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一、目的:为使消防抢救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功能,一旦发生火灾,尽量使灾害减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误抢救时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二、范围: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及全体员工。
三、消防人员规划及职能:
3.1按部门、地域编组划分
3.2指挥及组长应由身体健康的管理干部担任,成员亦需身体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分为总指挥、副总指挥、警戒组、灭火组、拆卸组、救护组、疏散组。
3.4总指挥:负责指挥全盘消防救灾事宜及策划防火管理。
3.5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召集所属救灾人员从事救灾工作迅速顺利进行。
4.0 消防人员职能
4.1警戒组:由保安人员担当。
4.1.1报警。
4.1.2引导消防车及消防人员。
4.1.3迅速打开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维持秩序,严防趁火打劫者。
4.2灭火组:
4.2.1掌握灭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灭火器及消防栓的数量定人数(10-20人)。
4.2.2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检查维护与使用。
4.3.3当遇到火警时,全体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接受指挥参加灭火行动。
4.3.4抢救贵重或危险物资。
4.3拆卸组:
4.3.1电源的截断。
4.3.2火源的疏导及抢救时拆除所有障碍物。
4.3.3防火体的设立。
4.4救护组:
4.4.1应接受特定紧急护理训练。
4.4.2负责伤患的抢救及紧急医护,送医院急救等任务。
5.0、各组成员应注意事项:
5.1灭火组:
5.1.1应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隔间后的状况。
5.1.2了解电及瓦斯所铺设的路线。
5.1.3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设施的放置地点。
5.1.5了解消防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势。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拆卸组:
5.2.1负责抢救时拆除所有的障碍物的人员:
a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及修改间隔后的状况。
b了解室内外的通风设施。
c了解公司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势及所有的逃生路线。
5.2.2负责水源疏导的人员:
a了解水源及抽水马达开关所在。
b了解水压状况。
c平时对水源做定期检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现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线。
5.2.3负责电源及燃气截断的人员:
a了解电、气总开关及各分开关所在。
b了解电及燃气管道的路线。
c了解所有逃生路线。
5.3救护组:
5.3.1应接受紧急救护的工作。
5.3.2应配备急救箱。
5.3.3应了解一般药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4警戒组:
5.4.1对公司建筑内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以便疏导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应有人员负责防止离去的人员再次进入火场拿物品或钱财。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组:
5.5.1了解公司警铃设备(设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设备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内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内所有装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势。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线。
5.6以上各组人员均应配备防毒面具和防烟袋。
6.0火警通报顺序:
6.1 白天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按警铃并通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消防抢救人员,就火势或依总指挥指示,联络消防部门。
6.2夜间或假日发现火警时厂内人员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电话呼叫有关人员到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主管。
7.0 全体人员应注意事项:
7.1 消防委员会成员每年均得参加消防演练。
7.2当某部门现场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应保持镇定,按警铃报警器,并迅速担负起抢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观,等待消防人员前来抢救而延误时机。
7.3 迅速切断配电箱总电源。
7.4 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除参与抢救工作外,其余人员应从速远离现场,以免影响或妨碍抢救工作的进行。
7.5现场有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迅速搬离。
第2篇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 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 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 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 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 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第3篇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办法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免受火灾危害,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类仓库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电气装置、线路敷设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四条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五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面积不得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 库内采暖应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距不得小于0.3米。
第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入库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非本库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第八条 库房附近不得长期堆放木材、纸包装箱等可燃物品。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专柜限量存储,其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如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二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绝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十三条 库房电气开关应单独设置在库外,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开关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
第十五条 仓库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效证件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严禁乱拉电线。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仓库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库内禁止一切明火,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须按台消防安全有关明火作业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由专人妥善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八条 仓库及周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不得堆放物品,严禁堵塞。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2】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是超市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部分,超市制定仓库消防管理规定当然是为了确保超市仓库的安全及超市工作人员的安全。因此超市员工要遵照超市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消防喷淋头距离商品必须大于50cm。
4、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5、库房中所设置临时电线的存在时间不能超过2星期。
6、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不能与其他商品混放。
8、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仓库消防管理规定【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规定,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规定,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定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定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4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安全员是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员,班组设兼职消防员。
三、 工程项目应成立与生产班组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组长由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助理)兼任。副组长由项目安全监督部长兼任。义务消防员全部由项目部管理人员组成,义务消防组应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学习和训练。
四、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工程实际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别要求时,应编制单独的消防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消防安全机构和措施,并附有临时设施、消防设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图。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按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据季节变化或需要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在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木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宿舍管理员等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处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员应全员签字。
六、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检查时应做好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按照“三定”原则认真整改。
七、 电气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管理: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必须经过动火审批。一级至三级动火审批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施工现场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动火作业由项目部审批。电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应接受消防安全交底,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电气焊接(切割)作业前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清除或隔离等消防措施,否则严禁动焊。焊接、气割作业现场要配置灭火器、消防砂、消防水等灭火器材及设施。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作业后要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在管道、容器等通风不畅的场所应同时采取气体测试、通风、防毒等措施。其它明火作业也要经过动火审批,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时防火及灭火措施要到位,作业后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八、 临时设施搭设完毕须经分公司验收合格才能使用。临时宿舍与建筑物应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与高压架空线路必须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建在高压线路的下方,临时宿舍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临时宿舍顶的高度不低于2.5米,门宽不少于1.2米,门向外开。临时宿舍不得存在“三合一”(宿舍、仓库、车间及作业场所设在一起)现象。临时设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竹架,外架防护不得使用竹笆。
九、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应由专人管理,有严格的领退手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存放,不得与普通物品混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或场所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且经项目部检查认可。易燃易爆物品距离明火不得小于规定距离,严禁烟火。木工房、木加工场所、木料堆放场所严禁烟火。刨花、木屑、纸皮等物品必须工完场清,及时将其清除到指定的防火场所。
十、 电气消防安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配电房、发电机房应符合防火要求,空间应符合规定,门向外开。电气开关、电缆电线、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老化、破损的要及时更快。每一线路、用电设备都须有短路及过载保护,熔丝选择合理,接法正确,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电箱及电器安装底板不得使用木质材料,箱内不得放杂物。各电气连接点要求连接可靠,宿舍及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灯泡。临时宿舍用电应由工地电工统一安装,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严禁私拉私接,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
十一、 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根据现场情况和作业需要布置在合理的位置。施工现场在施工前要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口径为2~4英寸,安装数量按占地面积每5000平米设一个。超过30层高层建筑要安装高压水泵和直径不小于两英寸的竖管,每层设消防接口不少于两个。施工现场及宿舍区应有蓄水池和消防砂。所有临时设施及加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防铲、消防桶,每间宿舍每5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个灭火器。灭火器的规格型号应满足灭火需要。施工作业层必须设置灭火器。易燃易爆存放处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所有的消防器材必须采用消防部门认可的产品,定期检查,对失效的要及时更快。
十二、 其它规定: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要畅通,不得阻碍人员疏散及消防车辆通行。消防通道要有明显标志。工地门口及重点部位(宿舍、仓库、木工房、配电房及其它易燃易爆处)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牌。工地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做到昼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对消防安全工作资料,工程项目应存档备查。
十三、 工地消防安全纪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和入住,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动火审批,严禁私自动火。严禁私拉电缆电线和私接用电设备。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热电器及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动火做饭,不得点蜡烛或焚烧信件、纸屑。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要到专门的吸烟室。严禁乱扔烟头、火种。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得有“三违”行为。不得私自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工地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 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火灾事故单位及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对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5篇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一、为维护企业内部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业深化改革和施工生产、
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4号令)、《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有限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凡有限公司所辖各单位均执行本管理办法(包括原一建公司所属单位)。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为本单
位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保卫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有限公司对各单位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以下简称保卫工作),采取“分级管理,责任分明,逐级落实,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公司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保卫工作。
五、各单位在改革、调整过程中,不得削弱保卫工作,要按照下列要
求设置保卫组织、保卫干部和消防警卫人员。
1、各专业分公司要根据职工人数多少、工作量大小成立保卫组,或设置专职保工干部。
2、国家、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含5万平方米),成立现场保卫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不足5万平方米工程,设立专职保卫干部;
4.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工程,可以设立以保卫工作为主,同时兼管其它工作的保卫干部;
5.保卫干部必须持有上岗证,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核认可后,方可上岗;
6.施工现场护场警卫人员的配备按照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护厂警卫、防火工作人员和成品保护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六、专业分公司保卫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企业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限公司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逐级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领导组织,结合有限公司下达的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确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管理目标,并定期对下属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3.加强对职工的法制宣传、“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4.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加强秘密力量建设。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教所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每年3月底前,将确定的重点人口、帮教对象、治安耳目审批表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备案;
5.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6.加强重点防范部位、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7.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登记、管理,特别是对“武疯子”要落实看管措施。
8.加强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交通部门报告发生在本单位内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消防、交通事故以及各类不安定事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9.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防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隐患,对有限公司下发的隐患通知书,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10.加强对内部员工、特别是驾驶员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对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的单位、个人,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经常监督检查交通管理目标的落实情况;
11.负责组建、培训义务消防组织;
12.按有限公司要求建立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内业资料,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七、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并在全面负责的原则下,授权一名副职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保卫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卫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综治委、治保会、防火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与分包协作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本单位保卫责任制,完成保卫工作的各项控制指标;
3.研究制定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各项制度,定期与不定期针对单位内部治安、消防、交通工作状况,召开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做出决策;
4.经常组织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各类隐患的措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5.研究分析治安形势,掌握治安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定因素,把闹事苗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预防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6.对外施队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教育培训;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8.加强对保卫组织、保卫干部的领导、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提高保卫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对在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保卫干部要给予奖励;
9.加强对护厂警卫、成品保护消防工作的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10.在施工程实行总包负责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分包单位、外施队依照治安、消防、交通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检查、监督。在各分包单位、外施人员进场前签订《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书》。各分包单位、外施队要指定专人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11.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和管理;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12.按有限公司要求规范、完善治安、消防、交通内业资料。
八、外施队保卫工作职责
1.外施队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着“谁的人谁来管,谁的事谁负责”的原则,由外施队伍自管、自治,工作上接受项目经理部及上级职能部门检查、监督、指导;
2.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划分责任区,并确定每个责任区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专职负责人;
3.外施队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部及上级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服从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并经常对本队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对责任区进行检查,提高自防、自治、自救的能力;
4.严格执行“三证一册’及宿舍区、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5.外施队因教育不严、管理不善,发生违章作业、违纪行为的,项目经理部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事故或后果严重的,其责任和损失一律由外施队自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卫干部职责
在本单位领导下,认真完成有限公司、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保卫工作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十、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治安方面
(1)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人证进出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
(3)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4)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包括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等)和重点防范部位(包括财务室、计算机房、仓库、料场等),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5)建设工程成品以及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制定专门保卫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看护,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2.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现场消防系统的泵房、消火栓、灭火器等,要按照有限公司制定的标准及有关要求进行安排配置;
(2)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及安全网、围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4)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现场要符合动火要求。外施队的电气焊工需持省、市级劳动技术部门核发的证件,通过单位的技安部门换取北京市的有效证件后,方可进行操作;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安,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和危险物品;
(6)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清除;
(7)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雨季施工要防晒、防雨淋;
(8)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购置符合防火要求,有合格证明的阻燃材料;
(9)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内住人。在工程外设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支搭床铺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10)防水施工、使用燃气液化气、电热器具,要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审批。
(11)新开工程要在开工前15日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消防监督机械审批备案。申报程序按照市政府84号令规定执行。
3.交通安全方面
(1)对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及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管理,逐级签订责任状;
(2)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出车前、行车途中、收车后),“四勤”(勤紧固、勤保养、勤润滑、勤清洁)制度,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带“病”行驶;
(3)各种机动车辆严禁在家中及指定停车场以外的地点停放过夜,防止被盗、破坏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4)各单位对所使用的班车,要指定驾驶作风正派、技术熟练、驾龄在五年以上,讲究职业道德的专职驾驶员驾驶,每辆班车要明确一名车长负责交通安全;
(5)严禁使用单位的各种车辆进行旅游活动和结婚用车,任何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用公司车辆办私事;
(6)凡新购、停驶、报废、转卖或丢失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辆,需及时办理各种车务手续,并报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交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工程管理部机械部门备案;
(7)机动车辆去外埠(北京市以外地区)执行任务须持填写清楚的路单,向主管领导,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并由综合管理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安全交底;
(8)私本机动车驾驶员、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私本驾驶员、私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一、奖罚执行办法
1.对单位的奖励,以各单位与有限公司签订的《经济责任承包责任状》
为依据,由有限公司领导或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考核结果决定;
2.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有权依据此规定及有限公司《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处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责任制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3.罚款一律通过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上交财务金融部,单独立户。款项用于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基础建设及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4.罚款执行使用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执行罚没时填写一式三份通知单,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留存一份,随罚款交财务金融部一份,给被罚款单位或个人一份。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外施队、个人接受罚没不能以现金支付的,财务金融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5.外协、分包工程的单位,接受罚没不能交纳现金,专业分公司及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罚没通知单办理扣款手续;
6.专业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专职保卫于部可依据第三条规定,对所辖责任区内的治安、消防、交通的违章行为进行罚没,执行罚没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时,报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批。治安、消防、交通罚没每月川日前统一上交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由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交财务金融部;
7.对个人罚款不准由单位支付,对单位罚没不准记人成本,由单位含量中支出;
8.违反治安、消防、交通奖惩处罚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罚;
9.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行使罚没权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所使用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隐患违章罚没通知单》应盖有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的印章;
10.综合管理部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干部)、财务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要认真配合,积极协作。
第6篇 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预防火灾注意事项
1.办公场所的电器设备比较多,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饮水机、空调器、冰箱、微波炉及各式充电器等等,其插座要使用优质插座,从源头上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因办公场所电器多用插座供电,使用时切忌插用电器过多,以免造成插座、插头啮合不良发热失火。
3.不能只使用最方便顺手的某些墙体插座,闲置其他墙体插座,造成该插座电线加速老化,甚至因电流过载导致不测;插座、插头损坏要及时更换。
4.不私接乱接电气线路,使用质量可靠的接线板;不在普通线路上使用超过负荷的大功率用电设备。
5.便携式电器一般体积较小,散热性差,容易产生自燃事故,使用时应远离桌面、台布等可燃物体,并随时查看其工作温度。
6.将智能电器的电源管理设成省电模式,不用时自动“休眠”降低功耗避免产生火灾隐患。
7.不要让电器长时间待机,否则容易造成电器损坏或诱发火灾。
8.电暖器、饮水机、空调机等大功率电器,不能长时间不间断使用,间断使用或调到较小功耗使用。
9.电脑显示器和机箱散发热量比较高,应该保持良好的散热通风环境,电脑周围应保持10-20厘米的空间。
10雷雨天要及时关闭电脑等办公用品的电源。
11.下班勿忘关闭电器开关,要确保办公场所内电气设施电源全部断开。
12.切忌在办公场所燃烧废纸、文件、资料或使用明火照明。
13.切忌乱扔烟头,烟头应放入盛有水的烟灰缸内,不能随手扔在垃圾桶里或地上,以免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14.切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15.切忌损坏灭火器和消防设施。
16.切忌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火灾事故应急办法
1.报警程序:
发生火灾时,现场马上组织疏散人员离开现场。立即报警拨打消防中心火警电话(119、110),报告内容为:“**地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地址:****。”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同时迅速报告办事处安委会及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在向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并组织人员救助人员、扑灭火灾。
1.组织实施:
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消防车到来之后,要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消防水带等。
无关人员要远离火灾地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车辆驶入。
2.扑救方法:
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具。
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如系电力系统引发的火灾,应当先切断电源,而后组织扑救。切断电源前,不得使用水等导电性物质灭火。
把着火点附近的可燃物搬开,防止火势蔓延。
三.注意事项
火灾事故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火灾第一发现人应判断原因,立即切断电源。
火灾发生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人是第一可宝贵的,在生命和财产之间,首先保全生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友谊县润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第7篇 某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妨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 罚
第四条 消防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辞职处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
(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
(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
(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
(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
(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
(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
(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
(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
(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
(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
(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
(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者,分别给子30元以下处罚,通报批评及辞职处分。
(一)违反酒店消防条例,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动用电闸和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构成一般火险的;
(三)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插座造成火险的;
(四)在楼内,室内点燃废纸等可燃物的;
第七条 对造成火灾烧毁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予以相应处罚外,还应根据损失情况后果和赔偿能力令其赔偿。
第八条 对处于火险状态的部门,经指出又一时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责任落实到人,对其火险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严重的;
(三)拒绝传唤或者逃避处罚的;
(四)拒付罚款或屡经处罚不改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火灾的;
(二)出于他人协迫或者诱骗的;
(三)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第三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一条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办法按各级权限和分工分别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酒店保安队裁决并执行。
第十二条 通报批评、罚款、少量赔偿损失由酒店保安队裁决执行;辞职处分,由酒店处执行;警告、拘留、查封、数额较大的赔偿由消防,公安部门裁决执行。
第十三条 执行处罚时必须向被罚者开出罚款收据,并写明罚款原因和所罚款数。
第十四条 保安队所收罚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补充消防经费。
第十五条 保安队及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绚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若与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由酒店保安队负责解释
第8篇 天然气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 本制度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二)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公司财产及生产设备,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四) 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护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防火责任人由经理担任,部门、配气站、安装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部长、站长和班组长担任。
(五)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属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门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六) 各部门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来到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三、 消防安全职责
(七)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八)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九)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 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 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 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十)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 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 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 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十一) 各部门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十二)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四、 防火安全措施
(十三)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十四)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结合岗位职责,做好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十五) 禁止在有火灾隐患的场所使用明火,若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明火作业管理规定,遵守作业规程,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保证措施后方可动工。
(十六)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相应灭火应预案,并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十七)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照公司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五、 奖励与惩罚
(十八)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 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
2、 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
3、 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的发生的;
4、 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 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十九)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二十)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二十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物业消防管理办法作业指导文件
物业作业指导文件:消防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高安全消防意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管理,保障顾客及公司生命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定义
无
4.职责
部门/岗位 工作职责
总经理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品质管理部协助总经理落实和监督公司各部门的消防工作,督促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管理处经理管理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区域防火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
安全部负责人开展安全消防教育、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落实和监督本管理处消防工作,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员具体负责组织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5.方法及过程控制
5.1 总则
5.1.1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5.1.2消防工作在所管辖区的消防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执行落实有关消防法规。
5.1.3 公司任何职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与灭火工作的义务。
5.2 消防管理
5.2.1公司各管理处制定管理区域灭火方案、义务消防队架构图,并悬挂于消防控制中心,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保障辖区防火安全;
5.2.2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
5.2.2.1安全部应在所管辖范围内建立《灭火器台帐》、《消防设施及器材分布一览表》。
5.2.2.2管理处配电室、发电机房、电梯机房、控制中心、计算机房等重要设备房、办公室、图书室、员工食堂、宿舍、车库、仓库、固定岗亭等重要部位应当按规定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5.2.2.3管理处所管辖区域内的商铺、租户公司办公等经营性、娱乐性场所应当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5.2.2.4高层大厦每层必须配置不少于两个2kg级以上的轻便灭火器,多层小区每个苑内均应设置灭火器放置点。
5.2.2.5管辖区域内装修施工户聘用的装修施工单位应达到防火资质要求,施工作业现场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5.2.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疏散示意图
5.2.3.1小区(大厦)须有首层消防设施平面图,并悬挂于控制中心,图中应标注灭火器、消防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图标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5.2.3.2高层楼宇每层明显位置必须设消防疏散示意图,各楼层安全出口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统一、清晰、明确。
5.2.3.3管理处应根据管理处需求制定灭火作战示意图,并悬挂于消防控制中心。
5.2.4消防检查与预防
5.2.4.1管理处每月组织人员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消防设施、器材等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填写《消防设施及器材检查表》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将检查结果上报管理处经理。
5.2.4.2定期检查煤气管道、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具备使用管道液化石油气条件的高层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燃气。
5.2.4.3管理处应保存有小区(大厦)的地下煤气管网图,小区内挖掘地面必须经部门经理确认方可动工。
5.2.4.4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隐患的物业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5.2.4.5 施工作业使用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人员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2.4.6 管理区域内进行室内装修户,在需要增设电气线路或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措施,严禁乱挂、乱接临时电线等。
5.2.4.7在防火范围内,办公和商场装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由管理处经理负责审批。超过50平方米的由消防机关审核。
5.2.4.8 举办各类集体活动,具有火灾危害的,管理处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至少提前1周上报相关政府部门。
5.2.4.9 禁止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测,以确保正常有效状态。
5.2.4.10严格遵守明火、用电作业规定,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禁进入管辖区,具体参照《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
5.2.5 消防器材器材维护及检查
5.2.5.1灭火器材需每月检查、清洁,并在《消防设施及检查记录表》中予以记录。要求压力表指针保持在绿色安全压力范围内,摆放整齐,标签、铅封完好无损,核对使用说明及有效期限,按要求进行压力测试和充装。灭火器应挂置或装入灭火器箱,须编制分布清单,列明品名、规格、数量、分布位置及有效期,并对灭火器统一编号。部门消防水带投入使用五年以后,需要做水压试验,按分布位置均匀抽查1%,一般保证在5-20条之间,若其中有一条不合格,需要再次抽查同样数量的水带进行试验,试验压力为5kg/cm2,试验时间为60秒,以后每二年进行一次。
4.2.5.2防火服、消防工具、防火面具是大厦发生火灾或消防演习时为消防灭火专用,任何人不得挪做他用,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表面要保持清洁、整齐,标识清晰,油漆完好。
5.3 消防演习
5.3.1消防培训
5.3.1.1定期对管理处职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熟知火场避险'三会'即:会报警(119)、会使用简易灭火器材,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疏散撤离。
5.3.1.2 每位员工应熟悉自己的岗位的环境、设备及物品情况,熟悉安全出口等疏散通道的位置和消防器材设施的具体分布情况。
5.3.1.3每半年各管理处对管理处在职职员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积极协助消防工作机关对消防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每半年对小区(大厦)客户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
5.3.2消防紧急集合
5.3.2.1消防紧急集合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以安全部人员为主。
5.3.2.2管理处紧急集合的指定地点及所需时间依据《突发事件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5.3.2.3准确记录义务消防队员在接到紧急集合命令后赶至指定地点的时间及携带灭火装备情况,并在《紧急集合情况记录表》中予以记
录。
5.3.2.4紧急集合中不能达到要求的人员,由部门主管负责制定整改措施,由部门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5.3.3消防演习
5.3.3.1每半年各管理管理处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实战演习,演习必须使用灭火器、消防水带等。
5.3.3.2安全部负责人演习前一周制定演习方案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报品质部备案。
5.3.3.3演习后应有相应的图片记录,并对演习情况进行总结,记录在《 演习计划及情况登记表》上。
6.支持性相关文件
tjzzwy7.5.1-a01-08《危险品管理办法》
tjzzwy8.2.3-a01-01《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tjzzwy7.5.1-a01-05 《消防灭火操作办法》
7.质量记录和表格
tjzzwy7.5.1-a01-04-f1 《灭火器台帐》
tjzzwy7.5.1-a01-04-f2 《消防设施及器材分布一览表》
tjzzwy7.5.1-a01-04-f3《消防设施及器材检查表》
第10篇 物业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
1、有计划培训义消防员,使队员能熟练掌握、运用防火、灭火知识和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以及各楼层,钢材市场消防火栓、水带、灭火器等设施、设备的分布情况。
2、每季度组织一次由公司领导、义消员、水电工参加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失效的灭火器材,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堵塞的消防通道,进行逐项登记,并整改。
3、市场义消队员,实行分工责任制,按楼层和钢材市场划分责任区,指定专人负责,把责任落实到人。熟悉责任区的防火情况,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发现火灾隐患随时上报,立即整改。
4、建立消防档案,对大楼、钢材市场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制作分布图、定出灭火方案,火灾发生时,立即报警,组织好自救,保护好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5、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工作总结,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着的义消员,进行表扬、奖励。
第11篇 通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防火组织制度
第一条 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工作,制定各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二条 保卫部门是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和未设保卫机构的单位,应配备或指定专(兼)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
2、针对本企业的特点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和演练。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设备(防火材料)选型及验收。
5、负责消防设施管理,定期组织检测、维护,适时进行设备报废更新。
6、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7、协助领导组织火灾扑救,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追查火因,处理火灾事故。
8、做好其他有关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疏散自救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四条 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岗位的情况,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针对通信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在员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第六条 员工必须掌握所在岗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岗位防火制度,熟悉消防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会报警,会疏散,会自救,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七条 对新员工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 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
第八条 通信楼应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区域分分隔。
第九条 通信机房与行政办公用房,电话会议室不宜设在同一楼内;特殊情况确需设在同一楼内的应分层设置,不能分层设置的要有防火区域分隔;现有机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随机房改造逐步解决。
第十条 楼内电缆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十一条 电缆井、管道井与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地槽;已装电缆的,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第十二条 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穿越机房隔墙、楼板时,与垂直总风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的保温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废弃的空调管道应予拆除。
第十三条 通信机房禁止装饰性装修。不设吊顶,工艺上没有特殊要求的不设活动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墙裙、塑料壁纸、可燃窗帘等材料。机房内原有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定期进行阻燃处理,提高耐火等级,并随机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条 通信楼内设有营业室、会议室、行政办公用房的,装修应符合通信楼的耐火等级要求。
第三章 通信楼共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十六条 通信机房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接头处应安装封闭接线盒。电力线不得在铁钉上固定或用金属丝捆扎。
第十七条 通信楼设计供电容量与用电量相适应,电力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符,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通信机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并采用双护套线。禁止临时线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 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
第二十条 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如必须必须共同敷设时,电源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铠装线。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闸刀必须使用额定保险丝,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
第二十二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信机房严禁使用齿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 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白炽灯、距周围可燃物应大于0.5米。
第二十五条 通信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石英炉)等电热器具,如必须使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专人负责,有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非阀控密封电池室及贮配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电池室内禁止明火和吸烟。
第二十七条 通信机房、高低压配电室严禁堆放可燃材料。禁止携带食物进入通信机房和配电室,避免引入老鼠咬坏电缆。采取预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防止造成电气短路。
第二十八条 油机房与储油间应分别设置,储油量不得大于8小时用油量。
第二十九条 动力配电架要干净整洁,无蜘蛛网尘土。电缆沟内线缆整齐无积水杂物,盖板必须阻燃且不得挤压电缆。
第三十条 应对长期通风的ups不间断电源的发热情况进行监视,防止长期连续工作发热而引发火灾。
第三十一条 通信枢纽大楼直击雷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应确保接闪装置和引下线、避雷带、接地连线装置等电气接触良好。各连接点应做防腐保护处理,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部标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第三十三条 通信机房防强电侵入的保安防护装置等定期测试与维护,保安装置受到损坏的,动作迟缓不起作用的要及时更换。
第四章 消防设施、配置、维护
第三十四条 通信楼必须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及相关的联动设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等装置的,宜设消防控制室。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通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通信电机室、电缆进线室;
(二)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三)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四)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室、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通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一)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迅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室。
(二)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第三十七条 高层通信建筑内除按规定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外,还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可燃气体易侵入的电缆进线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将可燃气体报警器纳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第三十九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值班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的应明确值班管理人员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十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护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进行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各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实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根据消防法规设置消防给水,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定期维护保养和进行出水实验,消火栓周围处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遮挡、埋压、围占。
第四十一条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合理送配灭火器,通信楼内除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的区域外,每层配备适量25-50kg推车灭火器。
第四十二条 灭火器应布放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设有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四十三条 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维护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定期维护。严格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及维护,填写季(年)检查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 消防设施要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发生故障及时修复。建立健全维护档案。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多个通信企业合用通信枢纽大楼的,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产权属我公司的应与其他租凭单位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产权不属我公司的在做好使用范围内防火安全管理的同时,应服从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多个通信企业共同拥有产权的,可由几家单位协商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通信枢纽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通信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七条 通信机房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作为仓库堆料,必须放在机房的资料和少量备件应使用铁皮柜保存。
第四十八条 要保持各部位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堆积杂物和易燃物品。
第四十九条 通信楼内严格禁止设置营业性舞厅、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商店、饭店。禁止将房屋出租给非通信部门,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 不准在通信机房内进行设备清洗,不准使用汽油等燃液体擦试地板;必须使用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擦试设备接点时应不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如必须带电操作要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剩余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不得在机房内保存。
第五十一条 通信楼内施工时,必须严格防火安全管理,实施审批制度,建设部门要与施工部门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书,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保卫部门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认真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制定整改计划,适时整改。
第六章 无人值守机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人值守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采用早期火灾自动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也可将报警信号并入环境监控网,实行二级监视。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制定火灾报警应急处置方案,报警后及时到现场处理,不得延误。
第五十四条 无人值守机房内要切断非生产电源,控制终端经济要尽量远离机架,非检查测试时要关闭测试电源,确有困难的应关闭显示器电源。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无人职守机房的巡视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和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 火灾扑救
第五十六条 要认真制定通信机房灭火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遇火慌乱,贻误战机。
第五十七条 通信机房失火、烟雾浓、毒气大,为及时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通信枢纽楼应配置2-3具空气呼吸器,通信机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进行扑救。当公安消防队赶到时,要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灭火工作。
第五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查清火灾原因。
第六十条 火灾发生后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第六十一条 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做好恢复通信的准备,火灾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重大以上火灾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不得隐瞒。
第六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防火规定,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扑救火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职责,违反规则,造成重大火险事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发生事故的单位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12篇 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多数单位都属于消防重点单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难度较大,尤其在生产、抢修、检维修过程中,如有丝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极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引起群体伤害事故。
因此,安全动火(各类火源)是我们选煤企业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内容之一。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和爆炸群体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 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1.6 生产设备(装置)进行大、中修时,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1.7 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
1.8 生产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
2、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2.1 一级动火(禁火区):
2.1.1 变电所、配电室、空压机室、集控室、捕收罐区域、燃油炉锅、药剂库区(泵房)及所属设备设施,乙炔和氧气存放处,原煤准备(返煤地道)、原煤至筛分破碎栈桥及筛分破碎工房内,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栈桥等危险性大的设施设备动火。
2.1.2 仓库等场所动火。
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2 二级动火:
2.2.1 除一、三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于二级动火。
2.3 三级动火:
2.3.1 没有火灾、爆炸、伤害(中毒)等危险项目的动火。
2.3.2 固定动火区设在机修工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2.4 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5 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的管理
3.1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动火地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申请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厂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记备案。
3.2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动火单位负责拟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备案。
3.3 三级动火:由动火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填报动火许可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安全部备案。
4、常见事故的原因
4.1 动火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全面吹扫、置换、蒸煮、清洗等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而达不到动火条件。
4.2 气焊气割动火所用的乙炔氧气都是易燃易爆气体,焊炬、胶带、减压阀、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现泄漏。
4.3 在动火作业时,无论是气割、气焊或是电焊,都要使金属在高温下熔化,熔化的金属熔液易到处飞溅,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煤尘、电缆槽内电缆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气焊气割时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都是压力容器,如果使用不当,或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不够10米,或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够5米,当乙炔瓶、氧气瓶受热或漏气时,都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4.5 电焊时,焊机不完好或地线、把线绝缘不好,造成与在用设备、管线发生打火现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设备、管线上引弧,造成设备、管线击穿,或是设备管线损伤,留下隐患。
4.6 电焊作业时,工具绝缘不好发生漏电,或焊工不穿绝缘鞋,在容器内部或潮湿环境作业,造成人员触电。
4.7 监护人员脱离岗位或没有人监护。
5、作业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5.1 焊割人员、接线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5.2 检维修或危险性大的动火项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业方案。要向参与作业人员进行“五交”,即交作业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维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应遵守的有关安全规定。
5.3 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监护人,落实各种防范措施。
5.4 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并经审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5.5 动火人拿到批准的动火证后,应检查动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如果没有落实,动火执行人应拒绝动火。
6、作业现场的检查及管理要点
6.1 审批人员检查要点:
6.1.1 动火执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6.1.2 动火设备本身是否残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监测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进行了有效隔离。
6.1.3 动火周围的可燃物、暗沟、煤尘等环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查看,确认无火险后方可批准。
6.2 管理要点:
6.2.1 安全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6.2.1.1资格:必须由动火单位(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同时)指派一名了解动火区域或者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会使用灭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6.2.1.2职责:动火前要按照动火许可证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其他人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1.3权限: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许可证,并向领导报告。
6.2.2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电焊工所用焊把必须绝缘良好;电缆线、地线、把线必须绝缘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温烘烤。
6.2.2.2 过路要加保护套管,防止被过往的车辆轧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应采用绝缘垫以保证焊工与焊件绝缘。
6.2.2.3 电焊工不应携带焊把进出金属设备;禁止将接地线连接于在用管线、设备及钢结构上,以防产生静电;禁止在设备和无关的管线上引弧。
6.2.3气割和气焊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气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沥青等物质,避免与高压氧气接触发生燃烧。
6.2.3.2严禁乙炔与铜、银、汞类物质接触,以防发生爆炸。
6.2.4 必须杜绝本规定第4项所述的常见事故原因的情况发生。
6.2.5进入受限空间内部动火,必须遵守相应安全消防要求。
6.2.6临时用电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与拆除;并符合国家《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注意:电源线绝缘必须良好;其接线头处不许与厂房金属部位接触,防止漏电。
6.2.7食堂用液化气罐、灶,应经常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
6.2.8其它动火项目,应符合相应安全消防技术要求和规定。
7、奖罚
7.1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说服教育或停职培训(减发工资),待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同时根据违章情况,给予一次性50——300元处罚。
7.2违反本规定酿成事故的单位及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7.3厂内危险区域流动吸烟者,给予50元/次处罚。
7.4任何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对有效制止非法动火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7.5考核: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危险场所内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电炉子、火炉、液化气罐灶,喷灯,流动吸烟等易造成火灾危险的一切火源。
8.3本规定未尽事宜和有争议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安全部设备部裁定。
附录一:原煤生产区域内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实例参考。1:电气焊作业时提前停产,清扫作业点煤尘,作业十米内洒水,准备沙子、水桶、水枪、灭火器等,待煤尘消失后开始作业,作业完毕后,工作点要再次用水喷洒,作业人员和岗位人员联合检查现场,并由作业人员看管半小时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可离开,岗位人员相隔半小时再去查看两次,防止着火,尤其防止煤尘里面着火。2:皮带走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进行洒水,实行消防防护措施,做到1人作业,1人监护,并制作防火挡板,防止引燃皮带走廊的墙板,作业完毕需留守一人监控一小时后,并交代给岗位人员注意观察动火地点,防止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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