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城商家管理标准
第一条 商家入场装修须签定装修合同,并应将装修规定张贴于摊位处,商场物业部人员必须按装修规定严格检查商家进场装修是否符合装修规定,不得有循私的行为发生;
第二条 商家入场,物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告知商家相关经营事宜,并将资料发放至商家负责人手上,并为其作相应说明;
第三条 商场物业部需与每个进场商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商场物业部应与每个进场商家签定质量协议,并按协议收集齐商家应交纳资料。
第五条 物管人员需定期督促并配合商家填写'商家调查表',同时做好'商家调查表'的发放,收取及归类等工作;
第六条 商家所出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悬挂由**装饰城统一印制的物价局监别价格标签,标签上必须注明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单价;
第七条 商场物管人员需监督各商家不得改变所租赁经营商铺的经营用途,类别调整需报物管部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物业人员、家装部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为商家介绍工程以谋取利益;
第九条 商家必须服从商场内的统一布局、规划,不能私自更换经营品种,如因经营实际,需要更换品种,必须报商场物业部门批准同意,同时商场物业部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统一调整工作;
第十条 商场物业部须专人负责每月召开一次商家会议,以收集商家意见、建议、传达商场方意见。坚持商家至上的原则,做好商家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租赁期限将到的商家,物业部需提前二至三个月做好其商家续签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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