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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排查重点责任区域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3-08-11 热度:64

消防安全排查重点责任区域管理措施

消防安全排查重点责任区域管理措施

1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1 用火安全管理

1.1.1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部门应按规定向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1.1.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消防管理部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变更,如实报告。

1.1.3 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时,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提出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1.2 用电安全管理

1.2.1 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2.2 电器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1.2.3 每日下班前,各单位、部门需派专人检查、关闭其责任区域内的电源。

2 电器防火安全管理

2.1 新增较大容量的电器设备时,应重新设计线路,经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和使用。严禁私自在电器线路上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

2.2 建筑内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时,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封闭。

2.3 一切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要有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电器设备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及接地电阻测试。对音响、灯光、电视等控制设备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2.4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及白炽灯等功率大的灯头线,应采用耐高温线进行穿套保护。厨房等潮湿处,要采用防潮灯具。

2.5任何部门及人员,未经消防管理部门的批准,均不得私自使用电热设备、私拉乱接线路。

2.6电器设备的维修、安装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各单位的电器维护管理人员对电器防火负有检查责任。

3 餐厅消防安全管理

3.1 餐厅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 餐厅厨房必须设一名义务消防员。

3.3 每日工作结束时,餐厅工作人员必须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染有油污的抹布、纸屑等杂物应随时清理,保持餐厅的日常清洁。检查电源及煤气、热源火种等开关是否关闭。炉灶油垢应经常清除,抽油烟机管道、下水管道要定期进行专业清洗。

3.4 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例如:酒精、汽油等),放置于炉具或电源插座附近,更不可靠近火源。

3.5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源插座、燃气管线、炉具及储气罐等。

3.6 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建立厨房每日巡查制度,在巡查中发现有插座头损坏或电线外部绝缘体破裂、燃气管线破裂等安全隐患时,要立即修理或更换。

3.7 厨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3.8 餐厅要有灭火毯、燃气检查探测器等相关设备。

4 办公室防火管理

4.1 文件资料、书籍等易燃物不得随意乱扔、堆积,应远离电源、火源。

4.2 档案室、资料室应设“禁止吸烟”标识,禁止进行明火操作。

4.3 办公室内禁止存放酒精、油漆、稀释剂、汽油等易燃危险品。

4.4 办公室所有的电器设备在下班后必须断电。

4.5 未经批准,不得在办公室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电器设备。

4.6 各单位电工负责检查电器设备、照明灯、电源线等,发现有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4.7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掌握好防火知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掌握逃生方法。

4.8 一旦发现火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消防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扑救。

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5.1 储存管理

5.1.1 库房内物品储存,要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分堆,垛距、墙距、梁距之间要留出必要的通道,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5.1.2 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1.3 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由专人定时测温。

5.1.4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库房内要保持整洁。

5.2 电源管理

5.2.1 库房内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5.2.2 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5.2.3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5.2.4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5.2.5 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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