动火作业任务的实施。有关人员没有到场时禁止作业。
6.8.5 现场要有可靠的通讯设备、交通车辆、事故抢险设施。
6.8.6 有关领导要确实担负起带气动火施工的防火责任,在审批带气、动火申请时要严肃认真地审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签字。
6.8.7 凡是在重点防火部位(如门站、燃气调压站)及燃气管网上施工必须履行带气、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带气动火,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6.8.8 带气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带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做到“三不带气动火”,即不是批准有效的带气动火申请不动火;未经认真检查、逐条落实防火措施的不带气动火;没有带气动火负责人及防火现场监护人的不带气动火。
6.8.9 带气动火单位在带气动火前,必须对带气动火人员进行带气动火方案交底。
6.8.10 带气动火许可证由带气动火现场负责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或转移带气动火地点。
6.8.11 防火安全员应对带气动火制度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带气、动火作业规定。
6.9 罚则
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处以500到2000元的罚款:
6.9.1 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护人员不落实,施工过程中不到位的。
6.9.2 施工方案未审批,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擅自进行作业的。
6.9.3 审批人员签发许可证未到现场认真检查、核对的。
6.9.4 作业人员无相关上岗资格证而进行作业的。
6.9.5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
6.9.6 作业环境不安全的。
6.9.7 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6.9.8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未配戴的。
6.9.9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6.9.10 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
6.9.11 未建立带气动火作业台帐或台帐不全管理不到位的
七、附属表单
7.1 附件一:一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1)
7.2 附件二:二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2)
7.3 附件三:三级带气、动火作业申请书(编号:bzd-aq23/ver:1.0-03)
7.4 附件四: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编号:bzd-aq23/ver:1.0-04)
7.5 附件五:带气动火作业台帐(编号:bzd-aq23/ver:1.0-05)
八、关联文件
无
第3篇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易燃、易爆工作场所较多,为避免危控区域内盲目动火所造成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动火等级划分
1、一级动火区域:发电厂所有生产用煤气管网设施,包括煤气管路,沿途水封,锅炉房外检修水封,末端放散水封,锅炉燃烧系统等。
2、二级动火区域:发电厂生活茶炉用煤气设施,汽轮机油系统管路区域、厂用配电室及电缆铺设区域、临时存放油品,如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
3、三级动火区域:其它因检修或其它工作需要动火的工作场所。
二、一级动火区域的日常管理
1、设备副厂长,负责一级动火区域内,动火管理工作,动火项目负责人为本项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动火区域内车间负责人,对动火过程中安全措施的采取实施监督。
2、根据电力行业生产特点和部颁标准有关规定,在电厂从事动火作业严格按照“热力机械工作票和热力机械操作票”的有关程序执行。
3、在煤气区域从事检修涉及动火作业,由运行车间负责人,按照设备缺陷办理程序,填写设备缺陷单,送检修专业,检修负责人,根据热力机械工作票办理程序,办理工作票。
4、工作票逐级办理签字认可后,由当班值长安排运行车间,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运行车间根据“热机操作票”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5、现场安全措施采取完毕,由运行、检修负责人共同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确已逐项采取”后,检修负责人安排检修人员作业。
6、涉及煤气区域直接明火作业可能造成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的动火作业,设备副厂长必须召集检修、运行专业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察看,分析现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应急予案,并拿出书面的检修方案,经审核批准后遵照执行。
7、工作票上动火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执行措施不到位,不允许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区域的日常管理
1、二级区域内动火作业,动火场所负责人,为本项动火作业的安全监护人,动火项目负责人为本项作业责任人。
2、二级区域内动火作业,仍然按照“热力机械工作票”和“热力机械操作票”的有关程序招行。
3、具体办理办法同一级动火区域动火作业管理。
四、三级动火区域内动火管理
1、检修场所动火作业,由检修负责人承担监护责任,动火操作者为工作责任人,运行车间班组负责人实施动火许可制度。
2、非检修作业产生明火作业由作业场所负责人负责。
3、检修作业动火管理按照“检修规程”中有关规定作业。
4、非检修作业产生明火管理按照“操规”“安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煤气区域动火一般安全事项
1、煤气系统管路本体及附属配套设施动火,必须采取断煤气,与运行煤气系统有效隔断,蒸汽吹扫,煤气检漏等措施后方可作业。
2、长期运行的煤气管路动火,特别是焦气管路动火,在管路蒸汽吹扫后,应先将动火点附近的阀门、人孔等打开检查,将管内底部残渣清理干净后方可动火。
3、检修煤气管路与运行煤气管路,上下交叉或并列运行,要将动火点附近的运行煤气管路,作科学遮护后方可动火,以防火花飞溅引起煤气着火。
4、煤气区域电焊作业,严禁接地线同运行煤气系统相连,以防接地不良打火引起煤气着火。
5、高气系统沿途水封上增设的蒸汽加热管路检修,最好在高气完全切断情况下动火,或在保持低蒸汽压力前提下带压氧焊消缺,如应急处理或技术不成熟,蒸汽管路必须按煤气管路有煤气情况处理。
6、非煤气系统本体检修而在煤气区域内动火作业,作业前必须用煤气报警器检查运行煤气系统有无泄漏,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7、严禁在运行煤气管路上进行敲扫、锤击等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绝不允许站在运行煤气管路上动电、氧焊作业。
六、汽轮机油系统动火一般安全事项
1、禁止在油管道上未经蒸汽冲洗等工作,直接放油后焊接。
2、油管路法兰、阀门等可能产生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动火时必须有防护措施。
3、油系统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层表面温度在正常25℃环境下,不得超过50℃。
4、油系统区域不得任意使用电炉等物件,不得用明火加热油温。
5、油品临时存放点,不准进行临时电、氧焊接工作,必须动火时,必须将油捅有效隔离遮护。
6、油系统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安全设施。
七、配电室电缆层动火一般安全事项
1、配电设施区域动火严格按照电气工作票,有关程序执行。
2、电缆配电室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严防火种进入电缆沟内。
3、电缆架设用材料及动火工作地点,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
4、动火点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黄沙动火工作时,有专人监护。
5、动火作业前,应用石棉板将附近电缆遮挡,必要时切断电源。
6、动火作业时,应与导电部分保持一定距离,6kv以下电缆不应小于1.5m,6kv以上电缆不应小于3m。
7、喷灯的点火,加油或煽融绝缘剂,不得在电缆沟、电缆夹层内进行操作,应远离电缆架。
8、工作变压器附近动火作业,火焰与导电部位距离,应符合10kv及以下时,不得小于1.5m,动火现场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九、检修场所动火一般安全事项
1、动火现场无汽油、煤油等其它易燃物品大量堆放。
2、电焊作业时,接地线必须可靠接地,严禁将焊接导线搭设在氧气瓶、乙炔瓶及油管路等设备和管线上。
3、严禁把乙炔、氧气带搭在高温管路和电线上,不得把重物、热物放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导线放在一起。
4、氧气、乙炔瓶使用中,至少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
5、检修现场用各类临时电源线或照明线,必须保持完好,防漏电。
6、其它未明确者,按照操规、安规动火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4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在园区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必须经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报保安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二、 保安部负责审核、管理和签发动火许可证工作,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动火人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焊工证,操作过程中设专门看火人。
2、 清理动火施工现场内易燃易爆物,室外作业遇有五级风停止作业。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员,准备好灭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气瓶、乙炔瓶按要求分开放置。
5、 严格执行中央大厦关于动火作业消防安全制度的规定。
四、 园区内部不准随意使用产生强烈热辐射的电热器具,如电炉、红外线加热器。
五、 园区内部区域及外围不许随意焚烧垃圾、树叶等,不许随意使用明火进行任何施工。
六、 电、气焊工应持操作证上岗施工。
七、 使用电、气焊、喷灯,要选择安全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情况,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浇湿、设接火盆、遮挡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八、 在焊割前,要对焊割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健全或失灵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业及点火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条头、热喷嘴要放在安全地点,焊割结束或中途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余火复燃危险后方可离开。在易燃、可燃物较多的场所焊割,操作完毕时应反复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十、 电焊机的各种导线不得残破裸露,更不准与气焊的软管、气体的导管以及有气体的气瓶接触,气焊的软管也不得从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等接触。
十一、 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或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建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十二、 对盛有或装过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十三、 严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险物品的场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间交叉作业。
第5篇 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q/sy 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及《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以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防火等级林区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许可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动火区域属地主管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第八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相关作业人员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三)动火监护人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四)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程序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第十三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十四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进入受限空间、挖掘、管线打开作业等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管道局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动火区域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管道局)有明确动火作业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根据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动火区域采取隔离措施,并视其内部介质采取吹扫、清洗、置换措施。
(一)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林区内动火作业,应依据当地林业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 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高粉尘场所实施动火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内部介质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粉尘等浓度检测工作,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二)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四)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第二十五条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六)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七)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章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处动火作业应遵循:
(一)《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三)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四)遇有五级以上风(含五级)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风(含六级)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应遵循:
(一)《管道局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三)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遵循《管道局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必须为阻燃或不燃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动火作业票管理办法
一、 为了搞好脱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脱硫施工、特别是防腐作业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 项目部专业专工、安监专工对动火作业票实施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 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动火;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三级动火是指一般动火。
(二)动火作业票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动火人或监护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份留项目部安监专工备案。
(三)动火票有效期限:一级动火作业票1天有效,二级动火作业票3天有效,三级动火作业票10天内有效。
(四)动火作业票的申请: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逐栏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动火的地点、工作内容、动火人、监护人等的内容相符。
(五)动火票的签发: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票由大唐环境项目部项目经理或施工经理签发;
(六)动火票的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票由防腐施工单位和大唐环境项目部安全专工审批。三级动火票由施工单位安全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动火区域及周围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清理干净;防火措施是否牢固可靠,对没有清理干净的和未做防火隔离措施的应拒绝签字;
(七)动火票的确认:动火人必须清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认真检查设备状态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动火前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级和二级动火票动火单位负责人、安监、消防负责人共同确认,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作业班组确认。
(八)、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1)一级和二级动火时,项目部安监专工、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
(3)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九)动火后确认:动火结束后,一、二级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确认无火种留下并在“动火后确认”签名后方可离开。
(十)未经批准私自动火及不履行职责者,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 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编制依据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 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 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 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 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 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 作业人员职责
a) 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 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 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 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 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 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 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 管理内容
6.2.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 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 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 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 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 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以作为一处动火点),不得用以多处动火点;需要同时进行多处动火作业的,每一处动火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动火票。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 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6.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 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米。
d) 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 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 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工作程序
参见hse-01-04-25《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hse-01-04-26-c01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2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4 《三级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动火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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