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2.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由徐矿集团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根据煤矿工种及劳动强度等情况制订,由矿工资科统一审批发放。
3.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见附表),在卡片上注明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4.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时间顺延。
5.部分岗位已按行业标准配备制服的,不再配发防护服。
6.确系工作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公司研究后增购。
7.兼职作业工种,按照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防护用品。
8.临时性作业,可按班(组)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9.标准中未列示的工种,按相近工种标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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