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管理,根据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的要求和我公司现行机构设置具体情况,现制定《社会保险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人事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
批准:
本标准由龙海市供电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龙海市供电公司企业标准
q/302z-203.004-2007
社会保险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单位应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劳动部、山东省《关于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职能与分工
人事部是龙海市供电公司社会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检查工作。
3.2 责任
3.2. 1贯彻政府、上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3.2.2 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3.2.3 负责职工离退休时的社会保险计发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的调整。
3.2.4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上缴核算和管理工作。
3.3 权限
3.3.1 对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及规定的事项,有权提出否定意见。
3.3.3检查公司离退休费用支出情况。
3.3.4 有权解释社会保险基金各相关指标的管理内容。
3.3.5有权针对基金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政策和业务管理
4.1.1负责起草公司有关社会保险管理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4.1.2每年一月核定所有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由企业按月从成本计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龙海市供电公司2006-12-01发布2007-01-01实施
q/302z-203.004-2007
4.1.3每月根据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统计汇总全公司企业应提和个人应缴统筹基金情况,作为收缴统筹
基金的依据。
4.1.4 每月统计、汇总全公司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增减情况,作为拨付统筹基金的依据。
4.1.5 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4.1.5.1建立个人帐户
每月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将新建帐户人员的基础数据分别增加到《在职职工基本情况数据表》和《当年缴费台帐数据表》中。根据建帐人员起薪之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本年月缴费基数。
4.1.5.2缴费基数管理
每年年底对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接收、审核计算本年月个人缴费基数。每年初审核在建帐户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和上年实发薪月数等数据,并将审核合格的记录存入本年缴费台帐表;然后根据本年公布的济南上年平均工资和每个帐户的人员类别计算生成每个职工的当年月缴费基数;打印本年个人月缴费通知单。
4.1.5.3个人帐户数据维护
每月对在建帐户的个人基本情况数据中有关项目的动态变化做相应变更和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进行修改;对在建帐户有关人员本年缴费台帐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的有关数据项进行修改。
4.1.5.4个人帐户转移。
4.1.5.4.1帐户转出处理。根据职工调出通知单,审核基层单位申报的帐户转出申请。
4.1.5.4.2 帐户转入处理。根据在职职工调入通知单,按月申报职工帐户转入手续。
4.1.5.5帐户封存与启封管理。在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和恢复缴费时对帐户进行封存处理和帐户启封处理。
4.1.5.6 帐户的终止与支付。对于符合《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对在建个人帐户进行一次性支付全部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4.1.5.7帐户核查确认。对上年职工个人帐户进行逐级核查确认,经过核查确认的帐户数据将以对帐单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同时结转保存上年帐户数据,开始进行下一年度帐户运行。
4.1.5.8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管理。
4.1.5.8.1退休人员帐户审核。月审核退休人员的资料,返回审核结果。审核确认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计算养老金。
4.1.5.8.2 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一起进行结息。
4.1.5.8.3 按月核减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
4.1.6每年四月一日执行社会保险的定期调整制度。
4.2.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
4.2.1.3.2.1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认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月核算离退休金。
龙海市供电公司2006-12-01发布2007-01-01实施
q/302z-203.004-2007
4.2.1.3.2.2职工在职或离退休后死亡, 根据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个人缴费本息余额,向其法定继承
人支付基金。
4.2.1.3.2.3职工跨统筹范围调出时,根据个人帐户转移额转移基金。
4.2.1.3.2.4离退休人员服务费、困难补助费、死亡丧葬费、抚恤救济费、取暖费、医药费、矽肺病患者定期医疗补助费等,按省政府的规定的列支标准上报领取。
4.3 信息反馈
4.3.1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2 及时答复和处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5检查与考核
5.1 针对公司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所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2 本标准执行情况按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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