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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3-07-10 热度:58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管理措施

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管理措施

为有效防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误报警,提升监控系统现场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

一、规范现场管理,按照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进行安装、维护。

1、甲烷传感器是煤矿重要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检定工作必须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示、年度评审通过、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完成,检定合格仪器可以入井,检定不合格仪器严禁入井使用。正常使用的甲烷传感器的检定周期1年,新购、更换甲烷传感器的黑白元件、经受大于4%ch4气体冲击后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管理规定:对携带不合格仪器入井使用的责任人,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有关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2、甲烷传感器入井使用前,必须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正常后方可入井。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库房检修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3、在用甲烷传感器必须每7天使用新鲜空气样和校准气样进行调校,调校工作由本单位监测工完成。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调校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4、甲烷传感器的引出线必须固定于吊环上,避免航空插头受力造成接触不良。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工作,正确操作,传感器挪移过程中轻挪轻放,严禁碰撞;挪移过程中禁止手拽传感器电缆。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航空插头电缆没有固定或航空插头插接部分不牢固,对使用区队当班班组长及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处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违反挪移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5、经受大于4%ch4气体冲击的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立即停用,经更换黑白元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6、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红外线通讯的发射装置或设备。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次进行处罚。

7、采掘工作面爆破时,甲烷传感器应及时回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迎头甲烷传感器的回撤距离为岩巷60~80m,煤巷30~50m。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措施不一致的,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8、甲烷传感器安装地点环境湿度大,传感器使用一个月后必须升井检修,进行干燥处理。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9、电源箱的供电电源不得和变频装置或设备取自同一台开关、同一台移动变压器;电源箱安装在变频装置附近时,必须采用屏蔽电缆给分站供电,屏蔽电缆两端必须接地。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10、发热量大的机电设备上方禁止安装甲烷传感器。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11、航空插头使用4个月后必须及时更换,升井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入井。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条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条进行处罚。

12、采掘工作面监控电缆由采掘区队按照质量标准化进行吊挂。监控电缆与电力电缆间距不小于100mm,监控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50mm,吊挂规范。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对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3、监控系统主备机必须使用ups不间断电源供电;主传输光缆、电缆在入井处必须有防雷接地;ups不间断电源、传输接口、主机必须有良好接地。

管理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处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对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的为监控系统本身技术缺陷引起的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供电时好时坏状态,传输某一种频率信号,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监测工加强包片区域监控分站供电电源和电源模块检修以及所包区域监测线路和接线盒的维护,监测线路严禁淋水、出现冷补头,发生破口要及时处理,接线盒内部按标准接线,严禁出现虚接、压接不牢、接线盒内部进水等现象。

管理规定:以上若因维护不到位引起报警,根据相应责任,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处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如上问题,但未造成报警,对区队有关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

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 监测组加强甲烷传感器的日常调校和维护,同时甲烷传感器在井下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并做好记录备查。甲烷传感器使用时间超过1年,必须更换黑白元件。

管理规定:在井下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半年未升井检修的,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检修不细致或记录不完善的,没有及时更换黑白元件的,对库房检修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造成报警的,根据责任划分,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或检修人员按100元/次进行处罚。防范措施到位出现电桥电阻无故断开的,免于处罚。

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监测组加强甲烷传感器的日常调校和检修,并做好记录。同时发现甲烷传感器内部电路板、元器件和线路出现故障,监测维修人员无法维修时,必须粘贴标签并及时返厂维修,维修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管理规定:未及时对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和检修的,记录不完善的,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未经维修检验合格入井的,根据责任划分,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或库房检修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包区人员或库房检修人员按100元/台进行处罚。由于井下现场维护不到位,摔打碰撞造成转换电路损坏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100元/台进行处罚。

4、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长时间使用后松动,风吹震动频率400~1000赫兹时,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甲烷传感器航空插头插接部分螺丝要旋紧,并使用束线卡固定航空插头电缆。挪移甲烷传感器时,必须保证航空插头插接部分牢固且不受力。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航空插头电缆没有固定或航空插头插接部分不牢固,对使用区队当班班组长及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处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

5、系统采集甲烷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甲烷传感器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后,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入井。

管理规定: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甲烷传感器报警的,对通风区库房检修人员按50元/台进行处罚。防范措施到位,甲烷传感器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报警的免于处罚。

6、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震动出现瓦斯值频率,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监测人员加强对所包区域主传输线路和接线盒的巡检,按照标准敷设电缆和接线。

管理规定:由于巡检不到位出现报警,对监测队包区人员按50元/次进行处罚。

7、当线路受到干扰的频率或次频率为400~1000赫兹之间时,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监测电缆要与变频设备、线路分开吊挂,避免变频设备、线路对监测系统的干扰。巷道内监测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对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1、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按照标准接线,严禁出现虚接、短接、压接不牢及违反《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有关规定的接线方式。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对监测工包区人员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2、甲烷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巷道内地温较大或湿度较大,甲烷传感器和巷道两侧明显有挂汗现象时,必须保证甲烷传感器每月升井烘干处理,检修检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管理规定:甲烷传感器或其他监测设备到期没有按措施处理的,对包区责任人按50元/台进行处罚。

3、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工作面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或其他保护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直接包裹,同时要防止顶板水沿航空插头电缆进入插接部分造成甲烷传感器损坏或报警。甲烷传感器在顶板上要固定牢固,防止甲烷传感器由于顶板淋水和跌入底板水坑造成报警。巷道冲尘、打锚杆和喷浆作业时,要制定专门防护措施,防止甲烷传感器进水、进尘。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对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4、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甲烷传感器必须吊挂标准,固定牢固,摘挂甲烷传感器要轻拿轻放,挪移甲烷传感器时要一人挪移,一人收线(使用单位当班班组长负责传感器挪移),防止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各单位运输设备、锚杆等材料时,要防止甲烷传感器受到碰撞。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防范措施不一致的,区队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5、用不透气的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塑料袋、编织袋等不透气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面板和进气口,造成甲烷传感器失灵,出现报警。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措施不一致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发生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6、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管路刷漆时严禁造成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巷道和硐室内漆桶等物品严禁乱丢乱放。

管理规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7、甲烷传感器由于放炮崩坏、刮板输送机和耙矸机拉坏出现报警。

防范措施: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将甲烷传感器挪移(岩巷60~80m,煤巷30~50m),防止放炮崩坏甲烷传感器。放炮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及其信号电缆按标准吊挂,固定牢固,刮板输送机和耙矸机作业时严禁扯拉电缆。

管理规定:日常检查中发现现场与措施不一致的,区队第一、第二责任人按100元/处进行处罚,对第三责任人按50元/处进行处罚,出现报警的,对区队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备注:关于“区队相关责任人”的解释,包括:

第一责任人:跟班副队长、班长和当班电工,分别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二责任人:机电负责人、值班副队长、技术负责人,分别负有现场管理维护责任,当班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培训管理、防范措施落实责任。

第三责任人:队长和支部书记,分别负有管理责任和职工安全思想意识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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